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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新闻]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经租房 香港澳门都回归祖国了,经租房国家多会还给百姓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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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6-17
经租房”的来龙去脉

   记者在采访中感受到,真正了解“经租房”是怎么一回事的人并不多,包括五、六十岁的老北京人都不太清楚。问及他们租住的房屋产权归谁时,他们的回答不是房管局的就是单位的。
   说起“经租房”的来头,就要从建国时谈起,1949年刚刚建国时我们国家并没有多少房屋,北京城里的房屋大部分是以前的皇亲贵族、官僚、资本家的私产。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的一份《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显示,北京房屋私产率为53.85%,上海、无锡、江苏私产率更高,最高的达到86%。
   《意见》中还对房屋私有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私房改造的意见。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中明确指出: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是由国家经租,即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现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调整租金,取消一切中间剥削和变相增租的不合理现象。
   1958年国家宣布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凡出租房屋达到15间或面积超过225平方米的都须交由国家经租。租金所得20%~40%归私房主,其余的归国家。除了少量敌伪产外,这些房从文革后也默默地成了房管所的“主要房产”。
   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又进一步明确了“经租房”的性质: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也是9月份魏秀玲等人接到的北京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访答复》所依据的文件之一。
   1966年文革开始后,中央转批了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的一个报告即中发(1966)507号文件称:“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在有关财贸和手工业方面,提了许多倡议”,“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从那时起“经租房”的产权被归到房管局名下,大多数“经租房”房主的产权证也在这个时候被收缴。
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又下通知,根据上述文件结合1966年的中发(1966)507号文件的精神,“国家经租房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这一通知在1985年以(85)城住字87号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全国各地开始执行。
质疑“经租房”产权归国家
   如此众多的文件,在当时信息传递不是很便捷、人们还没有冲破旧思想的桎梏的情况下,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房子哪里去了。
   今年80岁的戎权秀老人给记者讲述了发生在她家的这段历史:“我有私房33间,分别在崇文区的两个地方。一处是北京崇文区花市中三条63号(旧门牌)院内的13间,其中4间自住,其余9间出租;另一处是北京崇文区前门大宏庙胡同20间,全部出租。1958年,政府决定凡是私有房产出租在15间以上的都一律归政府统一管理,我听说叫做‘政府经租’。所以除了我自己住的4间以外,其余29间全部由政府经租。经租后,我每月到银行领取房租的40%的经租费。到文革的时候国家房管局来人就把我的自住房产本和经租费本全部收走了,到现在也没还给我,从那以后我再也没有领过房租。1978年,国家落实政策归还了我自住的4间房的产权,但那29间房的产权问题一个字也没提……”
   如今,这些“经租房”原产权人的后代找来了当年的有关文件,也知道自己的祖产怎么一步步的变成国家的了,但是他们觉得这很不公平。
   魏秀玲女士对记者说:“从1955年的文件中,‘由国家经租,即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现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可以看出,在建国时对我们这批人的房屋产权是承认的。可是在64年的文件中却提出‘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我们很想问问,在承认我们的产权的情况下用我们本应该得到的租金来买我们的房子这合理吗?另外,最高法院(64)法研字第80号批复是根据(国房字21号)文件的内容进行批复的,法院的批复根据应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才对,根据某个部门颁发的文件就进行批复,这合理吗?”
   另一个有同样情况的梁景禄先生,觉得用《宪法》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了:“从新中国有第一部《宪法》开始,就明确规定了私有财产受到保护,54年《宪法》还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按照《宪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更不能任意剥夺公民的财产继承权。所以,我个人认为(85)城住字87号、国房字21号、最高法院(64)法研字第80号这三个文件是违反宪法的,应予以撤销。”
在当时的历史背景,自己的房子不知不觉的变为“国家所有”,魏女士他们很无奈:“即使所有的文件都合理合法,但也要有完善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转移手续,我们没有在任何有关的法律手续上前字,那么,到目前为止‘经租产’至少产权不明的财产,所以我们就会继续争取我们的权利。”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1-06-17
(注:关于解放前的经租房)
北 京 市 落 实 私 房 政 策 办 公 室
京落房办字(2005) 47号
关于对全市《私改遗留房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按照志华副市长和强卫书记在《北京市关于私改遗留问题的情况报告》的批示精神.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件中明确的“从维护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改对的不动,确系错改的应撤销改造。原来文件没有规定的不要开新口子,已开的要自行纠正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建住房(2005)160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涉及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等国家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已按当时政策处理并做了结论的,应按照“遵重历史原则”予已维持将处理结果告之当事人,并耐心作好解释和说明工作的意见。       目前处理经租房产遗留问题的主要工作是纠偏,纠错,对上级领导批件,有关部门来函及来访户提出的私改遗留问题,一方面要作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另一方面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户进行复核,按照“改对的不动”“错改的撤销”的规定处理。
      1.对错改私房遗留问题的处理
错改的私房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产权人的原自住房进行了改造;二是对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进行了改造。处理的办法是:
(1)对房主原自住房进行了改造又末从它处抵留自留房的,应予纠正。如房主仍在原房居住的,可撤销改造,发还自管;房主不在原房居住或原房己折除的.按现行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2)对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进行了改造的(除本人自愿申请经租),亦应予纠正。对原出租房撤销改造后,采取不退产权而用收购(按现行市场评估价)的办法解决。
2.关于对几个产权人共同经营房产问题的处理
(1)几个产权人共同经营的房产,留房时将几个产权人的自留房留在其中一个产权人的房内。落实“文革”政策时落实在一个产权人的名下,要求补留自留房。处理的办法是:根据房档中记载的改造时人口情况,按照留房标准予以补留。
(2)几个产权人共同经营的房产被合并改造后.现来访人不承认共同经营,要求撤销合并改造的。处理的意见是:只要是档案中有各产权人办理的相关手续,按“改对的不动”处理;如相关手续不全的,可列入错改范围。
      3.对私房改造中房主自留房遗留问题的处理
      根据房屋档案中记载,改造时房主自愿申请不留自留房,不再补留;房主一家住在本地但末按政策规定留给自留房,或房主一家当时末住在本地但已于1966年9月以前迁回本地的,可按私改时房主的家庭人口及留房标准补留自留房;对1966年10月以后迁回本地的,一律不在补留自留房。
      4.对由房屋代管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经租手续问题的处理
      关于58年私改时,由房屋代管人(或代理人)办理了经租手续,在房屋档案中没有委托手续的前提下能否确定为代管关系,代管人(或代理人)在私改中办理的经租手续是否有效。对此问题,应由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认定,如法院认定不合法律程序,亦实事求是地补办相关手续予以纠正。
      5.在纠正错改经租房产问题中,确定撤销改造或补留自留房的,均采取“不发还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收购价格按现行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特此通知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2005年4月28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1-06-17
我市各区县也很多这样的情况。。。老人们眼望欲穿,(香港澳门都回归祖国了)自己的房子什么时候才能回归自己呢?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1-06-17

“经租房主”在行动

秦璐

   去年10月初,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份《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户均总值为22.83万元”。虽然这一数字曾遭遇不少质疑,但是它却反映了一个客观事实——城市居民财产主要由房产组成。
   但是,城市居民拥有自己的房产也是近十年来的事情,在国家不断的推行房改政策和大量的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涌现市场的情况下,城市居民才真正的拥有了自己住房的“房产证”。这些事情在建国初期是老百姓想都不敢想的,那时候城市居民不是租住单位的房子就是租住房地局的房子,很少有人拥有子的房产。
   但就是在房改政策不断落实、房管局每天发放大量“房产证”的今天,还有一大批历史遗留下来的房屋的产权在争议之中,他们就是社会主义改造期间遗留下来的“经租房”(一种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即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现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现在这些房屋的原产权人或其后代在向国家争取这些房屋的产权。据不完全统计,仅北京这样的房屋就有24万间、380万平方米。

   终于有了答复

   9月11日,以魏秀玲女士为代表的近80人终于在经过多年信访之后,得到了北京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关于魏秀玲等同志反映经租房产返还问题的信访答复》。
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
   房管局本着“从巩固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原则,实行改对的不动,错改的撤销,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的原则,对魏秀玲等同志做了如下答复:根据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的规定,最高法院(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是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为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国家租金,不能收回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这一答复令魏秀玲女士等人很失望,他们决定继续向上级反映此事,并寻求媒体的帮助。记者就是在他们自行组织的一个媒体见面会上得知此事的。

“经租房”的来龙去脉

   记者在采访中感受到,真正了解“经租房”是怎么一回事的人并不多,包括五、六十岁的老北京人都不太清楚。问及他们租住的房屋产权归谁时,他们的回答不是房管局的就是单位的。
   说起“经租房”的来头,就要从建国时谈起,1949年刚刚建国时我们国家并没有多少房屋,北京城里的房屋大部分是以前的皇亲贵族、官僚、资本家的私产。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的一份《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显示,北京房屋私产率为53.85%,上海、无锡、江苏私产率更高,最高的达到86%。
   《意见》中还对房屋私有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私房改造的意见。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中明确指出: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是由国家经租,即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现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调整租金,取消一切中间剥削和变相增租的不合理现象。
   1958年国家宣布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凡出租房屋达到15间或面积超过225平方米的都须交由国家经租。租金所得20%~40%归私房主,其余的归国家。除了少量敌伪产外,这些房从文革后也默默地成了房管所的“主要房产”。
   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又进一步明确了“经租房”的性质: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也是9月份魏秀玲等人接到的北京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访答复》所依据的文件之一。
   1966年文革开始后,中央转批了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的一个报告即中发(1966)507号文件称:“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在有关财贸和手工业方面,提了许多倡议”,“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从那时起“经租房”的产权被归到房管局名下,大多数“经租房”房主的产权证也在这个时候被收缴。
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又下通知,根据上述文件结合1966年的中发(1966)507号文件的精神,“国家经租房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这一通知在1985年以(85)城住字87号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全国各地开始执行。
质疑“经租房”产权归国家
   如此众多的文件,在当时信息传递不是很便捷、人们还没有冲破旧思想的桎梏的情况下,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房子哪里去了。
   今年80岁的戎权秀老人给记者讲述了发生在她家的这段历史:“我有私房33间,分别在崇文区的两个地方。一处是北京崇文区花市中三条63号(旧门牌)院内的13间,其中4间自住,其余9间出租;另一处是北京崇文区前门大宏庙胡同20间,全部出租。1958年,政府决定凡是私有房产出租在15间以上的都一律归政府统一管理,我听说叫做‘政府经租’。所以除了我自己住的4间以外,其余29间全部由政府经租。经租后,我每月到银行领取房租的40%的经租费。到文革的时候国家房管局来人就把我的自住房产本和经租费本全部收走了,到现在也没还给我,从那以后我再也没有领过房租。1978年,国家落实政策归还了我自住的4间房的产权,但那29间房的产权问题一个字也没提……”
   如今,这些“经租房”原产权人的后代找来了当年的有关文件,也知道自己的祖产怎么一步步的变成国家的了,但是他们觉得这很不公平。
   魏秀玲女士对记者说:“从1955年的文件中,‘由国家经租,即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现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可以看出,在建国时对我们这批人的房屋产权是承认的。可是在64年的文件中却提出‘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我们很想问问,在承认我们的产权的情况下用我们本应该得到的租金来买我们的房子这合理吗?另外,最高法院(64)法研字第80号批复是根据(国房字21号)文件的内容进行批复的,法院的批复根据应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才对,根据某个部门颁发的文件就进行批复,这合理吗?”
   另一个有同样情况的梁景禄先生,觉得用《宪法》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了:“从新中国有第一部《宪法》开始,就明确规定了私有财产受到保护,54年《宪法》还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按照《宪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更不能任意剥夺公民的财产继承权。所以,我个人认为(85)城住字87号、国房字21号、最高法院(64)法研字第80号这三个文件是违反宪法的,应予以撤销。”
在当时的历史背景,自己的房子不知不觉的变为“国家所有”,魏女士他们很无奈:“即使所有的文件都合理合法,但也要有完善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转移手续,我们没有在任何有关的法律手续上前字,那么,到目前为止‘经租产’至少产权不明的财产,所以我们就会继续争取我们的权利。”

   南方部分省市已归还“侨房”

   令魏女士等愤愤不平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南方部分省市已经将当年国家“经租”华侨的房子归还其本人或其后代了。
   “华侨的‘经租房’可以还,我们的为什么不能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华侨待遇不为什么不平等?”
   据记者了解,华侨的“经租房”归还也是有其原因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推动祖国的统一大业,吸引更多的侨资和侨汇,广东省申请中央批准,广东省制定政策将“国家经租”的华侨房屋退还给华侨本人。
   虽“国家经租”行为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而落实华侨房屋政策,将华侨房屋退还给华侨的政策并非在全国范围进行,只在广东、福建少数省份实施,由省政策规定、落实,在1986年4月17日,粤发(1986)2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退还私改侨房的通知》中亦对租金是否退还作了规定,其中第四条:“退还华侨‘经租房’,在‘国家经租’期间,与业主不作经济结算。”
   记者登陆海珠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网站,找到了一份《申请经租房发还办理程序》,其中第二条“需提供的材料”中对房屋类别进行了划分——即侨房和私房,对私房主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如下规定:“私房(国内业主):国内业主的须提供个人成份证明(由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可见,珠海已经承认国内“经租房”主的产权了,并在开始逐步返还。

   建设部答复“没有政策”

   由于关于“经租房”的多数文件都是基于“国房字21号”文件颁布的,而这一文件的颁发单位正是现建设部的前身,于是11月14日建设部信访接待日,记者随魏女士等人来到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产权处。
   产权处的杨家燕副处长接待了我们。信访接待日前来放映问题的人很多,在一片嘈杂声中大家七嘴八舌的对“经租房”的相关文件的不合理、不合法性一一进行批驳,争论长达一个多小时,最后杨处长给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答复:“目前没有新的政策,我们只能按照以前的政策办,还是要巩固社会主义成果。”
   杨处长一再解释,当时的文件都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颁布的,有其深远的历史渊源,这些都是没办法改变的,现在也没有接到中央的新政策要求全部返还,所以只能按照原来的政策和文件办事。
   当问及为什么广州等南方省市已经开始返还“经租房”时,杨处长的回答是,“那是地方上的事,广州比较有钱,是特例。”接着对于大家提出的,“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广州有政策,中央就没有政策,广州不归中央管吗?”等问题杨处长没有明确的回答。
   不过杨处长表示,问题已经反映上去了,至于反映到哪一级了,杨处长没有回答。
   一个多小时的争论并没有使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解决,魏女士感觉他们还是在原地踏步走,但是他们会继续努力。
经租房政策的突破口已经出现在广东的侨产房上。有了广东的突破,以后政策就存在进一步松动的可能。
  但这注定是个艰难的过程。长期埋藏于话语地层深处的经租房问题一旦被发掘出来,人们就发现它身上纠缠了巨量的现实利益。
  改变既有的利益格局总是很难的。

  广东的勇气
  经过各方面力量的争论权衡,经租房产权问题终于出现了一个突破口,1996年,广东开始将经租房中的侨产房发还给原业主。
  招商引资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要吸引海外投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让海外华人、华侨相信中国政府是尊重私人财产权的,否则来大陆投资就成了一种冒险。华人、华侨在1950年代被国家经营租赁的房产能否发还,成为一个可能影响改革开放大局的问题。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地籍产权处梁处长告诉记者,在广东省和广州市侨办的大力推动下,广州市房管局1996年开始就发还国家经营租赁房产进行探索,经过比较严格的“成份审查”,将不属于官僚资本和恶霸分子的侨产房发还给原业主。当时充分考虑到政府、房管部门的承受能力,规定面积高于1000平方米的房产暂时不予发还。
  广东发还侨产经租房政策出台后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1997年秋,中央有关部门曾经组织调查组到广东调研经租房政策问题。据梁处长介绍,中央调查组并没有对广东的政策作出任何结论,既没有批评,也没有明确表示肯定。此后,福建省也组织了一个考察团来广东观摩,福建考察团回去后,也制定了与广东相似的政策,在一定范围内将侨产经租房发还给原业主。
  广东一向敢开风气之先,经租房问题首先在广东突破,一方面当然要归功于当地政府勇于创新,勇于用“三个有利于”标准来判断具体工作的得失;而经租户通过侨联等组织坚持不懈地向政府反映问题,也是问题开始得以解决的重要原因。

  始料未及的反应
  这个以树立华侨投资信心为目的的政策,带来的连锁反应却是广东始料未及的。
  广州市房管局地籍产权处办公室的梁小姐告诉记者,这方面的文件不能公开。记者问到原因,梁小姐回答,倒不是文件本身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只是他们承受的压力太大。梁小姐说,他们之所以保持低调,也是出于保护经租户的利益。
  梁小姐还介绍说,侨产经租房发还后,不属于侨产的经租户要求发还的现象开始活跃起来。房管人员的说服工作更加困难了,他们很难向前来申诉的经租户解释华侨的财产与本土公民的财产在处理上存在的差异。
  梁小姐告诉记者,房管局和市里领导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感觉不能对老百姓采取功利主义的态度,应该真正以民为本、执政为民,从保护公民财产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她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00年的广州市政府会议纪要,纪要显示,广州市正在考虑扩大经租房发还的范围,让更多的经租户得到实惠。
  既然2000年已经下了决心,为什么直到今天仍然未能落实呢?梁小姐认为问题应该不在广东这边。而广东一位房管机构官员也暗示,如果其他地方跟进,开点小口子,发还侨产经租房,他们就会有勇气作出进一步探索。

  不同城市,不同步调
  毋庸讳言,在当前条件下,侨产房能够得到政府方面更多的关注。用比较现实的态度看问题,解决一部分总比全部拖住不办好些。
  但是,不同地区之间、侨产与非侨产房之间的政策不一致,不同城市私房业主待遇差距太大也的确招致了一些“不公平”的抱怨。而作为一元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法理上,我国是绝对不允许因为当事人的身份、省籍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的。
  北京私房业主的境遇虽然比不上广州,却要比另外一些城市的私房业主幸运一些。北京住户可以随时查阅私房历史档案,而有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不允许私房业主查询历史档案。而且北京好歹还有个当年的合同可查,而有的城市,当年经租手续草率,甚至不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都存在。
  而解决经租房问题走得最前的城市是珠海。记者登陆海珠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网站,找到了一份《申请经租房发还办理程序》。从其内容看,珠海已经承认中国公民的“经租房”产权了,并已经开始逐步返还。

  政策落实难在哪里?
  除了珠海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复杂的城市之外,大多数城市的经租户讨回祖屋的行动推进得并不顺利。
  其中的关键原因在于,数十年的流变之后,目前附着在经租房上的利益已经不仅数量巨大,而且盘根错节。在其中有直接利益的,不仅有经租房的业主和事实上住着经租房的住户,还有地方上的房管部门。
  要想改变某个既有的利益格局总是很难的。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纠葛中,居留国内的经租户处于相对不利的境地。一方面,他们要求的不是基本的生存权利而是财产权,这就注定了他们的维权活动不会像民工被拖欠了工资、山村少年失去受教育机会那样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另一方面,这些当年的富人如今大多只拥有抽象的产权,却缺乏真正的财富去影响政策执行者。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房管方面官员一般都承认经租房政策应该落实,但又经常提到落实私房政策的主要障碍有两个,一是政府财力有限,某市房管局下设的专门处理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人算了一笔账,该市经租房有24万间,共计380万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退赔4000元算,解决这个问题要花152亿元,这笔数额庞大的支出由谁负担是个大难题。而第二个,也是最经常被提及的一个理由是,目前租住在经租房中的居民一旦迁出,无法安置,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老屋后的利益纠葛
  南方一位私房业主胡先生向记者反映,他所在的城市房管部门也正是坚持这两点理由,迟迟不落实国家已颁布实施的私房政策。
  胡先生认为这两点理由一点也站不住脚。
  他告诉记者,现在的落实私房政策已经不像1950年代那样,是救济无房城市居民,而是利益的转移问题。经过公私合营、反右、“割资本主义尾巴”和“文革”中的“扫地出门”,租住双方的社会地位、经济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当年拥有很多房产的人,现在却住房非常紧张甚至无房可住;而一些当年的租房户,现在倒拥有多处住房。
  以胡先生自己家的祖屋为例,当初租住在他家的5户市民现在都已经拥有了别的住房,早已不在那里住,但是他们都不肯把房子退还胡先生,而是将房子租给商贩,坐收租金。胡先生说,让这些人腾退,根本不需要政府出面安置新住房,只需要改变产权关系即可。
  1958年改造的私房现在大多都成为繁华的商业区,像胡先生提到的当年的租户再把房屋出租牟利,这种情况在其他城市也存在。另一个普遍的情况是,在老城区拆迁改建过程中,拆迁补偿金往往侧重现住户,原业主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祖屋化为灰土。
  为什么房管方面倾向于保护租房者一方的利益呢?胡先生根据自己十几年维权生涯积累的经验作出了纯粹个人的分析:一是因为当年租户既然能够从房管方面拿到房子,必然和房管局、房管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二是房管方面将不少私房用于安置本部门的员工,维护租房者的利益就是维护自己这个小集团的利益。换言之,不是没钱、没地方安置迁出的私房租户,而是房管部门能否下决心的问题。
  胡先生还告诉记者,房管部门的一些做法还在增大问题解决的难度。比如他所在的城市房管局曾于1997年下文件,允许私房租户有偿转让房屋使用权,使这些租户通过交易名正言顺地获得私房带给他们的利益;房管局还规定,在企业改制中,企业只要交纳30%房地款,就可以将原属于国家的房地产划归自己名下。通过这些方式,房管局将原来控制在国家手里的私房产权转移给了他人,增加了私房业主要求返还房产的难度。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1-06-17
我们的父辈、甚至是祖辈大都不会上网。。。信息匮乏,大家看到的话给他们看看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1-06-17
经租房政策历史渊源及执行现状调查
  半个世纪的产权纠葛

  “经租房”对于今天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都是一个陌生的词语,甚至根本没有兴趣去搞清楚其含义。但是对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一批市民来说“经租房”却是盘恒在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房管部门告诉他们经租房产权早就是国家的了,这是国家政策所以没有商量的余地。但是这些业主们怎么也想不通,明明是租出去的房子,怎么转眼就成了别人的财产呢?尤其在北京大量经租房业主正在为了自己的权益而奔走,他们的努力在很多时候显得孤立,他们为此而憔悴和悲愤,他们无助的眼神让人心碎。

  要想全面的理解事实从而作出客观的判断,我们首先要从梳理清楚这一段历史纠葛的来龙去脉开始。这个故事要从半个世纪以前说起,在被称作旧社会,没有养老保险的年代,购房制业是城市普通收入阶层尤其是鳏寡孤独维持晚年生计的方法,俗称“吃瓦片”。一些没落的王公贵族富商大贾不争气的子孙,如果不愿意卖祖产被称作败家子,最稳妥的方法就是靠出租祖产获利。不过当时包括北京在内的各大城市的房价都没有现在这么贵,所以甚至连老舍笔下的骆驼祥子也可以买一间宅子,那个年代恒产曾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后,一方面革命的意识形态将一切依赖生产资料和资本获利的行为视为剥削,于是城市私人拥有房产用于出租和乡村的地主阶级向佃农收地租一样,顺理成章的成为了可耻甚至罪恶的事情;另一方面解放后不断扩充的政府及各类国家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大量干部职工需要住房安置。再加上学习苏联计划经济模式下政府包办一切的万丈豪情。于是在当时帮助私房所有者“从剥削者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就顺利成章的摆到了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上。

  没有经过人大讨论(当时就算经过人大也只有举手通过)就决定将城市私房主的房屋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见识了“三反五反”,又刚刚经过“反右”,一波波的政治运动中有产者们早已成为惶惶不可终日的惊弓之鸟,荣幸地被列为改造对象意味着人民政府在清算你在旧社会“剥削所得”的同时,赋予了你被人民接纳脱胎换骨获得新生的机会,主动迎上去还来不及,哪里还敢抗拒国家机器的力量。1958年7月10日的北京日报的一则报道可以体现当时人们的心态“这次经过各区对私有房主进行动员和组织讨论,他们对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对私有出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义有了较明确的认识,”…….“东城区冒儿胡同的王秀贞说:我们国家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全民都在搞社会主义大跃进,可是我们房主仍然站在门外,坐吃房租,太可耻了!我要求政府尽快接受我们的申请,也让我们早一天进入社会主义。”

  在1958年前后,从北京开始人民委员会经过动员以后“接受房主的申请”,当然几乎没有人敢不申请的。私房主把房屋交给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取代了过去的房地产中介商,将收上来的住房以比较低廉的价格分配国家机关单位的干部职工,适当照顾房主的生活情况,以所收租金的百分之20到40分给房主。这样强买强卖,有剥夺私人合法财产的含义,明显违背了当时的《宪法》,所以也有一些房主鼓着勇气提出质疑,不过这种胆大包天的质疑被一纸文件定性为“两条道路的斗争”,换句话说谁敢于质疑这一政策的合法性,谁就是质疑社会主义道路。在这种气氛下经租房政策几乎没有遇到阻力,就得以在各大城市推广。

  在有的文件中将这表述为“一定时期”内的措施,目的是为了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但这个“一定时期”到底是多久?政府没有说,当时的环境下谁也不敢问。

  直到“文革”结束了这一切,根据“红卫兵和革命群众的意见”,房租被被视为不劳而或的收入,和资本家公私合营时期给予的定息一样被取消。而且家中保留旧社会的房地契,被称作“变天帐”属于红卫兵小将们打击的对象,于是很多房主们战战兢兢的把房地契交到各地的革委会,以求自保。今天在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你可以看到不少房地契被作为文物出售给收藏爱好者,这些大多就是“文革”中流失的。

  当中华民族终于挺过了“文革”的梦魇,在确信这场浩劫结束以后,一些业主想起了自己在文革中被剥夺的权益,按理说自己的合法私人住宅,政府从来没有依法完成产权变更手续,当时讲的是代租,也就是说政府扮演了相当于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角色,房屋业主仍然是业主。于是提出发还房产,至少也得继续支付文革中被剥夺的部分租金。不过也许是因为在过去的年代我们的国家遭受苦难的公民何止千千万万,很多人家破人亡,命都丢了,失去几件房子在那时看来算的了什么?所以并没有落实政策部门从法律的角度认真对待。

  1985年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出《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明确提到“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尽管很多经租房主怎么也想不通,早已不是“文革”了,怎么政府的一纸“意见”就能够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政府机关毕竟代表国家,而且当年的业主如果不是死于文革,多半也是风烛残年,明白小胳膊拧不过大腿的道理,盼望过两年安生日子,只好委曲求全。家住上海黄浦区尚文路133弄50号的胡彭生先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的父亲胡信义解放前是民族资本家,解放后被打成“经济特务”,含冤屈死,遭受了家破人亡的惨祸,一幢私房也曾两次被没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冤屈被平反,可房子却有两间怎么也收不回来,最让胡家咽不下气的是,占住这两间房的人恰是当年的造反派。找到房管局却得到答复:这样的家庭在黄浦区就有几万家,现在还没有新政策,解决不了。

  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让经租房问题重新浮出水面

  改革开放以后的经过一系列教训我们的政府终于认识到,试图包办一切的行为是不切实际而且危险的,延续了几十年的福利分房渐渐成为了历史,进入九十年代房地产热席卷全国,尤其在北京上海的这样经济发达地区,土地这样的希缺资源刺激着资本的神经。为了获得土地,一段时期内在一些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以危改或建设的名义,没有商量余地的强制性拆迁在各大城市的老城区愈演愈烈。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会远低于所在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以留下丰厚的利润空间,不过在拆迁中有一类居民却常常抱着欢天喜地的态度,所以有时候北京上海的媒体确实能够找到个别居民对这电视镜头说:拆迁政策好,我们早盼着拆迁呢。这类人肯定不是神经有问题,那是什么情况呢?家住北京鼓楼西大街的马吉昌先生就遇上了这样的不平事。

  马吉昌家祖上传下明代的四合院,在58年17间房子成了房管局的经租房,一个月总共给二十块钱补偿,文革以后就再也没给过。后来马吉昌家里添丁房子不够住希望把老宅子要回来,被房管局干部斥为“反攻倒算”,从此再也没敢开口。住在这些房子里的主要是一些和房管局有关系的机关干部,后来陆续分了或者买了新房,但是由于经租房延续计划经济年代的低房租所以大都没有退给房管局,而是转租给其他人或者干脆空着堆堆旧东西。有的房子空着7、8年都没人住。前不久老马家的四合院也遭遇了强制拆迁,对于那些经租房,房管局和拆迁公司联合办公,两张桌子摆在一起一边房管局把房子卖给住户每平米250元,另一张桌子拆迁公司支付每平米6、7千元左右的拆迁补偿,这对于那些住户,尤其是七八年都不住的那些住户简直是一笔飞来横财,所以高高兴兴的赶来,拿上钱就走了,拆迁工作异常顺利。可真正的房主马吉昌一家傻眼了,明明是自己家的房子,房管局怎么能替业主卖了呢?而且当年占了自己家房子的人得了大笔拆迁补偿,真正的房主却一个字儿得不到,天底下有着样的道理么?

  更有甚者,房管局一些人利用手中职权瞄上了经租房这块肥肉,名目张胆的从中牟利。在北京,已经硕果仅存的四合院,市场价值动辄上千万,可是通过房管局的内部关系,可以不经过拍卖,以比市场价格低廉得多的价格买到经租房代管房性质的四合院,当然你可以想象出其中的猫腻。在寸土寸金的南池子地区,本世纪初大量精美的四合院遭遇拆迁改造,原房主被强制性安置到其他地方以后,在原址重新修建了新式四合院,然后以数千万的价格卖给一些身份不一般的人物。家住南池子普渡寺西巷的丁艾女士,祖传的四合院,侥幸逃过了商业开发,不过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加让她愤怒。她家四合院一半的房子58年也成了经租房,这次拆迁改造,把住户给迁走了,丁艾燃起了希望,这次也许能把被房管局征走的房子要回来,谁曾想到,房管局在她家院子里砌起了一道围墙,把她家的经租房围在了墙外,接下来传来消息,她家的三百多平米面积经租房要以三百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位她不认识的韩先生(该位置这样一个四合院的市场价值超过千万),这位韩先生自我介绍是东城区房管局局长介绍来的,看过房子以后很满意。可是丁艾不干了,她直接找到那个想买房子的韩先生,告诉他:这是我的房子,你从房管局买是非法的!一开始韩先生很自信,我是通过房管局买的房子,怎么可能违法呢?丁艾介绍了实际情况以后,那位韩先生也有些歉疚,提出要不给丁家补偿一些,丁艾表示,这不是钱的问题,你就是把金山搬来我也不卖。还撂下狠话:你和房管局的人暗箱操作,我拦不住,不过你买房子的钱要是干干净净挣来的,就自己掂量掂量。好在这位韩先生良知未泯,所以那些房子现在还空着。

  但是很多经租房已经被房管局卖了,或是正在面临被出售的命运。丁艾等人行动了起来,他们目前已经收集了上百家经租房和代管房的资料,并把这些资料发布到网上,“目前北京旧城的四合院中有相当一部分私人房产,大约9万间,被国家经租或代管至今,房管局从未合法取得经租房或者代管房的产权,所有出售均为非法。”丁艾认为虽然房管部门受利益驱动蛮不讲理,但是大多数人还是能明辨是非的,当前所能作的最主要是向全社会呼吁,让人们意识到要购买房产必须必须搞清楚谁是真正的业主,如果从房管局手中购买别人家的经租房,日后讲法制的时候,一定会带来严重的产权纠纷。而如果有人明知是他人的产业,受利益诱惑,通过房管局内部渠道,非法购买,则如同购买赃物一样是一种不仅违法而且可耻的行为。

  执行原定政策还是维护宪法尊严的艰难选择

  在研究这段历史时,非常值得深思的是,当年一方面剥夺有产者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的轰轰烈烈,另一方面1954年《宪法》中其实有明确表述: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产所有权;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及继承权。你把当时出台的那些政策和宪法放在一起比对,会发现其中明显的违宪倾向,可是制定政策部门似乎没有太把法律放在眼里,群众也没有勇气从维护《宪法》尊严的角度提出质疑。

  如果说这还是受“反右”及“文革”左的思想干扰。那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台的1982年《宪法》也明确表述,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可是无论是执法机关或是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作出决定的时候,似乎还是没有考虑《宪法》的存在,继续沿用“文革”逻辑,进而继续执行文革时期的“中央文件精神”。比如,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文件中,对于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公民,强调:“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丝毫没有法律面前政府和公民的平等意识,充满了居高临下家长般教训人的口吻。而人民法院受到行政干预,又为了回避矛盾竟然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以最高法院的身份,明确表示此类的案件概不受理。

  所以眼下,经租房业主们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几乎处在无助的境地。找到房管局,房管局说:我们是执行上面的政策,你不服可以告;告到法院,法院说:我们上面有文件(见下文),这样的案子我们不受理,你们得去找落实政策办公室;找到落实政策办公室,落实政策办公室说:目前没有新政策解决这方面问题,我们不能否定过去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你们还得和房管局协商解决。经租房的业主象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前面提到的马吉昌就对记者说:自己是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眼泪都流干了。

  明明是人民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吁求,无论从《宪法》还是《民法》的角度都非常简单的案件。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却以不是其主管工作范围的理由掉过脸去,让其找侵害其利益的部门申请解决。一直关注北京四合院保护的华新民女士有一个形象的比喻:这就好像一个人被歹徒强奸找到人民法院要讨公道,人民法院说,这事我们管不了,你还是自己去找强奸你的人协商解决。

  当然也有一些地区主要是沿海开放省份做得比较好,比如广州市的做法就体现了顺应民意和法制,从善如流的勇气,从以落实侨胞待遇的名义,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非常低调的宣布无论是解放后没有向人民政府登记而被接受代管的房屋,还是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时的经租房屋只要提供房屋契证和房屋业主或继承人的有效证件就发还房屋产权。包括土改期间由各地农会拍卖,拍卖款归农会所有的土改拍卖房,也参考其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此政策一出,经租房主们如旱日逢甘霖,无不奔走相告。因为既然当年恐惧新政权逃往海外的业主,甚至被新政权视为阶级敌人者,今天都要尊重其合法产权,那么对于留在大陆普通百姓来说,就更没有道理对其合法财产蛮横剥夺了。有趣的是这样被人民拥护的政策之所以采取低调态度,据说是因为“经租房问题带有全局性,如果总是一个地方开口子,口子还越开越大,恐怕很难向上面交待。” 但即使这样也反映了当地政府勇于维护《宪法》精神,勇于排除各种干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魄力。这样的做法正在逐步影响到其他地方。而且全国人大已经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纳入新的五年立法规划,未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人们将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针对代表抽象行政行为的“红头文件”提起诉讼,通向法律的大门决不会永远向收到伤害的公民关闭。

  同时那些业主们的不懈努力正在加快这一天的到来,他们表示是今天的党中央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明确表态,让他们深受教育和鼓舞,他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讨到一个公正的说法。那个《宪法》形同虚设,那个老百姓明明受到政策伤害,也要作出笑脸举手拥护的年代永远过去了。

  从已公开的文件档案审视经租房政策的历史脉络

  1956年1月18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拟定《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批评“租赁关系中存在种种中间剥削,如二房东和“掮客”,有些城市经过政府取缔已经减少但仍然普遍存在。”“解放以后大房主对政策采用观望态度,得过且过不修缮房屋,并且低价出卖房屋。”

  得出结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第一、房屋不能较好的保养;第二影响城市人民首先是职工的生活,影响工资制度;第三、不能更有效合理的使用现有房屋,因此,必须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城市私人房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指出“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1958年6月4日,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制定《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量化改造起点为:“够十五间(自然间)、不够二百五十平方米,或是够二百五十平方米不够十五间者都列入改造对象,予以改造。”其后又于1958年6月20日制定了补充规定,将改造起点有条件扩大至“房屋是一整所或十间以上者。”稍后,各省、直辖市纷纷效仿,很快推广至全国。

  1964年1月13日国家房产管理局致国务院《关于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一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房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归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的理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强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强占房屋,破坏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此语杀气腾腾)

  提出的意见认为:

  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的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对于有反攻倒算行为的房主应当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情节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造成损失民愤很大的,应当给以制裁。

  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高院《关于经租房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

  根据国家经租房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采用类似赎买的方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的业主已经实际丧失了所有权。

  但后面又说: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这是非常自相矛盾的,如果经租房不能继承,那他的家属已什么身份继续领取租金呢?)

  1966年9月24日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俗称“中发(1966)507号”文件言及“最近在无产阶级文件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提出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故此作出:“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该“文革”文件中没有涉及经租房问题,但此后即停止向经租房所有者支付租金收入及拒绝返还房产所持的却就是这个“文革”文件,时至今日仍然作为经租房充公的法律依据)。

  文革后我国重新走上了依法治国的轨道,但在经租房领域仍然成为法制的死角,延续着“文革逻辑”。

  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凡是1961年九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未发放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

  1987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署《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强调“要继续执行中央原定文件”。

  1988年1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最高法院的请示报告

  有如下内容:“房管部门与法院处理意见不一致,现房管部门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判决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法院应怎么办?”“房管部门在执行政策或管理方面明显侵犯了房主的合法权益,经房主申诉又不改正,现房主坚持向法院起诉,是法院受理还是仍然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电话答复是:

  “对此,我们的意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讲明道理,告其向原处理部门或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1989年9月16日,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作好城市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再次强调要执行其“以前已制定的文件精神”。

  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最高法院法发(1992)38号发布:

  “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1-06-1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
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870523
  【实施日期】 19870523
  【章名】 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落实华侨私
房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
遵照执行。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是一项重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发扬广大侨胞
爱国爱乡的热情,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加强领导,作出
规划,善始善终地完成这项任务。
  处理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问题,主要是解决回来定居的
一些人的住房问题。少数知名爱国人土回国定居可尽量安排原房居住,但
不作为代管房发还。
  【章名】 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1987年4月20
日)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
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下发后,在各级党委和
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
响。为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必须由产权人提出申请。产权人提出申请时
交验的证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对属于应落实政策的土地改革中在农村和城镇没收、征收的华侨
私房,如房屋不只一处或一处面积较大的,可酌情腾退一部分自住房给产
权人。
  三、进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的华侨私房,系指私改时产权人已惧备
华侨、侨眷(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
份的私房。属于按照中办发〔1984〕44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确系
错改造的,应撤销改造。撤销改造后如何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城市代管华侨私房,系指房屋代管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身份的
私房。处理代管华侨私房时,对原自住房,如产权人确需回国居住,经所
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视情况腾退;原自住房不只一处(包括在同一城市
或不同城市)或一处面积较大的,经批准可腾退一处或其中一部分给产权
人居住。
  凡属因国家特殊需要不便腾退原房或腾退原房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
人民政府批准,可另行安排住房。
  五、关于对我国四化建设及社会统一大业有较大贡献和在海外有重大
影响的华侨,如本人确需自住,要求发还私改和代管的华侨私房,可按适
当放宽的原则腾退一处原自住房或一处原以自住为主、建筑结构相连的私
房。这部分私房的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商房产主管部
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产权人接受发还其自住房时,原住的公房应同时交还。
  七、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应按中办发〔1984〕44号文件及本《
补充意见》执行。《补充意见》对中办发〔1984〕44号文件的个条
款作了明确规定的,以《补充意见》为准。各地规定与此不符的,要自行
纠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
实施办法和安排工作。
  本补充意见和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不公开宣传报道。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章名】 附件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
财产的处理办法(1950年11月6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地改革法)第
二十四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改革中对于华侨土地财产之处理事项,本办法已有规定
者,遵照本办法规定处理之;本办法未有规定者,遵照土地改革法及大行
政区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改革的法令规定处理之。
  第三条 凡中国人民连续在国外侨居从事各种职业满1年以上者,本
人及其家属(直系亲属)在国内的土地财产称之为华侨土地财产,在土地
改革中得适用本办法处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人及其家属的土地
财产不适用本办法:
  甲、土地改革实施前已归国满3年以上者。
  乙、香港澳门的中国居民。
  丙、出国留学生。
  丁、出国旅行、游历、考察的人员。
  戊、政府派往国外的公务人员。
  己、逃亡海外的战犯、恶霸地主和反革命分子。
  第四条 华侨及其家属在农村中占有并出租大量土地(包括其交亲属
托管的土地在内),构成兼地主成份者,其土地房屋及其他财产依下列办
法处理之:
  甲、本人出国前,家庭原系地主者,其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财产按
土地改革法第二条的规定处理。但除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外,其他房屋不
动。
  乙、本人原系劳动人民,出国后上升为兼地主者,除其在农村中的土
地按土地改革法第二条的规定处理,房屋按本甲项处理外,其他财产一律
保留不动。
  第五条 华侨工商业家属在农村的土地财产,按土地改革法第四条的
规定处理。
  第六条 华侨及其家属在农村中出租小量土地者,均按土地改革法第
五条的规定处理。如本人出国前原系劳动人民,其出租土地虽超过当地每
人平均土地数200%,其超过部分的出租土地,亦得酌情照顾,不予征
收。
  第七条 华侨及其家属在农村中占有大量土地,部分出租,部分自耕
和雇人耕种,构成半地主式富农成份者,按土地改革法第六条关于半地主
式富农的规定征收其出租土地。如只占有小量土地,部分自耕或雇人耕种
,部分出租者,其出租部分虽超过自耕雇人耕种部分,仍应照本办法第六
条的规定处理,不应认为半地主式富农。
  第八条 居住国内农村中的华侨家属、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
者,一般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如有经常的侨汇
收入,且因缺乏劳动力而不能也不愿从事农业生产者,可按具体情况少分
或不分。
  第九条 经证明确华侨革命烈土,其家属居住农村者,应同样享受土
地改革法对烈土家属所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华侨及其在国内农村中居住的家属之阶级成份,统一按中央
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划分之。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由有关大行政区人民
政府(军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华侨较多地区的省人民政府,得根据本办
法拟订补充实施办法,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章名】 附件二:国务院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
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3年4月14日

  国务院同意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
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现将这个报告转发给你们,希根据当地
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章名】 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
行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3年2月23日)
  国务院:
  对华侨私有出租房屋,有些城市已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在已经进
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里,一般的都根据华侨的特点,在改造范围和留房
等方面,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照顾,受到了华侨的拥护。但是也有的城市对
华侨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没有规定起点;部分城市改造起点偏低;还有将华
侨在解放后和国外汇款购置或建筑的房屋以及经政府动员出租的房屋等等
,纳入改造的。我国外侨胞一向有“落叶归根”的思想,他们希望在国内
保留必要的房屋,以便回国居住。为了进一步团结华侨、争取侨汇,特对
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前华侨在国内集资或独资经营的房地产公司(置业公司)
的产业,一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般华侨出租房屋的改造起点,应比当
地私房改造起点略为放宽。非住宅用房与住宅用房分不清的,按住宅用房
处理。与自住房屋结构相连的出租房屋,数量超过改造起点不很多的;经
机关团体动员并通过我们安排而出租的;所收房屋租金用于公益事业的,
一般不予改造。符合改造规定的房屋,在给业主保留自住房时,应当照顾
到国内、国外人口,留给的自住房屋数量应当高于一般房主的居住水平。
  (二)解放后华侨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不论是住宅或非住宅,不论出
租多少,也不论在城市或圩镇,一律不进行改造。
  (三)各地如有不应改造而已经改造了的华侨房屋,应退还给为玉,
明确业主的产权,由业主自行经营管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省、自治区、市人民委员研究执
行。
  【章名】 附件三:国务院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
于对港澳同胞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0月
29日)
  国务院同意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港澳同胞出租
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现将这个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
执行。
  【章名】 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港澳同胞出租房
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8月20日)
  国务院:
  关于1963年4月14日国务院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
理局《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是否适用于
处理港澳同胞出租房屋的问题,我们曾分别电询广东、福建省和上海市的
主管部门。现将各地报来的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对港澳同胞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各地在掌握上有所不同。福
建省厦门、福州两市,对港澳同胞以外汇购建的出租房屋与华侨同类的出
租房屋一样处理,即不进行改造。广东省对港澳同胞出租的房屋,按对国
内一般出租房屋改造的规定,进行了改造,但对其中解放后由政府规划或
鼓励以外汇兴建的华侨新村中的房屋和在城市购建的住宅,则一律不进行
改造。上海市对港澳同胞出租的房屋,按对国内一般出租房屋改造的规定
,进行了改造。
  为了在政治上进一步团结港澳同胞,并且争取他们汇款兴建房屋,我
们认为,对港澳同胞解放后以外汇购建的房屋,在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
会主义改造时,原则上应予适当照顾。但是考虑到广州、上海等地港澳同
胞出租的房屋较多,而有些已经按对国内一般出租房屋改造的规定进行了
改造,因此,采取因地制宜,略加照顾的原则,比较合适。以免变动过大
,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我们意见:
  一、对港澳同胞出租的解放前购建的房屋,应当按照对国内一般出租
房屋改造的规定,进行改造。如果过去改造时留给房主的自住房太少,以
致港澳同胞无法回乡定居,则应酌情退还供自住所需的房屋。
  二、对港澳同胞出租的解放后用外汇购建的住宅和非住宅,应当按照
1963年4月14日国务院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
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第二项规定处理,即
一律不进行改造;已经进行了改造的,应当退还给业主,明确业主的产权
,由业主自行经营管理。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有关地区研究执行。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1-06-17
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5)城住字87号
山西、内蒙、辽宁、吉林、江苏、安徽、浙江、湖南、广西、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甘肃、宁夏等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试行。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是根据一九五六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八日),和一九六四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规定,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先后开展起来的。从一九五六年起,全国设市的市和三分之一以上的县镇陆续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62.41万户,面积11648万平方米。
我国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但是,也有不少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由于当时开展工作的时间比较仓促,调查研究不够,工作粗糙,加上“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遗留下一些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点,错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部分改造较晚的县镇,发给房主定租的时间很短,甚至没发;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还有一些没有进行过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是改还是不改也没有个说法。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二、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三、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凡是在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四、在私房改造时,按照当时人口和实际情况,已留过自住房的不再补留。房主原住本地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房主当时在外地未留自住房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明确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本地的,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解决。
五、“文革”前开始私房改造工作,“文革”后继续进行的城市,凡符合改造起点的,应按私房改造政策办理。
“文革”前已进行私房改造的城市,“文革”中被接管的属于当时符合改造条件而漏改的私有出租房屋,原则上要补办改造手续。
六、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原出租房,原则上按一九六四年国房字21号文件精神办理。对于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大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
七、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的华侨房屋的处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鉴于过去没有进行过私房改造的县镇,私房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超过改造起点的已不多,又考虑到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所以,规定今后不再进行改造。
按照上述各项规定,需要退还的改造房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原属自住的房屋,一般应退回原房。按“谁占用谁腾退”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住户所在单位负责腾退。如一时确实不能退还的,应确定退还期限并先退还产权。房主住房确有困难的,住户所在单位或地方政府应积极协助解决。
如确实不能退还原房的,经与房主协商,也可采取退给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公房即对换房屋产权,或用公房安置房主,原房作价收购等办法解决。
(二)原属出租的房屋,只退产权,不负责腾退房屋。房管部门应协助住户与房主建立新的租赁关系,住户应向房主交纳租金,房主不得强撵住户搬家。
(三)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房已被拆除的,应由拆除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城市建设私房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房屋倒毁的不予补偿。
(五)应退回的改造房产,在国家经租期间发生的经济收支,原则上互不结算。如属于翻建、改建房屋增值较大的,一般不发还产权,可按其翻建、改建的原房价值作价收购;如房主坚持要求发还产权的,则需交纳翻建、改建的费用。
(六)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所需的房源和资金,应本着“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解决。腾退所需房屋,一般应由城市从国家住宅补助投资和地方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中统筹安排解决。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占用部门或单位从有关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确实有困难的,可按财务隶属关系申请酌予补助。
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之年代较远,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起来,加强领导,组织房管、财税、侨办、司法等部门参加,共同做好这一工作。各地应在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制定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的具体规划和措施,积极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妥善处理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要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凡是因处理私改遗留问题,需要解决职工住房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把职工的住房安排好。
在本文下达之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规定进行处理,又基本符合上述原则规定的,不再变动。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说明
《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说明
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近几年来,我们做了一些调查研究,起草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一九八三年四月和九月,分别征求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财政部、统战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办、对台落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已纳入改造的私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问题,《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这是因为,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一是许多私改房主以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为理由,往回要已被纳入改造的房屋;二是有些私改房主想借目前住房紧缺之机,高价出租或出卖房屋,强迫房管部门退房;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四是由于要求退回私改房屋而造成的纠纷不断发生,告到法院,法院也因没有政策、法律依据,无法审理等等。为了巩固私房改造成果,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根据一九八一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和一九六六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问题的报告(即中发[1966]507号文)中指出的“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精神,《意见》对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做了明确规定。被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往回要房。对强行夺占私改房屋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二)关于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意见》中明确规定“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这是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应遵循的一条主要原则和精神。所谓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主要是一些地方自行降低了改造起点,或搞了无起点改造,既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也不符合省里的政策规定,这样就把一部分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屋进行了改造,如有的县镇,省里规定改造起点是五十平方米,而实际上并没有按规定去办,有的私房主出租房屋只有三、四十平方米就给改造了。还有的县镇搞了无起点改造,不管出租多少,一律改造。另外,有些地方对自住房屋也都进行了改造。这样做不仅直接违背了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同时也违背了国家宪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房屋的规定,侵犯了私房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意见》中明确规定:“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对于改造起点,国家曾规定大城市一般是一百五十平方米,中等城市一般是一百平方米,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五十到一百平方米之间。但同时又指出,需要进行改造的私房出租面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考虑决定。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改造起点,凡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都是有效的。
(三)关于发定租问题。根据中共中央中发[66]507号文“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和一九七九年乌兰夫同志在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问题的座谈会上的讲话“按国家的政策,定息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已经结束”的精神,私房改造的定租也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就结束了。但由于各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是陆续进行的,所以,给私改房主发放定租的时间也长短不一,全国各城市和三分之一的镇是在一九五六年到一九五九年进行私房改造的,私改房主领了七年到十年的定租;部分县镇是在一九六○年以后,特别是一九六四年国房字21号文件下发以后进行私房改造的,私改房主只领了一到二年的定租,有的甚至没有领到。因此,私改房主意见很大,说这是没收了他们的私房,违反宪法规定。我们认为,这样做体现不了党对私改房主的赎买政策,应当根据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给这些私改房主补发一定的定租。补发多长时间为宜,经征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比较适宜。这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私改房主,尽管领取定租的时间较短或没领到,但他们在接受改造之前仍继续收取房租,按五年补发或补足定租,从经济上说,他们并不比一九六一年以前接受改造的人吃亏。同时,补发五年,只涉及到六十年代进行私房改造的一些县镇,数量不大,较易解决。因此,《意见》中规定,“凡是在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四)关于补留自住房问题。《意见》中提出了补留自住房的原则和时间界限。这主要是考虑到,私房改造时,有的地方没有按照政策给房主留过或留够自住房,现在房主提出要求补留;有些房主因当时在外地,没有要求留给自住房,后来迁回本地,要求补留;也有些房主当时已按政策留过自住房,但因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又要求增留自住房。因此《意见》中明确规定:“在私房改造时,按照当时人口和实际情况,已留过自住房的,不再补留。房主原住本地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这里的“已留过自住房”包括房主原自住房较多并全部留下的和房主原自住房较少,但从被改造的出租房中已经调剂过的两种情况。《意见》中的“应留而未留”主要是指房主的私房全部是出租的,自己租借公房或他人私房,当时房主要求留房而没有给调剂过自住房的;房主当时在外地,没要求留自住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之前迁回本地的。对于在房屋产权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本地的,《意见》中规定“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可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解决”。对于私房改造时已留够自住房的,不再因房主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而增加留房。
(五)关于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原出租房问题。在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即国发〔1983〕139号文中,对代管房产中属于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如何处理做了明确规定,“产权人要求发还时,只要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经审查属实,可发还产权”。这里不包括代管房产中超过改造起点的原出租房。根据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规定,凡出租房屋超过改造起点的,均应纳入改造。但对于这部分代管房产,因为当时已由房管部门代为管理,产权人又不在当地,所以没有办理私房改造手续。处理这部分代管房产,既要考虑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又要考虑当前的政策形势。因此,《意见》中规定:“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原出租房,原则上按一九六四年国房字21号文件精神办理。对于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大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
考虑到近几年来,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过去国务院有关私房改造的政策规定,以及一九八二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即城住字第445号文件精神,已经作出规定并陆续进行了处理。因此,《意见》中规定:“在本文下达之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作规定进行处理,又基本符合上述原则规定的,不再变动。”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五日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1-06-17
经租房 还我祖居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1-06-17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1-06-17
四合院背后的产权真相(一)

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1-06-17
四合院背后的产权真相(二)


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11-06-17
经租房的故事

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11-06-17
关注一下,有几天没见飞哥驾到了,祝好!
倾听可以使他人感受到被尊重和被欣赏。
卡耐基曾说:专心听别人讲话的态度,是我们所能给予别人的最大赞美,别人将以热情和感激来回报你的真诚。

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11-06-17
回 13楼(五台一散人) 的帖子
您好  谢谢。。。 希望这些资料能够帮得到那些经租房的房主们  

只看该作者 15楼 发表于: 2011-06-17
没信心看完,顶下吧还是

只看该作者 16楼 发表于: 2011-06-17
经租房产权人的福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序号 司 法 解 释 名 称 发文
过客评论 发表于 焦点房产网 北京业主论坛 业内论坛 2009-01-22 21:19:41经租房产权人的福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序号 司 法 解 释 名 称 发文日期或者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8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来源于http://house.focus.cn/msgview/608/160040406.html

只看该作者 17楼 发表于: 2011-06-17
http://www.66law.cn/channel/forum_thread_id33375_p1.aspx法律网关于经租房的回答

只看该作者 18楼 发表于: 2011-06-17
回 17楼(飞哥驾到) 的帖子
北京50多名经租房主到建设部上访,对经租房问题进行了最新阐述!   Post By:2005-7-2 11:25:00 [只看该作者]

 今天北京50多名经租房主到建设部上访,信访处李处长接待了我们。对“经租房”的来龙去脉及“社会主义改造成果”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阐述了我们的观点,将《关于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一篇文章呈上。同时附上《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1958年2月25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行政会议通过)的文件。其中第十八条: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李处长表示:从没看过这个文件。从这个文件中我们能够看出,当时的出租是政府安排的。是为了解决当时政府在住房问题上的难题,我们业主支援了社会主义建设。但没承想竟引火烧身,66年文革时被迫上缴,以后被收归国有。我们要求建设部领导倾听我们的呼声。合情、合理、合法解决这一文革历史遗留问题。 附件:      关于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经租房产权属历史遗留问题已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为此反映过多年。如何界定及评价,民间与政府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站在摒弃一切个人偏见,还原历史真象的角度上,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为什么经租房产权问题是文革的历史遗留问题事实一:经租房产权在文革前,不论是个人出租还是政府经租都十分清楚,是属于私有财产,从未在产权上有争议。  事实二:经租房产权证明是在文革中被迫上交给红卫兵的。当时不要说私产,就连私心都不能有,经历过文革的人,大概都不会不记得,当时最流行的一句话是“狠斗私字一闪念”。  事实三:由于文革的影响,文革后落私政策的滞后,才引发出经租房产权问题。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经租房产权问题,而非经租问题。依据上述事实,经租房的产权问题是文革直接造成的,没有文革,就不会有今天的产权争议。  所以,客观事实认定,经租房产权问题是文革历史遗留问题。   二、关于社会主义改造成果问题   在一些人的观念里始终认为,经租房是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既是成果就不能退还。为搞清什么是社会主义改造成果,我们就必须先搞清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和范围。首先改造不是掠夺,如果把社会主义改造变相认为是对私有财产的掠夺,是对社会主义的颠覆。什么是改造?改造是应社会需求在原有基础上的改变、改革。表现在经租房问题上,就是当时为解决住房紧张问题,考虑到私人出租租金差距不一,修缮状况良莠不齐等因素,决定改由国家统一经营、统一租赁,是经营方式的改造。  关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和范围,早在1957年6月毛泽东先生就作过批示。在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周恩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初稿)上,毛泽东对这个报告稿作了一些修改,主要是在几处提到“社会主义改造”的前面,加写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九个字。[毛泽东的批示全文如下:在讲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等字为宜,以区别人的改造尚未完成。毛泽东]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改造是分为两大块,一块是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改造;一块是生活资料经营方式的改造,而非所有权的改造。这两个改造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改造,是通过赎买的方式变国家占有,以谋求国民经济更大的发展;而生活资料经营方式的改造,解决了当时的实际问题,保证了生活和生产的顺利进行。这就是成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经营方式是在不断变化的。住房国家供给制已经退出舞台,经租房也早以完成了它的使命,物归原主是理所当然的事。  在经租房问题上,“用”才是它的成果,而非“物”是成果。把“物”视为成果,无异于强取豪夺,是根本违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也与现实倡导的创造“和谐社会”的精神相违背。   三、理论认定与现实问题   落实经租房产权是民众的现实问题,也是政府的现实问题。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各地房管部门,由于种种现实利益原因或一些以往不明收入牵涉其中,不愿退还房产,借口问题复杂、困难多、难度大等等。  我们以为,目前各项工作中哪一个不是困难重重、难度大?都有困难,都有难度,就不用做了吗?政府的每一个职能部门,就是为了管理具体事务、解决具体问题而设立的,没有事务、没有问题,这个职能部门就不会存在。如果下级总是向上级强调困难、很难做等等,为什么不能请他下岗?他能做什么就去做什么,政府可以聘请做得到的人来做,有无数人等着这个位置呢。  经租房产权确权并不难,在房管部门的档案中有清楚的记载。比如:可以规定一个确权期,过期后可以认定当事人放弃。这样有利于房屋市场的管理。  确权后,房屋仍在的发还原房;房屋灭失的,各地政府可以制定偿还计划,逐步落实货币补偿;现在拆除的可以依据“谁拆除,谁补偿”的原则,由开发商承担。  解决问题可以分期分批,但不能不做。象北京的城市保护,解决了产权问题,百姓就可以调动起来了,民间的流通和财力的投入,政府就可以减轻很大的财力支出压力。老城得到了应有的保护,旅游也就有了新的资源,可以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旅游也会发展出新的产品和行业,北京也就可以摆脱靠房地产拉动GDP的被动局面。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呢? 以上是我们的一些看法和认识,愿与各位领导分享和探讨。古人云:偏听则暗,兼听则明。我们十分希望能就经租房问题,与部有关领导开个听证会或座谈会,以企交换意见和探讨解决出路。                         北京经租房产权人                         2005年6月30日


来源:http://oldbeijing.org/dispbbs_45_2151_6_pre.html

只看该作者 19楼 发表于: 2011-06-17
* 经租房发还需要什么条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城建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处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的报告>》(粤府〔1981〕79号文)等有关规定,对属于错改的房屋可以退还产权,即经租时,同一产权人名下的所有出租房屋总面积未超过起改点150平方米,其住宅部分可以退还产权。非住宅部分实行无起点改造。
根据《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房政发〔1997〕20号)等有关规定,在国家经租时,如房屋产权人已具备华侨身份的,可按照侨房政策有关规定放宽处理。
申请经租房发还,可提供以下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申请办理:
(1)房地产权证;
(2)权属人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
(3)房屋发还申请书;
(4)如业主已故,须提交死亡证明、申请人及业主关系证明;
(5)如属侨房的,须提交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
(6)如业主委托申请发还的,须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书或认证的委托书。

来源:http://www.laho.gov.cn/xfdetail.jsp?xfisid=474

只看该作者 20楼 发表于: 2011-06-17
http://www.gzlaw163.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35
房管部门按政策发还经租房后,原业主发现房屋已经灭失,责任由谁承担?案情简介:讼争房屋属本案原告文某夫妻共有所有,由于历史原因,该房屋一直由区房管局经租管理...

只看该作者 21楼 发表于: 2011-06-18
北京市“文革”期间挤占、接管私人房产(文革产)及落实政策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0-10-30 21:50:00 阅读次数:422     所属分类:私房政策与法律专题
北京市“文革”期间挤占、接管私人房产(文革产)

及落实政策的法律问题研究

                                                

北京关智慧律师        13426175239@163.com     QQ :510850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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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0年5月,我在网上发表了《北京市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的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以下简称《经租房研究》)。我在《经租房研究》的前言部分指出,“‘落实私房政策问题’里面至少包括这么几个具体问题: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接管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房产问题、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宗教房产问题等。”

同时,我也表示“将‘落实私房政策问题’作为一个课题系列,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努力就其中的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将自己的看法用文字表达出来。”

实际情况是,从《经租房研究》发表到现在已经过去五个月的时间了,‘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系列的第二篇还没有出来,多少有点令人失望。但是,我少不得也要替自己辩解几句:

第一,我有自己的工作,要挣钱养家,每天的大部分时间是被别人支配的。虽然我自己已经是独立律师,道理上算是“自由职业者”,但实际上很不自由——时间或者被法官、客户支配,或者被老婆小孩支配,有时候还要参加同学的婚礼、到火车站接送亲戚朋友——自己能够支配的时间很少。

第二,有些经租房业主在网上看到《经租房研究》以后,和我取得了联系,并向我提供了更多的个案材料和新的线索。这些新的资料和信息大大丰富和深化了我对于“经租房”、“文革产”的认识,但消化和整合这些的新的资料和信息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第三,2010年5月份写《经租房研究》的时候,我还是一名助理律师,现在已经是专职律师了,6、7月份变更执业机构也耽误了一些时间。

作了这些交代,现在开始“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系列”的第二个题目:《北京市落实文革期间挤占、接管私房(文革产)政策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文革产”的由来及述评

(一)实际上,我在《经租房研究》“经租房收归国有”部分已经写到“经租房”在“文革”中被挤占、接管的问题。因为缺乏资料,当时直接引用了《中国青年报》2003年12月17日的一篇文章中关于红卫兵强占私人房产的描述(江菲:《不付钱的“赎买”》 )。

这里不妨重温一下:

“(1966年)一天,中廊下胡同里,突然出现一张了红卫兵的大字报,写道:所有私房主一律到房管所办手续,上交所有房地契。弟弟马振铨回想说,他家的门廊里也贴了一张,很明显就是冲着他们来的,‘是一张黄纸’,头一句便是‘这崽子那崽子的’。

作为全家顶梁柱的大哥那时22岁,‘主动’把房地契和领取租金的‘经租本’一并交到了区房管所。能够证明这处院子归马家所有的一切文件在那次上交中全部消失了。不仅原来由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再归他们拥有,就是曾允许他们自住的7间房(其实是5间)也不再姓‘马’,而被看做是租住国家的房屋,每月还要交房租5元。”

(二)《不付钱的“赎买”》提到了“红卫兵的大字报”。幸运的是,我后来居然看到了两份当时红卫兵要求私人房主上交房地契的大字报。我看到大字报的经过是这样的:2010年9月5日,我收到华新民女士(北京古城文化的执着保护者、2008年被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评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十大杰出人物”)的邮件,说得知我关注“经租房”的问题,她愿意把自己的著作《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出版)赠送一本给我,其中有一些关于“经租房”内容,或者对我了解问题有所帮助。

就在《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第97页,我看到了“文革中北京红卫兵(收缴私人房产)的通令”。由于资料珍贵,这里不惜原文引用。

大字报一:

“最后通牒

警告房管局:

……略

我们警告你们!从今天开始,赶快行动,把资产阶级王八蛋们,狗崽子们通通赶出去,把房子给腾出来,把房主的房子通通没收。给资产阶级混账王八蛋们小房子、破房子住,要高房钱,给真正的劳动人民大房子、高房子住,收低房钱。

                    井冈山一中  顶天立地的红五类子女

                                1968年8月22日”

大字报二:

“最后通牒

霸占着房产的资产阶级吸血鬼们:

解放前,你们剥削劳动人民的血汗,榨取大量房产,你们住着高楼大厦,庭庭院院,摆你们资产阶级臭‘气’,而广大劳动人民却无一间房,露宿街头。解放后,你们仍然住着你们霸占的房产,吃房租,剥削人民,而且住着十分宽敞的房子,你们甚至于宁可空着房子,也不往外租,以至造成广大人民群众住房困难,十分拥挤,有的甚至老少三辈住一间房子,这和地主利用霸占的土地,剥削农民有什么两样。这种现象再也不允许继续下去了,你们这一小撮房霸们,别装糊涂了,你们全部房产,你们霸占着的每一块土地、每一块砖、每一片瓦、都是劳动人民的血汗,真正的房主不应该是你们,而是劳动人民,现在是物归原主的时候了。

正告你们资产阶级房霸们,造你们的反,专你们的政的日子到了!

现在命令你们:

1、除了你们自己住用(不得多于一般居民面积)外,统统到房管所登记、交出、归公,自己留住的房子按公价交房租。

2、凡是由房管局‘经租’的房屋和私人出租房屋一律归公。

3、黑帮和资产阶级反动‘权威’和一切牛鬼蛇神占用的面积,不得超过一般居民的最低水平,把多占的房子统统交出。

4、自即日起,限你们在十天之内,主动到房管局办理登记、交出手续。

你们要明智点,如果你们用任何借口拒不执行,顽抗到底,我们绝不会放过你们,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将由你们自己负责。



                         抗大附小  红色尖兵(大翔凤小学)

                             1966年8月22日”

(三)从上面这两份大字报,特别从抗大附小的大字报可以知道,当时挤占、接管私人房产完全是通过暴力的手段强取的。因为在当时,“造反”“专政”这些词绝不是开玩笑,而是足以让人家破人亡、魂飞魄散的。

但是,有一点让我十分困惑,出面强占私人房产的是红卫兵,不是国家公务员,但最后接受私人房主房契地契的却是房屋管理局。房产最终也没有落到红卫兵个人手中,而是落到了房屋管理局或房管所名下,这是让我很难理解的。唯一能说服自己的解释是,红卫兵被政府利用,政府浑水摸鱼,成了无政府动荡状态的受益者。



(四)抗大附小的大字报还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虽然经过了革命、改造,虽然新中国成立已经7年,但是中国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还没有根本消除,无产者对于有产者、富人的阶级仇恨还十分强烈。一个未必确切的猜测是,当时拥有大量房产的人,可能和改革开放后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一样,通过不道德、不公平的手段攫取了社会财富,引发了广大无产者的愤怒。这种愤怒,在“文革”中以类似“民众私刑”的方式爆发出来,结果是伤害了更多无辜的人。

所以,如何建立一种促进社会财富在民众中公平分配的财富流动机制是很重要的。没有这种机制保障,人性的贪婪和恐惧势必会造成一波又一波的两极分化,引发一波又一波的社会动荡。



(五)“文化大革命”是一场民族的大劫难。“文革”中强占私人房产的行为必须得到纠正。从某种意义上,“文革产”成为一个城市必须涤除的污点,因为这确乎关系到一个城市的德性。

说到城市的德行,我忍不住扯远一点,谈一谈北京这座城市的一点看法。北京是一个美丽和伟大的城市,具有其他城市无法比拟的宽容气质。但是,从房屋产权变更方式的角度考察,北京可能是中国房屋产权非正常变更最频繁、最广泛的城市。这可能和北京的历史有关。

自从元代以来,北京一直作为中国的政治中心,历代统治集团往往把占领北京作为确立对全国统治的标志。所以,每一次统治集团的更替,势必伴随大量土地、房屋产权的非正常变更。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规律,在土地、房屋产权的非正常变更中得到最鲜活的注解。



二、“直管公房”、“经租房”、“文革产”、“标准私租房”及“私房院内建造的公房”



(一)2007年4月份,我在网上发表了《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研究》),这是我最早开始关注北京的政策性房产问题。

我在写《直管公房研究》的时候,已经从其他资料上了解到北京存在三类公房: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和代管公房。虽然已经知道,但是并不敏感,也没有深究。只是因为直管公房方面的资料相对充分一些,于是以直管公房为对象,写了《直管公房研究》。

大约在2008年4月份的时候,我突然收到了一笔稿费,原来是我发表在网上的《直管公房研究》被中国法学会“建筑房地产与土地征收征用暨《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研讨会”选用,因此付给我一笔小小的稿费。

我想,既然这么多人对《直管公房研究》感兴趣,那么我有义务使它更加完整和清晰,于是在2008年5月份完成了《直管公房研究》的修改版,发表在网上。

(二)所谓直管公房是指房管所所有或管理的公房。我在研究直管公房的时候,注意力集中放在公房承租权的法律性质、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条件和法律程序、拆迁补偿款的归属等等比较纯粹的技术性问题,针对具体问题发表具体意见。至于房管所的公房从何而来,是否带着“原罪”,则完全没有注意。直到最近才从华新民女士那里了解到,原来房管所的直管公房很多都是由“经租房”或“文革产”转变过来的。也就是说,这些所谓的直管公房原来都是私人的房产,后来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或者在“文革”中被红卫兵强占,逐步变为政府的公产房。这样,在我的脑海中,“直管公房”、“经租房”和“文革产”就建立了一种历史的联系,形成一个关于北京政策性房产的相对较为比较完整的印象。



(三)受一位台湾同胞的委托,2010年9月14日我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档案室及权属科查询一处房产的档案。西城区房管局的一位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我,并告诉我所查询房产为“文革产”而非“经租房”。于是,我发生一个困惑:“文革产”和“经租房”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

原来没有被国家经租的私人房产,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政府挤占、接管,这无疑属于“文革产”。但是,假如一处私人出租房屋先被国家经租,到“文化大革命”的时候又被政府接管,那么这处房产在政策性质上到底定位于“经租房”还是“文革产”?落实私房政策的时候,是按照“经租房”对待还是按照“文革产”对待?不得而知。



(四)北京市从1983年开始落实私房政策,在落实“文革产”政策的过程中又形成一种“标准私租房”的政策性房产。“标准私租房”的形成过程大概是这样的:首先,政府在“文革”初期接管了一部分私人的房产,并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将接管房产出租给其他市民,这样在房管所和其他市民之间形成了公房租赁关系,承租人向房管所交纳租金。租金标准是由政府统一制定的,与供求无关。这里,我也必须说句公道话,当年政府从有房者手中接管私房,然后又将接管私房以极低的租金租给其他无房者居住,颇有一种“劫富济贫”的意味。当然,如果接管房产被政府机关、军队、其他公务部门或者有权势的个人占用的话,那就是另一回事了。问题是,我们无从知道接管房产在无房市民和公务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

北京市政府落实“文革产”政策时,有一部分“文革产”是带着公房承租户发还给原产权人的。原产权人不得将承租人赶出租赁房屋,并且只能按照政府统一制定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这样在产权人和带户发还的承租人之间就发生了一种基于政府强制而形成的特殊的房屋租赁关系。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2001年11月4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显示,截止2001年11月份,北京市尚有1.9万户标准私租房户,并且“由于标准租私房的租金与市场房租价格差距较大,影响了产权人的财产收益及产权人与承租人的关系”。

可以想象,在标准私租房关系中,产权人和承租人和谐共处的概率应该是很低的。据我所知,在《物权法》通过后,标准私租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矛盾一度严重激化,甚至有的产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引发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五)“文革”中还产生了另外一种奇怪的房产,私房院内建造的公房。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指出,“多数城市住宅缺乏,劳动人民居住拥挤。如上海每人平均只有三点三九平方公尺的住宅,现有一百余万人住棚房。”这个表述应当是比较客观的,说明新中国成立的前几年,城市住房很紧张,有很多群众没有住房。

为了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政府一方面从有房者手中接管了数量可观的私房,另一方面又在接管的私房院落空地上建造了一些新的住房供给无房群众居住(政府是否在未进行接管的私房院落空地上建造住房,不能确定)。

在落实“文革产”政策中,如何处理在私房院内空地上的建造的住房,也让政府头疼。1983年8月1日,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发布了《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的一些政策性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为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房管部门或占用单位在私房院内空地上的建造的住房,凡不影响院内公共交通、上下水使用和左邻右舍通风采光的,原则上均按公产保留,产权归房管部门或建房单位所有。这样就出现这样一种局面:“文革产”返还房主后,院子里多了几间公产房,里面住着公房承租人。

这种私房院内建造的公房我亲自见识过的。2007年8月到2008年1月初,我在景山后街碾子胡同9号租屋居住。院子中间北面的两间屋子就是“文革”期间,房管所在私人院子里加盖的。里面住着一对60岁左右的夫妇。有一次,我晚上交房租在房东屋里和房东大哥聊了一会。他知道我是学法律的,就把房管所在他们家院子里盖房子的事情告诉我,然后问我《物权法》通过以后,房管所在他家院子里加盖的房子是否构成侵权?我已经忘记怎样回答他了,好像只是说了一些同情或者愤慨的话。

后来我关注政策性房产的问题,查到了《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的一些政策性问题》,知道按照政策,这种房产的产权是属于房管所的。前一段时间,我和华新民女士见面时,她也谈到这个问题,我告诉她按政策这种房产的产权属于房管所。华女士好像说,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私人的,政府未经产权人同意在私人土地上盖房是违法的。



三、中央落实“文革产”的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办发(1980)75号,1980年11月8日发布,现行有效)指出:“中央已原则上同意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认为其中各项办法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并确定由中央办公厅将这个文件转发给你们。现将中央的精神通知如下,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参照执行。

    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央和中央军委曾一再强调必须认真落实关于发还十年浩劫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的政策。但两、三年过去了,除极少数省、市、自治区发还私房进展较快外,一般落实情况不好或者很不好,甚至还没有起步。

二十多年来,国家在住宅建筑方面欠帐过多, 住房十分紧张,这是造成难于落实私房政策的客观原因;但是,有些地区、有些单位,对落实党和国家的这项政策,执行不力,蓄意拖延,甚至乱用职权,顶住不办,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十年浩劫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长时间未能发还,对于安定团结和现代化建设都很不利。现在,要求发还私房的来信来访日益增多,原房主与现住户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矛盾相当突出。侵占私房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再拖下去,将会严重影响党、政府和人民解放军的威信。

    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

    ……

附1: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                                私房政策的通知》(1980年9月18日  京发〔1980〕140号)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今年7月,胡耀帮同志对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作了批示:‘我认为必须这样坚决果断地解决问题。解决皆大欢喜,不解决,实在严重影响中央、军队威信,不象话。北京市委所属的单位,我建议指定负责同志一个一个落实,限期退还。单位实在有困难的,分别由党中央、国务院、军委负责解决。’中央、国务院、军委对胡耀帮同志的批示非常重视,有关领导同志立即召开会议作了部署。市委已召开各区、县、局负责同志会议,传达了胡耀帮同志的批示,对落实私房政策作了布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挤占后现在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房主现在居住困难的先解决,不困难的缓解决,分期分批落实。

  ……

四、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私人自住房,是关系到维护宪法、维护党和政府威信、取信于民的大事,也是促进安定团结、推动四化建设的大事,任务艰巨而复杂,不是房管局一个部门所能完成的,必须全党动手才能解决。

   ……”

(二)1980年10月30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辽宁省落实私房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80]城发房字264号,现行有效)再次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                                私房政策的通知》。



(三)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2]城住字第445号,1982年10月30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

    “首先,应当坚决执行中办发〔1980〕75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和‘谁占谁退’的原则,保证在原定的三、五年的限期内,集中力量把‘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清退完毕。”

(四)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 [87]城房字第575号 ,1987年10月28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

“一、继续抓好‘文革产’的清退收尾工作。‘文革’中没收、挤占的私房,在确认原产权人的所有权以后,如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居住或另有房屋,经协商同意可对原房作价收购。……”



四、北京落实“文革产”的政策



(一)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1980年9月18日,京发[1980]140号)。具体内容与《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相同。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3]38号,1983年3月11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  

“尽管落实私房政策有很多困难,但必须抓紧进行。这一方面是因为,自从一九七八年五居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宣布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后,全市八万多户房主纷纷要求发还其私房产权,腾退其被占用的自住房,清退其自住房缴纳的房租和出租房应收的房租,补偿其被拆除的私房价款。这项政策迟迟不落实,对国内、国际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对维护安定团结是个不利的因素。另一方面,这件事情如果拖的时间过长,随着房主、房客家庭人口不断增加,子女日渐长大,矛盾将更尖锐,解决起来付出的代价也会更大。”

     “第一条  关于私人出租房问题

     对‘文革’中由房管部门接管的私人出租房,要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发还产权。”

    “第二条  关于房主自住房问题

    第一款  房主自住房现仍由原房主居住的,要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发还产权。

    第二款  房主自住房在‘文革’中被占用,要求收回原房居住的,应先发还其产权,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将占用的自住房腾退给房主,一时腾退不了的,可分期腾退。同时,房主应将‘文革’以来住进的公房(包括私房被接管时共居一处,现已分居的亲属所住的公房)相应退出。”



(三)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落房办字[1983]第013号,1983年3月20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

   “第一条在‘文革’初期,由房管部门或由其他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接管的私人房产,要确认原产权人的所有权。

确认产权,需由产权人提供身份证明、交房收据或其他有关证件。产权人死亡,由其亲属继承遗产的,需先经公证机关公证;产权有纠纷的,应由当事人诉请法院处理。”



五、北京市落实“文革产”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从党中央和北京市落实“文革产”的政策文件来看,政府纠正“文革”错误,落实私房政策的决心和力度还是很大的。特别是胡耀帮书记掷地有声的批示,给人以无限的感动和鼓舞。事实上,已经有一大批“文革产”已经回到了原房主手中。这是令人欣慰的。

但是,总的来讲,目前北京市落实“文革产”政策的现状不能令人满意。“文革产”或私房业主在申请落实政策中面临重重阻碍:

(一)有法而不知。很多“文革产”的产权人根本无从了解党中央、中央部委和北京市发布的落实私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不知道法律(政策)早已赋予自己要求落实政策,返还房产的权利。当然,这里边有个人的原因。但是我认为,造成这种状况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政府没有尽到最起码的公示义务。

法律或政策制定出来,应当向民众公布,特别是这种纠正政府错误,清偿对民众历史欠债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最充分的公示,尽可能使每一个受害的家庭尽早得到返还房产的福音。

但是,根据我的观察,政府在落实私房政策文件公示的问题上,甚至存在利用信息监控手段,有意遮掩的嫌疑。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这是党中央发布的落实“文革产”政策的第一份规范性文件,也是广大“文革产”业主的“人权宣言”,政府后来发布的很多落实私房政策的文件都是以这一份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的(例如《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报告》,转自http://www.54-ok.com/show.asp?id=189,2010年10月18日访问)。

奇怪的是,现在在网络上很不容易搜到这份文件,甚至连北大法宝的法律法规数据库中都没有收录。对此,只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政府在有意掩饰这份文件,这当然是不应该的。



(二) “文革产”历史档案无法查询。

2006年12月11日,北京市建委转发了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京建权[2006]1219号,以下简称《查询办法》)。《查询办法》第一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为现权利人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包括房屋坐落、权利人(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是否有抵押、是否被查封等。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存档的原始登记凭证,包括申请人在登记时提交的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文件、各种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各种法律文书以及其他资料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人是可以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存档的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文件、各种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各种法律文书等原始凭证的。但是,前几天我持委托人经公证的委托书到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查一处“文革产”的历史档案的时候,被明确告知只能查询1983年落实政策后现权利人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历史档案是不对外提供查询的。所谓“原始登记凭证”是指现权利人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的纸质档案。这种解释令我甚为失望,结果当然是无法查到“文革产”的历史档案。

事实上,当事人无法查询房产历史档案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而没有房产档案资料,私房业主要想进一步主张权利就十分艰难,因为政府机关很容易以“没有证据材料”为理由来推塞。

所以 ,我认为,就象落实私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公示一样,“文革产”、“经租房”的房产档案也应当向当事人完全公开,一味遮掩只能引发当事人向更消极的方向想象。



(三)诉讼无门。《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研]发[1987]30号 ,1987年10月22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第二条的规定,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经租房”)、“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文革产”)、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等,由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1992年11月25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可见,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返还“经租房”、“文革产”以及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仍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只能通过落实私房政策的方式主张权利。由此想到,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真是令人钦佩!



(四)程序性障碍。昨天,我原来一个同事在QQ上发了一个动画给我:唐僧师徒四人历经九九八十一难来到西天取经,见到如来佛祖,如来佛祖问唐僧:“带U盘了吗?”唐僧愕然。佛祖又问:“移动硬盘呢?”唐僧无语。

“文革产”业主向政府部门主张权利,也常常碰到这种情况,工作人员动不动摆出一些“上级规定”的特殊的程序条件,让当事人措手不及。仍以我接手的案件为例,根据《查询规定》附件2《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第二条的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原始登记凭证需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但是,这个继承权公证书就很不容易提供。因为我的当事人1948年的时候(15岁)被国民党抓丁带到台湾,中间与父母断绝音信几十年,大陆没有哪个户籍部门可以出具他与父母身份关系的证明。而没有这个证明公证处就不给做继承权的公证,没有继承权的公证就无法查询房产档案(当然,即使真的提供了继承权公证,也可能因为其他要求未满足而不能查询)。 因此,单单是程序上的障碍就足以将当事人拒之房产档案室的门外。



六、结语——只要换上你的名字,这里说的正是阁下的故事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经租房”、“文革产”、“院内被建造公房的私房”的产权人成为受害者。但是,我们其他人也不要幸灾乐祸,就在今天,强制拆迁的故事不是每天都发生吗?不是已经有人因强制拆迁而跳楼或者集体自焚吗?强势者不是每天都在上演强占他人房屋的故事吗?所以,虽然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但骨子里是一样的,都是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在人类社会的直接展现。只要强弱并存,只要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不变,“文革产”的故事就不会消失。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文革产”故事中的受害者。所以,“只要换上你的名字,这里说的正是阁下的故事”。

我们今天讨论“文革产”的问题,最主要的意义不在于抱怨和指责,而是希望从历史的错误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最后,我们希望所有的“文革产”问题都能得到妥善解决,每一个家庭都能安居乐业,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


来源: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414/18/3063062_109637714.shtml

只看该作者 22楼 发表于: 2011-06-18
北京市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的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

关智慧律师

序言:几天前,一位60多岁的女士找我咨询法律问题。她的问题是这样的:1947年,父亲在北京东四五条购买了一处七间房屋的宅院 ,取得了房产证和土地证。“文革”开始后,红卫兵通知将私人房产交出,他父亲就把房产证、土地证交给房管所,这处宅院就被政府接管了。1976年,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出资对接管的宅院进行了原地翻建。但是,不知什么缘故,只翻建了7间中的5间,其余两间拆除后并未建设新的房屋。后来,北京落实私房政策,政府将这5间翻建房屋返还了这位女士和她弟弟(她父亲已经过世了),并颁发了房产证(没有土地证)。这位女士面临的问题是:政府应当返还全部的7间房屋,而不是5间;至于另外2间房屋,政府应当向他们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政府一直拒绝颁发。应该怎么办?
这位女士的问题是我以前从未听说过的,所以没有办法当场回答,只好说回头研究一下,再作解答。在检索相关政策文件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个为少数当事人日夜揪心而被其他多数人忽略的问题,这就是“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因为我本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关注这个问题的,所以我将这个问题归纳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的政策与法律问题”。
根据我的检索,“落实私房政策问题”里面至少包括这么几个具体问题: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接管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房产问题、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宗教房产问题等。 而且这些涉及私房政策的争议,至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只能向特设的政府部门(在北京有专门的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寻求救济。
我个人感觉,对于一个律师而言,这种案件才是真正的疑难案件(hard case)。因为疑难,所以也最有价值:它让律师不得不直面历史和现实,在正义、德性、良知面前做出判断和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法律的确乃善良与公平之艺术。
我初步的想法是,将“落实私房政策问题”作为一个课题系列,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努力就其中的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将自己的看法用文字表达出来。
“落实私房政策问题”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但是由于资料、时间和精力的关系,我的论述对象基本上限于北京。但是,我想全国其他地方的“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和北京的应该也差别不大,可以互相参照吧。
现在,我要论述的题目是《北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的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

一、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的背景与性质

(一) 194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
194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以答问的形式详细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主的观点如下:
“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
1、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对于官僚资本的房产,在调查确实后必须加以接收;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政府依法判决,则加以没收,属于人民民主国家所有。
2、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租额不得过高,但是也不宜太低,原则上应当是除掉房屋折旧赔偿金和必需的修理费用部分后,房租中的利息部分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平均利润。地产的投机,应当禁止。
3、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在契约有效期间,房主必须依约修理房屋,并不得任意增加租价或强令房客搬家;房客也必须依约按时交纳房租,不得故意拖欠不交,对于房屋内部的设备也应该加以保护。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本调解精神,自行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政府仲裁或由任何一方声请人民法院处理。
4、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方针,而采取相反的方针,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等办法,结果就会造成城市房屋的破坏。当修盖房屋无利可图而房屋所有权又无可靠保障时,不仅没有人愿意花钱去盖新房屋,而且连旧有的房屋也会没有人管、没有人修,甚至任意拆卖;结果使得人民没有足够的房子住,对于人民反而极为不利。人民政府将来是一定要修筑多量的城市房屋来解决市民的任宅问题的,但是,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但是,怎样才算有利可图呢?由于房屋的等级、地位、……等复杂情况,不可能也无须规定硬性的租额,只可以由房主和房客自由协议才能确定。政府今天的责任,只在于取缔一些封建的特权、强占强租、投机取巧或取过高租额的行为,使房屋的租赁确能在自由协议的基础上进行,让工人及其他劳动人民有房可住,并不至受到过分的剥削;此外还应当把所有城市房屋看作社会的财产,加以适当的监护。这样才能使城市房屋日渐增多,人民的居住不发生困难,给将来社会主义的房屋公共所有权制度,造下有利的条件。”
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的答问,具有极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宣传水平,其中绝大多数的观点即使放在今天也是完全正确的。但问题是,《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并没有“长期实行”下去,而且在后来实行的过程中出现了扭曲变形、简单化的错误倾向,以至后来出现“经租房”的遗留问题,直到今天也没有完全妥善解决。

(二)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1、《意见》在对北京、天津、上海、南京(附:无锡、苏州)济南、青岛、沈阳、哈尔滨等十个城市私有房屋占有、使用、租赁方式、租赁关系、修缮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的基础上,认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第一、房屋不能较好保养;第二、影响城市人民首先是职工的生活,影响工资制度;第三、不能更有效地合理使用现有房屋,因此,必须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城市私人房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意见》指出:“这(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意见》提出了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总体要求、目的和策略以及完成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的时间表(一两年内)。
根据《意见》的描述,所谓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调整租金,取消一切中间剥削和变相增租的不合理现象。这里的国家经租就是后类俗称的“经租房”。可以说,《意见》是经租房政策的始作俑者。
(三)经租的具体措施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64]国房字22号,1964年1月13日实施,现行有效)对国家经租的具体措施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经租的办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改造起点的规定,大城市一般是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约合10间房),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米(约合六、七间房),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50到100平方米之间(约合三至六间房)。

(四)经租房政策的法律性质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64]国房字22号,1964年1月13日实施,现行有效)明确规定,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8日实施, 2008年12月24日失效)写到:“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可见,经租房政策其实是国家从私人手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种办法,即今天所说的没收或征收。所不同的是,今天的不动产征收,国家要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但是经租房的征收却不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因为经租房政策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北京市实施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经过

(一)《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发布部门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 1958年6月4日实施,现行有效)
1、 改造起点
 (1)改造起点。以出租房屋间数和平方米(建筑平米)结合计算。其出租房屋够十五间(自然间),不够二百二十五平方米,或是够二百二十五平方米不够十五间者都列入改造对象,予以改造。
  整所出租房屋中的走廊、门道、厕所或其他公共使用的房屋,均计入出租面积;对部分自住、部分出租房屋中公共使用的门道、厕所等,可不计入出租面积内。
 (2)房主原出租(指解放后出租过的,下同)的整所房屋,现在出借或空闲的或现仅出租一部分又出借或空闲一部分的,其出借或空闲部分按出租计算。都予以改造。
 (3)房主仅有一所房屋,自住一部分,出租一部分,出租部分达十五间或二百二十五平米者,应予改造。如遇到出租部分不够改造起点,但连同原出租现在出借、空闲的房屋达到改造起点者,也予以改造。
 (4)房主自己的房屋全部出租,又租他人房自住者,原则上以出租和租人房屋数量相抵后的出租数量计算改造起点。
 (5)房屋产权表面分开,实际仍为一户共有,或几个人共同经营的共有产,均按一户计算。
改造前以一人名义登记的房地产,但确已分居并分别经营,经查属实者,可以分户计算。但在改造期间出现此类情况者不予承认。
  2、 租金标准
  (1)付给房主的租金应按改造前一个月,与房客协定租金计算。如租金偏高,应按租金标准计算(包括租给使领馆的房屋)。
(2)房屋接管后,除租给使领馆使用的房屋,按使领馆使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租外,其余均执行私房租金标准。但低租在改造过程中应暂时不动,将来再逐步调整。
(3)房地分属二人者,如果过去地皮主向房主收租的,仍由房主固定租金中分一部分,如过去不收租的可不给。

(二)《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1958年6月20日,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发布了《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对不够改造起点但是房主积极要求国家经租问题、有铺底权的房屋经租问题、“借地不拆屋”的房屋经租问题、出租给他人经营旅店的房屋经租问题、房主既有单独经营又与他人共同经营的出租房屋经租问题、改造后的房主生活费标准的问题、公地上私人建筑的房屋经租等问题做了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

(三)经租房政策的实施及改进
政策在公文中是一回事,在现实中的执行是另一回事。经租房政策实施5年后,《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总结了经租房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改正措施,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问题和改进措施同样适用于北京的情形。这些问题包括:
1、改造起点过低,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
2、 有些地方甚至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
3、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
4、 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
5、 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房产管理局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1、 符合私房改造的规定而过去漏改的房屋,应当补改。给房主的固定租金额,只要符合规定,一般应当稳定不变;低于原房租20%的,应当按规定调整。国家经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而被拆除或因修缮管理不善等人为事故而损毁,应当继续付给房主应得的固定租金;如果因水灾、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损毁,应当停止付给房主固定租金,对生活有困难的房主,可以酌情给予一次性的补助。
2、合理地调整改造起点。大中城市改造起点在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之间或者稍多一些的,一般可不再变动。个别地方改造起点达300平方米的,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批准,适当降低改造起点,继续进行私房改造。小城市(包括镇)改造起点低于5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提高改造起点,退还不应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改造起点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有些偏低,但为避免过多的退房,引起新的矛盾,又不宜一律重新调整。改造起点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一般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改造起点进行调整,退还不应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3.对私有出租的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业用房已经实行了无起点改造的,除了与房主自住房相连的小量房屋可以退还以外,一般不再变动。
  4.房主的自住房已经实行国家经租的,一般应当退还。自住房留得少的,应当按照规定调剂给一些房屋。但是已经给予适当调剂的,不能因房主人口增加再退给房屋。房主或房主直系亲属过去在外地,没有留自住房,现在迁回本地的,应当退给一部分房屋。
  5.对于过去因房主生活困难经批准暂缓改造的房屋,应当区别房主现在的家庭经济状况,可以全部补改,也可以部分免改或全部免改。今后不再保留暂缓改造的名义。
  按照上述各项规定,需要退还房主的房屋,应当尽可能地退还原来的房屋。如果退还原来房屋有很大困难时,也可以用对等的其他房屋抵还,或给予适当的补偿。房主不愿接受应该退还的房屋,要求继续由国家经租的,应当允许。

 6、工商业和手工业相当集中,绝大多数居民从事这些行业,按照1963年12月7日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的规定,设置镇的建制的地方,一般应当进行私房改造工作。为避免触动占有房屋不多的小房主,今后改造起点大体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为宜,同时,应当给房主留够自住房。
7、以农业为主,不设置镇的建制,属于农村人民公社的集镇,现在不进行私房改造工作;过去已进行了私房改造的,也不要撤销。
  8、允许私人出租小量的房屋,加强私房的管理和维修。对于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私有出租房屋,可以宣布属于个人所有,允许出租或买卖。如果今后有些房主从自住房中挤出一部分出租,即使超过改造起点,也应当允许。但禁止高租、押租以及其他形式的非法剥削。租金过高、过低的,允许适当调整。

(四)经租房的停租、收归国有
1、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全国停发经租房定租的时间是1966年9月底,北京也一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85]城住字87号,1985年2月16日实施,现行有效)第三条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落房办字[1983]第013号, 1983年3月20日实施,现行有效) 第二条规定:“经社会主义改造的原私人出租房产,定租发到1966年9月底,房产已属于国家所有,不存在落实私房政策问题。”

其他地方的政策文件也可以佐证经租房定租停发时间的确是1966年9月底。例如《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第八条规定:“私房改造的定租费,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为止。”

2、经租房收归国有

经租房定租停止发放的时间可以找到明确的公文资料,但是经租房收归国有的细节,则鲜有文字资料予以佐证。这里,我们不妨引用报纸上刊登的有关当事人的一段回忆,大致复原一下经租房收归国有的历史过程。
“(1966年)一天,中廊下胡同里,突然出现一张了红卫兵的大字报,写道:所有私房主一律到房管所办手续,上交所有房地契。弟弟马振铨回想说,他家的门廊里也贴了一张,很明显就是冲着他们来的,'是一张黄纸’,头一句便是'这崽子那崽子的’。
作为全家顶梁柱的大哥那时22岁,'主动’把房地契和领取租金的'经租本’一并交到了区房管所。能够证明这处院子归马家所有的一切文件在那次上交中全部消失了。不仅原来由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再归他们拥有,就是曾允许他们自住的7间房(其实是5间)也不再姓'马’,而被看做是租住国家的房屋,每月还要交房租5元。”
报纸上的这段描述和向我的当事人石女士的陈述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红卫兵突然贴出公告,要求把私房权证材料交到房管所,然后很大一部分私房主马上就把自家房产的所有权证、土地证等自觉交到指定的房管所,房子就归国家所有了。事情就是这么简单。但是,由此引发的历史遗留问题却很复杂的,所以才有后来的落实经租房政策的事情。

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经租房政策的规定

总结起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设部)关于落实经租房政策的主要意见是:
1、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必要的,必须维护私房改造的成果。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2、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3、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凡是在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生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4、在私房改造时,按照当时人口和实行情况,已留过自住房的不再补留。房主原住本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房主当时在外地未留自住房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明确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本地的,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解决。
5、 “文革”前开始私房改造工作,“文革”中继续进行的城市,凡符合改造起点的,应按私房改造政策办理。
6、 “文革”前已进行私房改造的城市,“文革”中被接管的属于当时符合改造条件而漏改的私有出租房屋,原则上要补办改造手续。
7、过去没有进行过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不再进行改造。
8、 关于需要退还的改造房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原属自住的房屋,一般应退回原房。按“谁占用谁腾退”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住户所在单位负责腾退。如一时确实不能退还的,应确定退还期限并先退还产权。房主住房确有困难的,住户所在单位或地方政府应积极协助解决。
如确实不能退还原房的,经与房主协商,也可采取退给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公房即对换房屋产权,或用公房安置房主,原房作价收购等办法解决。
(2)原属出租的房屋,只退产权,不负责腾退房屋。房管部门应协助住房与房主建立新的租赁关系,住户应向房主交纳租金,房主不得强撵住户搬家。
(3)因国家特殊需要不便发还原房或发还原房确有困难或因建设需要原房已征拆、改建而无法发还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谁用谁补、谁拆谁补”的原则作价收购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产权人无房居住的,由收购、征拆、改建或使用单位给予适当安排住房;安排的住房,可采用出售、出租的办法解决。
  (4)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房屋倒毁的,不予补偿。
  (5)应退回的改造房产,在国家经租期间发生的经济收支,原则上互不结算。如属于翻建、改建房屋增值较大的,一般不发还产权,可按其翻建、改建前的原房价值作价收购;如房主坚持要求发还产权的,则需交纳翻建、改建的费用。
(6)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所需的房源和资金,应本着“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解决。腾退所需房屋,一般应由城市从国家住宅补助投资和地方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中统筹安排解决。确实有困难的,可按财务隶属关系申请酌予补助。
(7)产权人在领回自住房时(包括退使用权的部分),原住的公房要同时交回。
   
四、北京市落实经租房政策的规定

(一)关于地产
根据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十条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基地(包括院落土地)和其他地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落实私房政策,只发还房产权,不发还地产权。

(二)符合政策的经租房
凡是符合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已纳人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不包括宗教团体房屋),定租发到1966年9月底,房产已属于国家所有,不存在落实私房政策问题。

(三)缓改、漏该的私人出租房屋
缓改、漏改的原私人出租房,根据国务院1964年1月13日国房字2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产权人生活困难的,应予全部或部分免改,免改的房屋,承认其产权。
产权人生活不困难的,应予补改,并按“文革”前北京市私房平均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平均每平方米月租金三角三分)的20%~40%付给产权人五年定租,一次付清,房产即属国家所有。私人出租房的免改或补改均须经北京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四)错改经租房的纠正
对不符合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可报经市局批准后,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确认原房主的产权,并予以发还。凡因错改而退还其自管的房屋在房管部门管理期间的经济收支应予结算、已付的定租应予扣回。
在私改过程中极少数房主的出租房屋未达到改造起点,但本人自愿申请坚决要求纳入国家经租并经批准接受的,不属于错改范围,不存在纠正问题。

(五)补留自住房
1958年私房改造时,房主即住在本市而未留给自住房的,可参照当时人口和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如房主当时住在外地未留自住房,而在一九六六年九月底以后迁回本市的,不再补留。房主如系归国华侨,可酌情留给自住房。补留自住房应经区局长批准,一般不进行经济结算。

(六)征用或已被拆除的经租房
错改的经租房被接管后,因建设征用或房屋危险已拆除的,均应作价予以补偿。属于建设征用拆除的由建设单位补偿;建设单位已将补偿费付给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发给产权人。属于危险拆除的,由用地单位补偿;地皮未由单位使用的,由拆房单位补偿。

(七)翻建、改建的处理
错改的经租房改建成楼房的,可按原房蓝图所记载的质量作价补偿房主,新建楼房归房管部门所有。私人出租房被拆除,在原地翻建为平房,房主住房不困难的,可将拆除房的房价款发给房主。新房归房管部门所有。房主住房有困难,要求将翻建后由他人租用的房屋收回自管的,可在房主补交房屋差价款后,予以发还。

(八)租金、房产税、管理费和修缮费的结算
错改的经租房发还房主自管的,要对在房管部门管理期间应收的租金和支付的房产税、管理费和修缮费要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九)经租房发还与现住公房的退出
房主现住有公房,并且比较宽裕的,在发还经租房自用的同时,必须将所住的公房相应退出。

(十)经租房发还与与租赁关系的处理
发还产权,房主愿意自管的,由房主与房客(包括单位,下同)订立租赁契约,房客向房主交纳房租。租金可恢复到“文革”前市政府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的水平。房客由此增加的租金负担,由其所在单位补贴。房主对出租的私房,如确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自用的,应当允许。但必须给房客适当的时间另找房屋。在房客未找到房屋前,房主不得强撵其搬家。
以上是北京市在落实经租房政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最主要的处理规则。 现实中,北京市经租房的问题到底解决到什么程度了,笔者尚不得而知。我所能掌握的最精确的数据是,截止截至1982年底,尚需19万多间原私人出租房需要妥善处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3]38号, 1983年3月11日实施,现行有效))。可见,北京市经租房的问题还是比较复杂、比较严重的。
  
四、北京经租房纠纷的管辖与调处

(一)法院不受理经租房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三)》均明确规定,因落实私房政策(包括落实经租房政策)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所以当事人无法获得司法上的救济。

(二)经租房纠纷的管辖与调处
1、 产权审核与确认
根据《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中产权审查的具体做法和要求》(1983年1月1日实施 ,现行有效)的规定,落实私房政策的前提是产权的审查与确认。产权的审核与确认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房产组初审,并上报区局房产科复审,待确认所有权后,方能办理经济结算、腾退自住房和发还产权等落实政策手续。产权审查确认任务不大的区局,也可以由区局直接审查确认产权,不必交由房管所初审。
2、经租房纠纷的调处
根据《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管部门调处房屋纠纷实行行政决定的工作程序》(1987年11月18日实施,现行有效)的规定,凡属落实私房政策中发生的各类房屋纠纷,均以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为主自下而上地负责调处。
调处程序
  (1)房管所调解
  房管所调解分为受理立案、事实调查、调解处理几个阶段。当事人对房管所调解结果不服的,房管所应进一步上报区、县房管局审查处理。
  (2)区、县房管局作出行政决定
区、县房管局接到房管所上报的房屋纠纷案卷后,可在进一步核对事实和了解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再次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即可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发给有关当事人各一份,办案部门保存两份。决定书的内容应说明决定的处理依据及履行期限。作出决定后,决定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通知当事人履行。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事实上,人民法院并不受理)。
以上关于经租房纠纷调处的规定只是从有关规范性文件中整理出来的,实务操作中到底是不是按照这种规定执行,不得而知。

五、我对经租房政策的几点看法

(一)《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阐述的我党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政策无疑是正确的。这些观点即使放在今天,也不失其现实意义。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一方面指出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最终目的是要改变城市房屋的所有制(权),但是,这种改变是“逐步的”,是一种“类似赎买的办法”。可见,《意见》所界定的经租,并不是直接的没收或者无偿的征收,而是一种支付对价的“赎买”。但是,经租房政策的发展并没有沿着 “赎买”的路径进行,而变为直接的没收和无偿的征收,这是值得我们进行反思的。
我个人认为,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经租房的对象为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罪犯的情况下,对拥有一定数量的房屋并予以出租的民众实施经租房政策——也就是变相的没收或者无偿的征收——是错误的。
从私法的角度看,经租房政策其实是一个由政府有计划组织实施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政府因此对相关民众欠下了历史的债务。

(二)应当明令废止经租房政策的效力。《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处理有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均现行有效)规定对于符合经租房标准而漏改的产权人,如果其生活不困难的,仍应当进行补改,这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且与中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不再继续补改的规定相矛盾,应当明令废止。

(三)政府应当将收归国有的经租房返还当事人或者其继承人。在经租房屋已经不存在或者不适合返还的情况下,政府或者经租房的使用人或者经租房所在土地的使用人应当对经租房的当事人或者其继承人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应当按照补偿时的市场标准公平补偿。

(四)政府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那些因房屋被经租、被剥夺,含恨而死且没有权利继承人的当事人表达歉意。

(五)在发还经租房的同时应当明确当事人对于经租房所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确保当事人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尽可能恢复到经租前的圆满状态。
来源: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428/18/6800044_112990282.shtml

只看该作者 23楼 发表于: 2011-06-18
北京市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经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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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都会私有出租衡宇社会主义改革(经租房)的政策与执法题目琢磨

  关智慧状师

  序论:几天前,一位60多岁的密斯找我咨询执法题目。她的题目是这样的:1947年,父亲在北京东四五条购置了一处七间衡宇的宅院 ,取得了房产证和地皮证。“文革”开始后,红卫兵报告将个人房产交出,他父亲就把房产证、地皮证交给房管所,这处宅院就被政府接受了。1976年,北京市干系政府部分出资对接受的宅院举行了原地翻建。但是,不知什么原因,只翻建了7间中的5间,别的两间捣毁后并未建筑新的衡宇。自后,北京落实私房政策,政府将这5间翻建衡宇返还了这位密斯和她弟弟(她父亲已通过世了),并公布了房产证(没有地皮证)。这位密斯面对的题目是:政府应当返还全部的7间衡宇,而不是5间;至于别的2间衡宇,政府应当向他们公布地皮操纵权证,但是政府不停拒绝公布。应该怎么办?

  这位密斯的题目是我往日从未听说过的,因而没有想法就地答复,只好说回顾琢磨一下,再作回答。在检索干系政策文件的经过中,我发明了一个为少量当事人昼夜揪心而被其他多数人忽视的题目,这便是“落实私房政策题目”。由于我本人是从执法的角度来重视这个题目的,因而我将这个题目概括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的政策与执法题目”。

  依照我的检索,“落实私房政策题目”内里至少包罗这么几个具体题目:都会私有出租衡宇社会主义改革题目、“文革”时期被挤占、充公、接受的个人房产题目、开国初期代跑堂产题目、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题目、宗教房产题目等。 并且这些涉及私房政策的争议,至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当事人只能向特设的政府部分(在北京有专门的落实私房政策带领小组)寻求救助。

  我个体感触,看待一个状师而言,这种案件才是真正的疑难案件(hard case)。由于疑难,因而也最有代价:它让状师不得不直面史册和实际,在正义、德行、知己眼前做出判别和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我以为执法实在乃善良与平正之艺术。

  我开端的想法是,将“落实私房政策题目”作为一个课题系列,在力所能及的范畴内,竭力就此中的每一个具体题目举行深入细密的琢磨,并将自己的见解用笔墨表达出来。

  “落实私房政策题目”是一个世界性的题目,但是由于资料、时间和精神的关连,我的阐明器材根本上限于北京。但是,我想世界其他地方的“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题目”和北京的应该也差异不大,可以相互参照吧。

  而今,我要阐明的问题是《北京市私有出租衡宇社会主义改革(经租房)的政策与执法题目琢磨》。

  一、都会私有出租衡宇社会主义改革(经租房)的布景与性子

  (一) 194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都会房产、房租的性子和政策》

  194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以答问的方法细致论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都会房产、房租的性子和政策。主的看法如下:

  “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看待都会个人总共的衡宇、地产和房租的政策,拔取如下的原则:

  1、认可平常个人总共的房产的总共权,并保卫这种产权总共人的正当正当规划;阻止任何构造、团体或个体肆意占用个人衡宇。看待权要资本的房产,在观察确实后务必加以采纳;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政府依法讯断,则加以充公,属于人民民主国度总共。

  2、同意个人衡宇出租,租约由主客两边自由协议来订立。租额不得过高,但是也不宜太低,原则上应当是撤消衡宇折旧补偿金和必须的补葺用度局部后,房租中的利钱局部概略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均匀利润。地产的投机,应当阻止。

  3、主客两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在合同有用时期,房东务必践约补葺衡宇,并不得肆意增加租价或强令房客徙迁;房客也务必践约准时交纳房租,不得有意拖欠不交,看待衡宇内部的设置也应该加以保卫。两边产生纠纷时,应本调解精力,自行协议处置,协议不行时,可由人民政府仲裁或由任何一方声请人民法院治理。

  4、人民政府有权保卫都会的衡宇,并鞭策房东举行须要的修筑,不及听任有效的衡宇拆毁、倾圮。看待个人总共的衡宇、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必定的捐税。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都会衡宇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永远执行的。由于只有这样,才干使都会住民有足够的衡宇可住。假若不拔取这样的目标,而拔取类似的目标,如象地皮革新活动中某些部分都会曾谬误地执行的充公衡宇,或不确定、不保卫衡宇总共权,不问具体处境,无条件、无穷制地逼迫压低衡宇租额等想法,结束就会造成都会衡宇的毁坏。当修盖衡宇无利可图而衡宇总共权又无可靠保险时,不光没有人乐意费钱去盖新衡宇,并且连旧有的衡宇也会没有人管、没有人修,乃至肆意拆卖;结束使得人民没有足够的屋子住,看待人民反而极为倒霉。人民政府未来是必定要修筑大批的都会衡宇来处置市民的任宅题目的,但是,本日国度的资富翁要是用于举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收复和成长生产,不也许投下大量资原来建衡宇。因此就必要勉励个人资原来修筑衡宇。要使个人资本乐意投入衡宇的创造,就务必保卫衡宇的总共权并同意其正当正当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东有利可图。但是,怎样才算有利可图呢?由于衡宇的品级、职位、……等庞杂处境,不也许也无须规则硬性的租额,只可以由房东和房客自由协议才干确定。政府本日的责任,只在于取缔一些封建的特权、强占强租、投机取巧或取过高租额的行动,使衡宇的租赁确能在自由协议的根基上举行,让工人及其他劳感人民有房可住,并不至受到太过的抽剥;另外还应当把总共都会衡宇看作社会的物业,加以适合的监护。这样才干使都会衡宇日渐增多,人民的居住不产生困难,给未来社会主义的衡宇民众总共权制度,造下有利的条件。”

  新华社信箱《关于都会房产、房租的性子和政策》的答问,具有极高的表面水安宁政策宣传程度,此中绝大多数的看法纵使放在本日也是完全正确的。但题目是,《关于都会房产、房租的性子和政策》并没有“永远执行”下去,并且在自后执行的经过中出现了扭曲变形、容易化的谬误偏向,以至自后出现“经租房”的遗留题目,直到本日也没有完全妥善处置。

  (二)中共中央批转中央文牍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现在都会私有房产根本处境及举行社会主义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1、《意见》在对北京、天津、上海、南京(附:无锡、苏州)济南、青岛、沈阳、哈尔滨等十个都会私有衡宇占有、操纵、租赁格式、租赁关连、缮治处境举行细致观察的根基上,以为都会衡宇个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筑之间存在犀利的抵触:第一、衡宇不及较好调养;第二、影响都会人民最终是职工的生存,影响待遇制度;第三、不及更有用地公道操纵现有衡宇,因此,务必在对私营工贸易举行社会主义改革的同时,对都会个人房产执行社会主义改革。

  《意见》指出:“这(对都会衡宇个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革)是完成都会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革的一个组成局部。” “对都会个人衡宇经过采取国度经租、公私协作等格式,对都会衡宇占有者用雷同赎买的想法,即在必定时期内赐与不变的租金,来逐形式改动他们的总共制;同时对倚赖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存来历的房东和二房东,举行逐步的教诲和改革,使他们由吸血虫改革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意见》提议了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革的总体要求、主意和计谋以及完成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革的时间表(一两年内)。

  依照《意见》的形貌,所谓国度经租,即由国度举行团结租赁、团结分派操纵和缮治维护,并依照差别器材,给房东以公道利润。在此根基上,公道地调剂租金,取消全部中间抽剥和变相增租的不公道形象。这里的国度经租便是后类俗称的“经租房”。可以说,《意见》是经租房政策的始作俑者。

  (三)经租的具体办法

  《国务院批转国度房产治理局关于私有出租衡宇社会主义改革题目的汇报》([64]国房字22号,1964年1月13日践诺,现行有用)对国度经租的具体办法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则:“经租的想法是,凡房东出租衡宇的数目到达改革开始的,即将其出租衡宇全部由国度团结规划,在必定时期内付给房东原房租20%至40%的不变租金。改革开始的规则,多数会平常是修筑面积150平方米(约合10间房),中等都会平常是100平方米(约合六、七间房),小都会(包罗镇)平常是50到100平方米之间(约合三至六间房)。

  (四)经租房政策的执法性子

  《国务院批转国度房产治理局关于私有出租衡宇社会主义改革题目的汇报》 ([64]国房字22号,1964年1月13日践诺,现行有用)精确规则,日常由国度经租的衡宇,除了从前改革开始订的不公道、给房东自住房留得不敷和再有规则的以外,房东只能领取不变租金,不及收回已由国度经租的衡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度经租的衡宇差别意经受题目的批复》(1964年9月18日践诺, 2008年12月24日失效)写到:“国度经租衡宇的业主现实上已经丧失了总共权,因此业主身后,经租衡宇不及同意他的家眷经受,但可以延续领取国度赐与的不变租金。”

  可见,经租房政策原来是国度从个人手中取得衡宇总共权的一种想法,即本日所说的充公或征收。所差别的是,本日的不动产征收,国度要向被征收人支付赔偿金,但是经租房的征收却不用要向被征收人支付赔偿款,由于经租房政策是“完成都会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革的一个组成局部”。

  二、北京市践诺都会私有出租衡宇社会主义改革的通过

  (一)《北京市私房改革带领小组对私有出租衡宇举行社会主义改革几个具体政策题目的规则》(宣布部分北京市私房改革带领小组, 1958年6月4日践诺,现行有用)

  1、 改革开始

  (1)改革开始。以出租衡宇间数和谐方米(修筑平米)连合计划。其出租衡宇够十五间(自然间),不敷二百二十五平方米,或是够二百二十五平方米不敷十五间者都参与改革器材,予以改革。

  整所出租衡宇中的走廊、门道、茅厕或其他民众操纵的衡宇,均计入出租面积;对局部自住、局部出租衡宇中民众操纵的门道、茅厕等,可不计入出租面积内。

  (2)房东原出租(指解放后出租过的,下同)的整所衡宇,而今出借或空隙的或现仅出租一局部又出借或空隙一局部的,其出借或空隙局部按出租计划。都予以改革。

  (3)房东仅有一所衡宇,自住一局部,出租一局部,出租局部达十五间或二百二十五平米者,应予改革。如遇到出租局部不敷改革开始,但连同原出租而今出借、空隙的衡宇到达改革开始者,也予以改革。

  (4)房东自己的衡宇全部出租,又租他人房自住者,原则上以出租和租人衡宇数目相抵后的出租数目计划改革开始。

  (5)衡宇产权外貌分裂,现实仍为一户共有,或几个体配合规划的共有产,均按一户计划。

  改革前以一人名义登记的房地产,但确已分爨并分别规划,经查属实者,可以分户计划。但在改革时期出现此类处境者不予认可。

  2、 租金准则

  (1)付给房东的租金应按改革前一个月,与房客协定租金计划。如租金偏高,应按租金准则计划(包罗租给使领馆的衡宇)。

  (2)衡宇接受后,除租给使领馆操纵的衡宇,按使领馆操纵公房租金准则计租外,别的均执行私房租金准则。但低租在改革经过中应暂时不动,未来再逐步伐整。

  (3)房地分属二人者,假若从前地盘主向房东收租的,仍由房东不变租金中分一局部,如从前不收租的可不给。

  (二)《北京市私房改革带领小组对私有出租衡宇举行社会主义改革几个具体政策题目的添补规则》

  1958年6月20日,北京市私房改革带领小组宣布了《北京市私房改革带领小组对私有出租衡宇举行社会主义改革几个具体政策题目的添补规则》,对不敷改革开始但是房东主动要求国度经租题目、有铺底权的衡宇经租题目、“借地不拆屋”的衡宇经租题目、出租给他人规划栈房的衡宇经租题目、房东既有单独规划又与他人配合规划的出租衡宇经租题目、改革后的房东米饭钱准则的题目、公地上个人修筑的衡宇经租等题目做了更为具体细密的规则。

  (三)经租房政策的践诺及革新

  政策在公函中是一回事,在实际中的执行是另一回事。经租房政策践诺5年后,《国务院批转国度房产治理局关于私有出租衡宇社会主义改革题目的汇报》总结了经租房践诺中出现的题目并提议了校正办法,我们有原由笃信这些题目和革新办法同样实用于北京的情况。这些题目包罗:

  1、改革开始过低,把总共只占有几间衡宇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小批衡宇也纳入了改革;

  2、 有些地方乃至取消了改革开始,只要有出租衡宇就执行经租;

  3、有的地方还将房东一局部自住房也执行了经租; 4、 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东留够自住房;

  5、 给房东的不变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等等。

  针对上述题目,国度房产治理局提议了相应的革新办法。这些办法包罗:

  1、 相符私房改革的规则而从前漏改的衡宇,应当补改。给房东的不变租金额,只要相符规则,平常应当稳固不变;低于原房租20%的,应当按规则调剂。国度经租的衡宇,因国度建筑而被捣毁或因修补葺理不善等人为变乱而损毁,应当延续付给房东应得的不变租金;假若因水患、地动等人力不行抗拒的自然灾害而损毁,应当中断付给房东不变租金,对生存有困难的房东,可以酌情赐与一次性的补贴。

  2、公道地调剂改革开始。大中都会改革开始在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之间大概稍多一些的,平常可不再改变。部分地方改革开始达300平方米的,可以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核准,适合低落改革开始,延续举行私房改革。小都会(包罗镇)改革开始低于50平方米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团结规则,抬高改革开始,退还不该由国度经租的衡宇。

  改革开始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有些偏低,但为制止过多的退房,引起新的抵触,又不宜一致重新调剂。改革开始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团结规则的,平常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团结规则的改革开始举行调剂,退还不该由国度经租的衡宇。

  3.对私有出租的厂房、铺面房、堆栈、货栈等工贸易用房已经执行了无开始改革的,除了与房东自住房相连的小批衡宇可以退还以外,平常不再改变。

  4.房东的自住房已经执行国度经租的,平常应当退还。自住房留得少的,应当遵守规则调理给一些衡宇。但是已经赐与适合调理的,不及因房东生齿增加再退给衡宇。房东或房东直系支属从前在外地,没有留自住房,而今迁回当地的,应当退给一局部衡宇。

  5.看待从前因房东生存困难经核准暂缓改革的衡宇,应当区别房东而今的家庭经济状况,可以全部补改,也可以局部免改或全部免改。往后不再保存暂缓改革的名义。

  遵守上述各项规则,必要退还房东的衡宇,应当尽也许地退还原来的衡宇。假若退还原来衡宇有很大困难时,也可以用对等的其他衡宇抵还,或赐与适合的赔偿。房东不肯接纳应该退还的衡宇,要求延续由国度经租的,应当同意。

  6、工贸易和手产业相当集结,绝大多数住民从事这些行业,遵守1963年12月7日中央、国务院关于调剂市镇建制的规则,配置镇的建制的地方,平常应当举行私房改革职业。为制止触动占有衡宇未几的小房东,往后改革开始概略以出租衡宇修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为宜,同时,应当给房东留够自住房。

  7、以农业为主,不配置镇的建制,属于墟落人民公社的集镇,而今不举行私房改革职业;从前已举行了私房改革的,也不要取消。

  8、同意个人出租小批的衡宇,巩固私房的治理和修理。看待改革开始以下的小批私有出租衡宇,可以宣布属于个体总共,同意出租或交易。假若往后有些房东从自住房中挤出一局部出租,纵使超出改革开始,也应当同意。但阻止高租、押租以及其他方法的非法抽剥。租金过高、过低的,同意适合调剂。

  (四)经租房的停租、收返国有

  1、依照笔者掌握的资料,世界停发经租房定租的时间是1966年9月尾,北京也一样。《城乡建筑境况保卫部印发《关于都会私有出租衡宇社会主义改革遗留题目的治理意见》的报告》 ([85]城住字87号,1985年2月16日践诺,现行有用)第三条规则:“纳入社会主义改革的私有出租衡宇的定租,从本地私房改革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尾。”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带领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文革”中接受的私房政策的几多规则的践诺细则》的报告》(市落房办字[1983]第013号, 1983年3月20日践诺,现行有用) 第二条规则:“经社会主义改革的原个人出租房产,定租发到1966年9月尾,房产已属于国度总共,不存在落实私房政策题目。”

  其他地方的政策文件也可以佐证经租房定租停发时间实在是1966年9月尾。比方《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治理私有出租衡宇社会主义改革遗留题目的汇报》》第八条规则:“私房改革的定租费,发放到一九六六年玄月为止。”

  2、经租房收返国有

  经租房定租中断发放的时间可以找到精确的公函资料,但是经租房收返国有的细节,则鲜有笔墨资料予以佐证。这里,我们可以引用报纸上登载的相关当事人的一段追思,大略光复一下经租房收返国有的史册经过。

  “(1966年)一天,中廊下胡同里,骤然出现一张了红卫兵的大字报,写道:总共私房东一致到房管所办手续,上交总共房方单。弟弟马振铨回忆说,他家的门廊里也贴了一张,很清楚便是冲着他们来的,‘是一张黄纸’,头一句即是‘这崽子那崽子的’。

  作为合家顶梁柱的年老当时22岁,‘主动’把房方单和领取租金的‘经租本’一并交到了区房管所。也许证明这处院子归马家总共的全部文件在那次上交中全部消逝了。不光原因来国度经租的衡宇不再归他们拥有,便是曾同意他们自住的7间房(原来是5间)也不再姓‘马’,而被看做是租住国度的衡宇,每月还要交房租5元。”

  报纸上的这段形貌和向我确当事人石密斯的叙述根本上是一律的,便是:红卫兵骤然贴出告示,要求把私房权证原料交到房管所,然后很大一局部私房东立时就把自家房产的总共权证、地皮证等自觉交到指定的房管所,屋子就返国度总共了。事件便是这么容易。但是,由此引发的史册遗留题目却很庞杂的,因而才有自后的落实经租房政策的事件。

  三、城乡建筑境况保卫部关于落实经租房政策的规则

  总结起来,城乡建筑境况保卫部(建筑部)关于落实经租房政策的主要意见是:

  1、私房改革是都会社会主义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是正确的,须要的,务必维护私房改革的成就。日常相符国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则,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革的私有出租衡宇,一致属于国度总共。

  2、日常不相符国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则而错改了的衡宇(包罗自住房和不敷改革开始的出租房被改革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赐与校正。

  3、纳入社会主义改革的私有出租衡宇的定租,从本地私房改革之日起发放到一九六六年玄月底。日常在一九六一年玄月以后纳入改革的私有出租衡宇,未产生定租或发放时间不敷五年的,平常按五年计划,予以补发或补足。

  4、在私房改革时,遵守其时生齿和执行处境,已留过自住房的不再补留。房东原住本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其时生齿和参照本地住房的平常程度,补留自住房。房东其时在外地未留自住房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精确衡宇产权属于国度总共以后迁回当地的,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由地点单元或房管部分布置处置。

  5、 “文革”前开始私房改革职业,“文革”中延续举行的都会,凡相符改革开始的,应按私房改革政策处理。

  6、 “文革”前已举行私房改革的都会,“文革”中被接受的属于其时相符改革条件而漏改的私有出租衡宇,原则上要补办改革手续。

  7、从前没有举行过私房改革的县镇,往后不再举行改革。

  8、 关于必要退还的改革房产,应依照差别处境妥善治理:

  (1)原属自住的衡宇,平常应退回原房。按“谁占用谁腾退”的原则,由操纵单元或住户地点单元认真腾退。如临时确实不及退还的,应确定退还刻日并先退还产权。房东住房确有困难的,住户地点单元或地方政府应主动帮忙处置。

  如确实不及退还原房的,经与房东协商,也可拔取退给相应数目和质量的公房即对调衡宇产权,或用公房部署房东,原房作价收购等想法处置。

  (2)原属出租的衡宇,只退产权,不认真腾退衡宇。房管部分应帮忙住房与房东创建新的租赁关连,住户应向房东交纳租金,房东不得强撵住户徙迁。

  (3)因国度特别必要麻烦发回原房或发回原房确有困难或因建筑必要原房已征拆、改建而无法发回的,经本地人民政府核准,按“谁用谁补、谁拆谁补”的原则作价收购或按相关规则赐与赔偿。产权人无房居住的,由收购、征拆、改建或操纵单元赐与适合布置住房;布置的住房,可采取出售、出租的想法处置。

  (4)因台风、大水、地动等自然灾害,致使衡宇倒毁的,不予赔偿。

  (5)应退回的改革房产,在国度经租时期产生的经济进出,原则上互不结算。如属于翻建、改建衡宇增值较大的,平常不发回产权,可按其翻建、改建前的原房代价作价收购;如房东坚持要求发回产权的,则需交纳翻建、改建的用度。

  (6)治理私改遗留题目所需的房源和资金,应本着“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处置。腾退所需衡宇,平常应由都会从国度住宅补贴投资和地地契位自筹资金建筑的住宅中统筹布置处置。确实有困难的,可按财政从属关连申请酌予补贴。

  (7)产权人在领回自住房时(包罗退操纵权的局部),原住的公房要同时交回。

  四、北京市落实经租房政策的规则

  (一)关于地产

  依照1982年世界人大五届五次集会经过的《宪法》第十条关于“都会的地皮属于国度总共”的规则,都会个人总共的房基地(包罗院落地皮)和其他地产属于国度总共,因此,落实私房政策,只发回房产权,不发回地产权。

  (二)相符政策的经租房

  日常相符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则已纳人社会主义改革的私有出租衡宇(即国度经租衡宇,不包罗宗教团体衡宇),定租发到1966年9月尾,房产已属于国度总共,不存在落实私房政策题目。

  (三)缓改、漏该的个人出租衡宇

  缓改、漏改的原个人出租房,依照国务院1964年1月13日国房字21号文件的相关精力,产权人生存困难的,应予全部或局部免改,免改的衡宇,认可其产权。

  产权人生存不困难的,应予补改,并按“文革”前北京市私房均匀租金(按操纵面积计划均匀每平方米月租金三角三分)的20%~40%付给产权人五年定租,一次付清,房产即属国度总共。个人出租房的免改或补改均须经北京房地产治理局核准。 (四)错改经租房的校正

  对不相符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则而错改了的衡宇,可报经市局核准后,实事求是地赐与校正,确认原房东的产权,并予以发回。凡因错改而退还其自管的衡宇在房管部分治理时期的经济进出应予结算、已付的定租应予扣回。

  在私行新程中一些数房东的出租衡宇未到达改革开始,但本人自愿申请坚强要求纳入国度经租并经核准接纳的,不属于错改范畴,不存在校正题目。

  (五)补留自住房

  1958年私房改革时,房东即住在本市而未留给自住房的,可参照其时生齿和住房的平常程度,补留自住房;如房东其时住在外地未留自住房,而在一九六六年玄月底以后迁回本市的,不再补留。房东如系返国华侨,可酌情留给自住房。补留自住房应经区局长核准,平常不举行经济结算。

  (六)征用或已被捣毁的经租房

  错改的经租房被接受后,因建筑征用或衡宇危境已捣毁的,均应作价予以赔偿。属于建筑征用捣毁的由建筑单元赔偿;建筑单元已将赔偿费付给房管部分的,由房管部分发给产权人。属于危境捣毁的,由用地单元赔偿;地盘未由单元操纵的,由拆房单元赔偿。

  (七)翻建、改建的治理

  错改的经租房改建成楼房的,可按原房蓝图所纪录的质量作价赔偿房东,新建楼房归房管部分总共。个人出租房被捣毁,在原地翻建为平房,房东住房不困难的,可将捣毁房的房价款发给房东。新房归房管部分总共。房东住房有困难,要求将翻建后由他人租用的衡宇收回自管的,可在房东补交衡宇差价款后,予以发回。

  (八)租金、房产税、治理费和缮治费的结算

  错改的经租房发回房东自管的,要对在房管部分治理时期应收的租金和支付的房产税、治理费和缮治费要举行结算,多退少补。

  (九)经租房发回与现住公房的退出

  房东现住有公房,而且较量富裕的,在发回经租房自用的同时,务必将所住的公房相应退出。

  (十)经租房发回与与租赁关连的治理

  发回产权,房东乐意自管的,由房东与房客(包罗单元,下同)订立租赁合同,房客向房东交纳房租。租金可收复到“文革”前市政府规则的私房租金准则的程度。房客由此增加的租金包袱,由其地点单元补贴。房东对出租的私房,如确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自用的,应当同意。但务必给房客适合的时间另找衡宇。在房客未找到衡宇前,房东不得强撵其徙迁。

  以上是北京市在落实经租房政策方面的榜样性文件所规则的最主要的治理规定。 实际中,北京市经租房的题目到底处置到什么水平了,笔者尚不得而知。我所能掌握的最无误的数据是,停止停止1982年终,尚需19万多间原个人出租房必要妥善治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受的私房政策的几多规则》(京政发[1983]38号, 1983年3月11日践诺,现行有用))。可见,北京市经租房的题目照旧较量庞杂、较量重要的。

  四、北京经租房纠纷的统带与调停

  (一)法院不受理经租房纠纷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题目的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题目的意见(试行)》的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实用执法题目的回答(三)》均精确规则,因落实私房政策(包罗落实经租房政策)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不属于人民法院统带范畴,因而当事人无法取得法令上的救助。

  (二)经租房纠纷的统带与调停

  1、 产权考查与确认

  依照《北京市房地产治理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中产权稽查的具体做法和要求》(1983年1月1日践诺 ,现行有用)的规则,落实私房政策的条件是产权的稽查与确认。产权的考查与确认由衡宇地点地的房管所房产组初审,并上报区局房产科复审,待确认总共权后,方能处理经济结算、腾退自住房和发回产权等落实政策手续。产权稽查确认职分不大的区局,也可以由区局直接稽查确认产权,不用交由房管所初审。

  2、经租房纠纷的调停

  依照《北京市房地产治理局关于房管部分调停衡宇纠纷执行行政决定的职业步骤》(1987年11月18日践诺,现行有用)的规则,凡属落实私房政策中产生的各种衡宇纠纷,均以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为主自下而上地认真调停。

  调停步骤

  (1)房管所调解

  房管所调解分为受理备案、真相观察、调解治理几个阶段。当事人对房管所调解结束不平的,房管所应进一步上报区、县房管局稽查治理。

  (2)区、县房管局作出行政决定

  区、县房管局接到房管所上报的衡宇纠纷档册后,可在进一步查对真相和懂得两边争议核心的根基上,经过说服教诲,再次举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即可依照相关政策规则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发给相关当事人各一份,办案部分存储两份。决定书的内容应阐明决定的治理依据及实施刻日。作出决定后,决定构造应遵守规则的刻日准时报告当事人实施。

  当事人一方或两边对决定不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告状(真相上,人民法院并不受理)。

  以上关于经租房纠纷调停的规则只是从相关榜样性文件中整理出来的,实务操纵中到底是不是遵守这种规则执行,不得而知。

  五、我对经租房政策的几点见解

  (一)《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都会房产、房租的性子和政策》论述的我党关于都会房产、房租的政策无疑是正确的。这些看法纵使放在本日,也不失其实际意义。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文牍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现在都会私有房产根本处境及举行社会主义改革的意见》一方面指出对都会衡宇个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革的最终主意是要改动都会衡宇的总共制(权),但是,这种改动是“逐步的”,是一种“雷同赎买的想法”。可见,《意见》所界定的经租,并不是直接的充公大概无偿的征收,而是一种支付对价的“赎买”。但是,经租房政策的成长并没有沿着 “赎买”的路径举行,而变为直接的充公和无偿的征收,这是值得我们举行反思的。

  我个体以为,在没有充裕的证据证明经租房的器材为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大概重要危害社会的刑事罪犯的处境下,对拥有必定数目的衡宇并予以出租的大家践诺经租房政策——也便是变相的充公大概无偿的征收——是谬误的。

  从私法的角度看,经租房政策原来是一个由政府有筹划组织践诺的大范围侵权行动,政府因此对干系大家欠下了史册的债务。

  (二)应当明令废止经租房政策的效力。《北京市房地产治理局关于治理相关私房改革遗留题目的报告》、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带领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文革”中接受的私房政策的几多规则的践诺细则》的报告(均现行有用)规则看待相符经租房准则而漏改的产权人,假若其生存不困难的,仍应当举行补改,这显然是不该时宜的,且与中央(原城乡建筑境况保卫部)不再延续补改的规则相抵触,应当明令废止。

  (三)政府应当将收返国有的经租房返还当事人大概其经受人。在经租衡宇已经不存在大概不恰当返还的处境下,政府大概经租房的操纵人大概经租房地点地皮的操纵人应当对经租房确当事人大概其经受人举行经济赔偿。赔偿的准则应当遵守赔偿时的市场准则平正赔偿。

  (四)政府应当以适合的格式向那些因衡宇被经租、被褫夺,抱恨而死且没有权利经受人确当事人表达歉意。

  (五)在发回经租房的同时应当精确当事人看待经租房地点的地皮享有操纵权,确保当事人看待衡宇的总共权尽也许收复到经租前的圆满状态。

来源: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416/11/3063062_110025466.shtml

只看该作者 24楼 发表于: 2011-06-18
“一女嫁二夫”
经租房发还权属人 遭遇法制空白

2004-10-9 11:57
王小霞

  国家执行了近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近两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法学界、经租房政策的利害关系人(这里仅指经租房所有权人及其继承人)要求彻底解决经租房问题的呼声不断。在对一些经租房权属人进行调查后,法学界、房地产专家称,经租房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但严格从法律角度讲,经租房应该还给权属人。

  据了解,同样是经租房,南方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发还给原房主,而北京却不见动静。

  谁是真正的经租房产权所有人
  经租房一词来源于1956年1月18日的一份中央文件,这份文件提出了对城市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经营租赁”,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

  据有关信息介绍,国家当初之所以出台经租房政策有两个考虑,一是认为私产所占比例很大,感到很不安全。二是由于私产所占比例很大,使得许多人靠经营私产租赁(即二手中介)吃饭,上海一年就曾出现了6000户经营私产租赁的中介,这也被视为危险因素。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表示,经租房以及代管房的相关背景必须考虑。“过去私房比较少,但是最近几年私房主越来越多。”她表示,房屋的私权保护作为很重要的问题必须关注,这种关注不仅要解决未来的问题,也要解决现实的问题。

  据她介绍,过去国家确实有规定,经租房可以给房主一定租金、一定时间后,房屋的所有权逐渐发生变化。但问题在于这种政策性的规定应该有个界定,就是给多少租金、给多长时间房屋所有权就能发生变化。如果没有这个界定或者界定还在商讨中,那么经租房的所有权就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界定还没有出来,我个人认为应该把经租房和代管房性质定位更明确一些。老百姓原本是花钱购买房屋的所有权,不应因一个法律条款的解释不确,导致他们手里的权益蒸发。”费安玲坚持这样的观点。

  她举例说,吴先生早年购买了一座有18间房的四合院,基于历史原因,当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却安置别人住进去,吴先生被迫搬出来,没有人明确这个四合院的所有权到底是谁的,而吴先生的房子却就这样没有了。“这种悲哀今后不应该再出现。”费安玲表示,政府应该尽快解决经租房和代管房的问题。

  “当时符合经租房政策的经租房户也就是现在的经租房权益人,这意味着当时政府与经租房权益人虽然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但却是不平等的契约关系。即使是不平等的契约关系,也证明了当时政府只是要求经租房权益人把超过15间以上的房子租出去,并没有改变房屋所有权,因此经租房的产权不变。”高智晟律师事务所高智晟律师这样认为。

  土地收归国有并非“一刀切”
  据费安玲介绍,过去私房主在买房产时,房地产合同上写得很明白,购房者购买的这个院子有土地多少亩多少分、共有几间房、多少面积等等,这实际上说明这个私产包括土地的所有权。1982年《宪法》规定城镇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包括马上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也是如此,但没有一个法律条款告诉人们城镇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

  她认为,“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和“一律归国家所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也就是说,当一块土地没有所有权人、或者至少它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集体的时候,这块土地就是国家的;但是如果已经有所有权人,不管是通过遗产行为或者购买行为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只要没有经过变更的法律程序,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属所有权人。

  北京旧城保卫者华新民说,经租房目前在全国的待遇有所不同,南方的一些省市已经还给房主了,而北京非但不还,有的还被充公甚至出售。她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基于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国家经租房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们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不是一直是国家替我们经租的吗,怎么一下子变成国有财产了?为什么从来没有人和我们说过?就算是赎买也得让当事人知道吧,也得办个手续吧,是谁通过什么方式从我们手里赎买走的,从‘国家经租’到‘国家财产’是怎样突变的?”北京西城区廊中下胡同10号院的马振环至今不解。马家想起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的一份文件中明确规定,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至此,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讨回经租房产权的道路被堵上。但经租房权属人在按照国家《宪法》等法律规定,仍希望要回自己的房产。

  “一女岂能嫁二夫”
  不少法学专家均多次表明,在不动产的制度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它强调在同一块不动产上或者在一个物质上同时不能存在两个相互冲突、不相融的物权。但目前经租房的问题恰恰与此相反:本来处房产只有一个所有权人,但突然某日另一个人宣布他有使用权,让原来的所有权人离开。

  据费安玲介绍,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城市的某一块土地被批准给某开发商或者用作其它商业用途,然后一纸通知告之这片土地已被国家收走,凡是在这片土地上拥有使用权的人必须离开这片土地。“就完整的法律程序而言,相关的一切必须公开、公示,必须告诉人们这片土地的使用权为何被收回。但是,当相关程序缺失的时候,人们能否选择抗辩?究竟可以通过什么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在我国有关制度设计上是个空白。”她同时表示,即使出现法制空白,土地管理者也不能在不告知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把土地的使用权转给其他人,即造成“一女嫁二夫”现象。

  “中国近年取得土地有两种,一种是划拨一种是有偿取得,这两种取得方式都是依法取得。但无论是划拨取得还是有偿取得,政府都认为土地是国家的,所以国家在任何时候或者基于任何意愿都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实际上这是不负责任的。”高智晟律师认为,国家在依法处分之前土地是自由的,但是当土地使用权被他人地上建筑物所占用时,政府对该土地的处分就不能随意,因为此时政府不享有这样的自由,“经租房也不能随意处分,这是同一个道理。”




来源:市场报


责任编辑:蒋德英


l来源:http://house.people.com.cn/xinwen/article_04_10_9_5734.html

只看该作者 25楼 发表于: 2011-06-18
关于《发还港澳同胞内地经租房产》提案及我们的看法
关于《发还港澳同胞内地经租房产》提案及我们的看法
发还港澳同胞内地经租房产

民建聯代表及委員人大政協會議提案

民建聯全國政協委員譚耀宗、曾鈺成、蔣麗芸、陳鑑林及全國人大葉國謙、蔡素玉等代表,於2008年3月4日在北京召開記者會公佈上述提案

民建聯全國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於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政協第一次會議中,就社會、經濟及民生等多個領域提出十一項提案,並提出相關解決建議。十一項提案如下:
1.內地供港食品穩定機制 ¬¬
2.完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
3.建立全國統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4.爭取在香港建立石油期貨市場
5.設立機制解決港人投資內地房地產遺留問題
6.切實執行《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
7.華僑華人歷史編入大中小學教材
8.加快協助香港特區政府開發深港邊境禁區
9.發還港澳同胞內地經租房產
10.優化《造紙產業發展政策》
11.轉基因水稻外國專利權問題

有關提案詳細內容和解決建議,歡迎上民建聯網頁www.dab.org.hk瀏覽。

http://www.dabhk.com/emagazine/past/08_Jan_Mar/function.htm


案 由:
發還港澳同胞內地經租房產

內 容:

1958年,內地規定達到一定面積的私人房屋(面積達180平方米及以上、以及出租的非住宅房產),業權人須與政府簽訂房產經租協議,將房產交政府房管部門統一管理、修繕和安排租戶,租金按一定比例由政府和業權人分享,至文化大革命租金停發。文革結束後,廣東、福建等部分省市落實僑房政策,對經租前已具備華僑、港澳同胞身份的業權人,發還經租的房產,但經租後才具備華僑、港澳同胞身份的至今未獲發還,一些省市至今甚至連經租前已具備華僑、港澳同胞身份的業權人的房產尚未發還。

問題所在:

一、 經租房是業權人用他們自已的勞動所得購置,這些業權人在建國初期沒有被評定為“地主"或“資本家"成份,其房產也沒有被人民政府沒收,政府並對其經租房重新頒發了「房地產所有證」。在1958年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中,經租房也沒有被列入改造而改變權屬,經租房是業權人的合法私有財產;
二、 當年經租房業權人簽訂的協議,只是委托國家協助經營租賃而已,並沒有將房產賣給國家,產權完全沒有發生轉移,法律上經租房至今仍為業權人所有;
三、 去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物權法」,明確規定私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在物權法已頒布實施後的今天,經租房這一歷史遺留問題依法應該得到解決。經租房不盡快發還給業權人,有違法律的規定,損害國家法律的尊嚴
四、 經租房主的不斷上訪、投訴,使經租房這個歷史遺留問題,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解決建議

有關部門要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盡快研究制定
有關政策,對產權清晰的經租房,盡快發還給業權人,並為其重新頒發房地產證書,妥善解決經租房這一歷史遺留問題。



北京市经租房权益人对“民建聯代表及委員人大政協會議提案 《发还港澳同胞内地经租房产》”的看法

这一提案虽是针对港澳同胞在内地经租房产而提出的,但其所表达的四项问题和解决建议,与我们的经租房产情况和依法信访诉求是完全一致的, 这一提案站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公民合法私有房产权益的高度上,言简意赅地阐述了经租房的由来、权属性质、援用法律和解决建议。完全表达了我们的心声。
港澳与大陆虽然是一国两制,但在解决内地的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上,港澳同胞与我们是处于完全平等一致的地位上的,我们完全支持《发还港澳同胞内地经租房产》这一提案,同时也期待国家本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及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尽快解决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还港澳同胞和我们一个公道。
北京部分经租房权益人
2010年7月27日

附录:
1.关于“民建联”:全称为民主建港协进联盟,简称民建联,成立于1992年7月10日,是现时香港最大的政治组织,也是香港立法会最大政党。民建联拥护中央政府、拥护基本法,并积极推动香港的稳定繁荣、推动两地的经济合作发展。 2007年8月28日民建联选出谭耀宗为新任主席。
2.参与提案的几位代表简介:
谭耀宗:(1949年12月15日-),香港出生,祖籍廣東惠陽,英國商業管理學會永遠榮譽會士,曾修讀澳洲國立大學延續教育部成人教育課程 。現任全國政協委員、香港立法會議員、民建聯主席、工聯會副會長。
曾鈺成 : 1947年5月生于廣州。1968年香港大學數學系畢業獲文學士學位。1981年獲香港大學教育文憑。1983年獲香港大學教育碩士學位。
曾鈺成是民主建港協進聯盟成員,曾出任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香港機場管理局董事會成員、香港特區廉政公署投訴委員會委員等公職。2008年10月8日當選為香港特區第四屆立法會主席,任期4年。
曾鈺成是第八屆和第十一屆香港特區全國政協委員。2002年獲香港特區金紫荊星章。
蒋丽芸: 女,山东济南人。1955年生于香港。香港著名工业家蒋震次女。1981年毕业于加拿大一家大学。返港后加入其父创办的震雄机械厂,从低层做起,由助理主任升至今日公司的执行董事,1988年获香港青年工业家奖,后担任香港青年工业家协会主席。1993年当选为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
对于推进泛珠三角合作,她提出了四点意见,起到了建设性的积极作用。
陳鑑林:(1949年1月22號—) 廣東汕頭出世,香港立法會議員(經九龍東(地方選區)分區直選當選),是民主建港協進聯盟中央同常務委員。陳鑑林先后曾担任以下职务: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香港房屋委員會委員、市區重建局董事會成員、香港按揭証劵公司董事等职务。
葉國謙:(1951年11月8日-),現任香港立法會功能界別(區議會)議員、中西區區議會議員、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民建聯前副主席、香港房屋委員會委員。他也擔任市區重建局非執行董事、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委員、禁毒常務委員會委員。
蔡素玉: (1950年10月10日─ )出生于福建晋江。是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香港东区区议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主席、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主席、 香港特别行政区东区区议会议员、 福建省政协委员 、民主建港协进联盟中央委员。

来源:http://bbs.news.163.com/bbs/topic/183200328.html

只看该作者 26楼 发表于: 2011-06-18
[原创]关于经租房问题的几点简要说明  正定网友问我关于经租房权属的问题,我给他的答复是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还很难用司法途径解决。
    一、 经租房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起来有难度。 话说1958年,国家有政策明确了国家经租即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给房主合理的利润。后来到了20世纪60年代左右国家出台政策经租房一律收归国有。这个政策的出台,使得经租房纠纷解决成了“历史”问题。1992年最高院曾经作出过“历史产权案件不予受理”的司法解释,经租房产权案件司法解决途径被堵死了。

    二、 经租房所有权部分发还的政策和法律思考 只有极少数地区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放开了经租房所有权发还政策,这些地区是广东和福建,是为了鼓励华侨和侨眷在华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该政策并没有得到推广。 事实上,从国家公权力剥夺私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而言,应该说是缺乏合法依据的。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即便这种不合法的现象事实存在,但经租房主却无法寻求司法救济。

    三、 律师参与经租房纠纷的解决途径 现状是事实上经租房的承租人在拆迁时得到了补偿而真正的原始的产权人却没有任何补偿,这造成了社会上这部分经租房主的抗议的声音。作为律师介入该类纠纷可以代理的事务以及介入后的优势有哪些呢?

    1、 可代理经租房主或产权继承人与房管部门协商,根据区位给予合理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

    2、 可代理办理申请经租房发还程序

    3、 可代理查询当年档案情况。实际上,由于房管部门跟经租房主利益上的冲突关系,档案是不放开的,甚至有些地方不允许查阅。有律师出面情况要好很多。 律师的优势在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更娴熟的把握,以及各种技巧技能在实践中 的纯熟运用 在物权法颁布和实施之后,越来越多的经租房主看到了司法解决此类纠纷的曙光。在中国,应该坚持所有权平等与自由的理念。

    写此小文,也是发出一声呐喊。

来源:http://www.9ask.cn/blog/user/zlnlawyer/archives/2008/42042.html

只看该作者 27楼 发表于: 2011-06-18
“经租房”档案之惑
时间:2005年03月23日01:2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傅旭明

  本报曾发表《解决经租房问题的四大难题》一文,其中难题之一就是档案问题,“由于经租房问题已经历半个多世纪,中间有文革的混乱,后来又有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大规模的城市拆迁,使得本来就复杂的经租房的真相难于还原,公开这些房屋的档案是解决经租房问题唯一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但许多地方的房管部门都有“内部规定”,不公开这些历史档案,使得经租房问题解决难以向前推进。

  房管档案公开政策的矛盾和难处

  前不久,北京西城区近30万卷房屋档案正式实现对外开放。根据有关规定,房屋档案对外开放要区分不同情况。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因公凭有效证明可调阅全部档案。产权人凭身份证、产权证可查阅档案中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间数、面积、产权来源等。一般公众在房屋买卖、打官司等正当理由下凭有效证明只能查询房屋的简单信息。

  据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局长林毅介绍群众遇到房产纠纷想查查购买房屋的底担心信息虚假或房产是否被查封、被抵押时一直无法从原始档案中看究竟。开放档案主要是为了方便群众。同时,他又说,产权人隐私在档案开放中得到保护。

  按照规定产权人只能查询自己在此次产权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与己无关的前几次交易信息、前产权人相关情况无权查看。一般公众在正当理由下提供房屋的坐落位置或产权人姓名后只能由工作人员代为查询口头告知房屋的简单信息其它情况概不透露。这就使得经租房主被排除在查阅档案人之外。

  该局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租房房产档案目前还不能对外开放查阅。她说,档案对外开放查阅需要两个条件,一是需要经过北京市建委的审批,二是要使档案资料达到可以用计算机调阅的水平。目前公众只能查阅现房产权的档案资料,而经租房等经过变更的房产档案无法查,因为历史房产资料档案在电子信息化处理工作上还有一定的困难,还需建委另外审批。

  不过,在采访中,大多数地方房管部门都表示,不对外开放经租房档案并非主观上不愿公开而是客观条件不允许,由于这些房屋档案资料陈旧易碎。一位地方房管局落实政策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与记者攀谈道,“对外开放就谁都可以来查,一方面这些资料经不起折腾,另一方面我们日常正常工作就会受到影响。”

  档案里到底有什么?

  在采访中,记者听到最多的关键词就是“档案”,足见档案对处理经租房问题的重要,那么,经租房的档案里到底有什么呢?由于各地的房管部门没有肯透露档案样本的,一度使得记者的调查陷入困境。

  3月15日,浙江杭州萧山区一位读者、经租房主王忠茂高兴地对记者说:“你报道的查档案难,我们这里解决了。”

  3月17日下午,记者随王忠茂来到萧山档案馆。王忠茂要查的是他岳父留给他的经租房档案。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任何公民持身份证都可查阅档案。王忠茂出示身份证,填写一份查阅资料的申请表后,工作人员拿来了王忠茂所要的档案:“县02-71-16卷”。

  该档案里有以下内容:(1)“萧山县人民政府萧政(84)24号关于处理西兴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批复”(2)西兴镇经租房屋补发固定租金分户名单。(3)私房改造退还产权户名单。(4)非住宅房折价处理名单。在“西兴镇经租房屋补发固定租金分户名单”里,王忠茂看到,其岳父来庆和被纳入经租改造的面积是183.32平米,符合现行的经租房政策。他对记者表示按照现行的经租房政策对房管部门的处理无异议。

  然而记者注意到这份档案文件里存在矛盾之处:在“关于处理西兴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批复”中写道:“曹毅承等三十五户,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符合私房改造政策,原改造有效。”然而在“西兴镇经租房屋补发固定租金分户名单”里虽然确有35户,但其中蔡阿毛等13户“纳入改造面积”都在100平方米以下;并且,这13户也不在“私房改造退还产权户名单”之列。

  另外,在“私房改造退还产权户名单”中,刘淑英等2户退还面积超过了100平方米。

  记者问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可否复印,他说可以但要付费,随后他为记者复印了一份并加盖了公章。他还告诉记者经租房屋其他有关房屋结构、方位地址等更具体的资料档案都在房管部门的档案室。

  王忠茂告诉记者,他前不久已经到房管局查阅并复印了档案和资料。而且通过查阅原始档案,萧山区房管局给他补发了他的自住房因丈量错误而少算面积的房屋登记手续。

  根据王忠茂提供的在房管部门的经租房档案有以下内容:

  (1)纳入改造房主情况表,其中分别有出租过的房屋和自主房的坐落位置、间数、建筑面积、每月租金、定租比例、定租金额。(2)私有房屋参加国家经租申请书。其中“经济情况”一栏介绍“房屋情况、家庭成员工作及工资收入”情况。(3)私房改造批准书。

  哪里还有经租房相关信息?

  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地方的房管部门不仅不肯公开自己档案室的经租房档案,还和当地档案馆打招呼不让经租房主查档案馆的档案,那么,哪里还有经租房有关信息呢?

  温州市原住府前街156号的经租房主张兴国为记者提供了两个除房管部门和档案馆以外获得经租房信息资料的途径:

  一是,涉及拆迁的经租房在房屋拆迁时,房管部门的落实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都会给拆迁办一份比较详细的房屋资料,其中有自住留房面积和经租改造面积以及房屋结构面积平面图。

  张兴国告诉记者,他就是在当时房管所给拆迁办的房屋资料上发现了房管局是如何把他本在100平米以下的经租房算成了100平米以上的。

  二是,由于经租房和其他房屋一样要交地产税,因此,在税务局的综合档案室也可以查到有关经租房的原始信息。记者在一份“1952年10月6日”的“人民政府税务局房地产税编查表”中看到,有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间数、房屋总值、房屋几成新、房屋现值、折售减除率、房屋总现值等详细信息,并备有建筑略图。

  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近日,记者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省人民政府发出187号政府令:浙江境内发生的所有重大活动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历史记录,4月1日起将一律向社会开放。与此同时,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方面迈出了一大步,政府信息公开是大势所趋,允许查阅房产的历史档案完全符合这一潮流。

  旧房产证的“身份”应该认定

  在经租房档案中还有一个重要资料就是旧的房产证和房契,由于文革的原因,有许多地方的经租房主的房契和房产证都被收到房管局,成为经租房主希望查阅的重要档案资料,但查阅请求遭到房管部门的拒绝;也有的地方房管部门并没有收走,对于这些房产证是否仍然有效也成为当下经租房主和房管部门争议的重要问题之一。

  房管部门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对已经下过多部文件宣布过“经租房国家所有”,那么经租房手里的房契和房产证就自动失效。经租房主们则认为他们手里绝大多数房产证都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人民政府颁发的,政权并未变更,而且半个世纪以来也没有通知办理过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因此这些房契和房产证具有延续有效性,一位经租房主拿着发黄的房产证激动地对记者说,“这上面明明盖了人民政府的大印,还写了‘各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现在居然无效!”

  运用集体谈判维权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目前要求发还产权的经租房主大多数都处于低收入水平,有的经租房主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尤其是一些当时没有按照国家政策而被错改的残疾人目前生活特别艰难。据了解,目前全国大中小城市平均每个城市有200户经租房户,涉及人口还难以估算。

  有关专家指出,经租房主发还产权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现在也具备了成熟的条件。当初国家经租的背景和条件已经发生了改变,这些经租房主们中的许多人由原来的住房富余变成了住房困难,他们从未放弃过争取落实政策的呼吁和努力,妥善处理好经租房问题符合中央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精神。解决经租房问题,首先是政府工作人员要改变以往对经租房主的强硬态度,同时也需要经租房主一方消除对抗情绪,通过正常的渠道理智表达自己的要求。采访中,记者发现,近年来经租房主的维权行为正自觉地趋于理智和团体化。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宫希魁教授在本报3月22日撰文提出“运用集体谈判构建和谐社会”的观点,认为集体谈判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减震器。他指出,“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些成员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手段和能力,其理应得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常常蒙受损失和遭到侵害,如果建立起有效的集体谈判制度,就有可能以一种集团性的有组织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免受侵害或减轻受害的程度。”

  “经租房”背景介绍:

  由于解放初中国城镇居民的住房紧张,从50年代初期开始到60年代初的10多年间,中国政府对城镇居民所拥有的房产一定量以上的部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实行由国家经租,当时政府的有关部门强调,这些房产只是由国家经租,产权并不会发生变化。

  不久,有关部门几次发文,称“以逐步赎买的方式改变其所有权”。随后,“文革”开始,各地的房管部门强行没收这些经租房主的房产证或房契。

  20多年以来,这些经租房主们不断向当地房管部门要求归还自己的产权,他们认为他们的产权并没有进行过任何变更。但90年代初开始中国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房管部门紧守自己部门利益,依据以往的政策文件,不肯发还经租房。然而随着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私产入宪给这些经租房主以极大的鼓舞,他们坚持要求政府发还私房产权。



只看该作者 28楼 发表于: 2011-06-18
把我的房子还给我经租房历史文件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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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dayoo.com   2004年03月17日 11:52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3月14日下午,北京的天气暖洋洋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式。此时在北京一家星巴克咖啡馆里,魏秀玲迫不及待地约见了记者。

  “刚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使我感觉经租房产权的法律界定是有可能的。”她兴冲冲地说。

  这些年来,魏秀玲一直在为争取明晰自己家的经租房产权奔波。

  半个世纪前,魏秀玲的公公靠着十几年干苦工攒下的钱,买下了200多间房产,其中大部分房间在自己的名下,用来开旅馆,另外24间在妻子名下作家居。

  1956年政府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中的百余间被公私合营,根据当时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改造的起点是15间以上,面积在225平方米的私有房屋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给房主以合理利润。”于是另外24间中的大部分被国家经租,留了5间房自家住,总面积只有80平方米左右。按照有关规定国家付给私房主租金,并从房租里扣除房产税、修缮保养费、住房管理费。但事实上,房主只拿到了20%-40%的租金。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租金停发,而且房管所的造反派勒令私房主们上交房契,声称如果不上交,就要遭到“革命”的处理。

  改革开放以后,像魏秀玲一样,许多经租房的房主们希望能落实政策明晰经租房的房产权,但是政府各相关部门都称没有新的文件精神。而最后的相关文件是1987年《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

  房主们从各个时期的经租房相关政策文件中分析得出:

  第一,当时的私房产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虽然由国家经租,根据最初的政策规定,产权并没有转移,房产的所有权在手续上并没有变更过,国家与房产产权人签订的是经营、管理手续;另外,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给当时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批复中“国家对经租房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用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一定时期内给予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业主实际上已经失去所有权”的规定并无法律依据,原因是,其中并未明确“赎买”的起止时间,此后也未和房产主签过任何手续。 

  第二,所有与经租房有关的文件资料里均未明确经租房产权归国家所有,虽然在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中,对经租房“可明确宣布为国家所有”也是根据1966年文革时期的文件精神,而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否定了十年文革,文革时期不合法的文件和政策理应在废除撤销之列,不能成为现在政策法令的依据。

  第三,1987年《通知》称(经租房)“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依据的也是上述1966年文件,该《通知》与上述《意见》均为部门行政文件,不是法律法规,而房屋产权的变更或转让应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

  魏秀玲说,现在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也就是说,出台归还和根本明确经租房产权的相关法令已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的步伐是很快的,”她很乐观,“有消息说,广东沿海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清退部分经租房了,这样看来,全面解决经租房产权只是迟早的问题。”

  历史是相似的,赵玉杰要讲的是他们家的标准租房产的事。

  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和许多人一样,他家在北京市宣武区棕树斜街45号的房子由本市房管部门接管,1983年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产权,但按照该规定,租金仍由房管部门规定,房租金只有0.11元/平方米,2000年3月调为3.45元/平方米,而当时的市场价是30-40元/平方米,2002年调到10元/平方米,2003年才调到35元/平方米,其中还包含修缮费。

  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计,“文革”初期,该市共接管私人房产51万间。据统计,目前还有近3.9万间。

  赵玉杰家还算幸运的,因为该房子处于北京市民居保护区,而那些遇到拆迁的标准租私房主就遇到了许多问题。北京市2001年以前的拆迁政策规定,只给私房主名为“重置成新价”的砖头瓦片钱,而承租人反而得到开发商全额的补偿款,即使是后来2001年9月的新规定也只给私房主20%的补偿款,直到2002年最新规定才落实到私房主能拿到整份的补偿款。

  赵玉杰拿出一个红本说,凭借自己多年的奔波努力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自己才要回了房产权,后来还争取拿到了土地使用证,这非常不容易了,因为全北京市只发了大概250本。但让他感到不安的是,在土地使用证中“土地使用类型”被划了一道斜线。他认为,根据城市私房的有关法律,此栏应注明“自然享有”,这样开发商征用占地时,他才能合法得到应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0多岁李长华无家可归已经一年多了,他原来家住的崇文区西马尾毛胡同20号院,2002年7月被列为拆迁范围,9月他得到拆迁办的裁决申请书,他对申请人既是主管该区城建工作的负责人同时又是该拆迁占用开发商的政策合理性,以及对房管局既是被拆迁人同时又接受拆迁委托的合法性表示质疑。

  然而,9月11日他和他的前妻迎来了他们的噩梦,20多人冲入他家并将他们五花大绑,并用胶带缠住头部,砸毁了房屋和所有的家具。他们报警找来了110,可110警察却以家庭内部纠纷治安案件处理,2003年7月他的房屋被强行推倒。

  在现代城市改造中,和李长华一样遭遇的案例并不在少数,私人房产权遭到蔑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形同虚设。专家指出,虽然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拥有合法的土地房屋财产权利,这种民事权利交换的原则是平等、自愿、有偿,房权同地权一致,但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无视、模糊以至于抹杀公民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甚至房屋所有权,不仅用地方规章和政策否认历史原因形成的私房土地使用权,而且有意无意地宣传商品房产权人买的只是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其土地使用权的属性最多只是“划拨”,他们可以随时根据自己的需要收归“国有”,推倒重来,为我所用。

  有关观察家分析认为,私房产权是私有财产权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此次通过并实施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标志着现代私房产权保护的法律进程进入一个新时期。

  经租房历史文件一览

  1955年12月16日 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国家分给房主的租金数量,可由租金总额中扣除国家的房产税、房屋修缮保养费、房屋管理费三项外,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给房主以适当的、固定的租金。”

  1956年1月18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对城市私有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1964年 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定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1967年3月28日 国家房产管理局《就租息问题给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原属出租的房屋,只退产权,不负责腾退房屋。”

  1982年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第二项‘公司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1985年2月16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注: 本处理意见自身相矛盾)

  1987年10月28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记者  傅旭明) 


只看该作者 29楼 发表于: 2011-06-18
一张大字报把私房变成官产 经租房主上访要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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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1 13:43:46 来源: 人民网   不良信息举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我的私房怎么成了局长合法财产 (制图:真言)
  是一群沉默了近半个世纪,终于发出自己声音的人。




  在他们身后,很多人直到死去都没有胆量说出这句话,而是把遗憾、不解和委屈留给了自己的儿女。

  更多的人在听到相同命运的人的呼唤时,只是胆怯地摇摇头,迷惘而恐惧地退回到历史的阴影中。“还是算了吧!”他们说。另一些人不安而警惕地回答:“嘘———别再提这事儿了,我们害怕。”

  然而站出来的人们似乎下定了决心。他们拿着泛黄的文件、复印了多次的证明,坚定地说:“你们这么做是违反宪法的!是对我们的欺骗和掠夺!我们要求根据宪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他们所要求维护的,不是简简单单的钱物,而是祖上辛苦积攒下来的私有房产。仅在北京市,这批房产就达到了20余万间。在轰轰烈烈的拆迁运动中,这些房子不仅代表着祖辈的血汗和悠久的建筑文化,更代表着数以亿计的金钱,以及房产主今后可能享有的生活水平。

  一切的发生,要上溯到45年前———“国家经租房”政策。

  “交了就完了,可别再生什么是非”

  2003年初冬的一天,我随马振环走进她在北京市西城区中廊下胡同10号的住所。周围的院落早已墙倒梁翻,只有这里还很完整。“住户都搬得差不多了,可我就是顶着不让他们拆———我得保留证据。如果拆光了,我们可能什么也要不回来。”

  马振环56岁了,兄妹4人,她排行第三。这一天,我见到了其中的三个。一家人都很老实,不太会说话,问题提出后,常常是想了又想才回答,脸上挂着那种诚恳而无助的神情。

  “我们家是地道的劳动人民。买这处房产时,大奶奶(马的爷爷的嫂子)已经60岁,我奶奶也44岁了。奶奶30多岁时爷爷就去世了,钱是她们俩在大户人家当了一辈子老妈子攒下来的。老辈人么,想法很简单,就是置办一处房产,可以不再出门做工,靠出租房屋过点安稳日子。”

  在一张1936年由北平市政府核准的土地所有权申请书上,我看到:这处房产在民国21年(1932年),按每亩60万元(当时货币)的标准地价买下的,共占地九分五厘三毫。房屋价格尚无处可查。买时是三进四合院,共25间房,马家又自建了4间。解放后,这处房产也得到了新中国政府的承认。

  本来,马振环爷爷的兄弟们都携家眷住在这里,但马家却人丁不旺,到1958年时,十五六口的大家族,就只剩马振环的奶奶领着独生儿子和媳妇这一门。人少屋多,空着的22间房陆续出租给7户人家,每月50多元的房租和马振环爸爸的工资,成了一家7口主要的经济来源。

  在上世纪50年代,这是普通又艰难的一家人。一位辛劳一辈子、操持全家的奶奶,一个从16岁就开始工作养活家人的父亲,一个患了严重神经官能症、无法做家务的母亲和4个大大小小的孩子。

  他们是乐观而又善良的,靠着出租房屋,父亲的工作,以及对新社会的信心。然而从1958年夏天开始,他们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期望被一步步打碎了。

  “突然有一天,国家就让把出租的房子交上去,说‘经租’了,就是政府负责经营出租,租金分我们40%。”马振环说。他们谁也不清楚当初是否和政府签订了什么协议,“应该是有的,但谁也没见到过,全部都保留在区房管局,老百姓家里没有副本”。只有大哥马振铎记得,发了一个好像叫“国家经租房本”的东西,作为凭证,由他每月到银行领取那40%的租金,金额是22元4角。

  马家奶奶在1959年去世,父亲也于1998年病逝。过去的四十多年中,不知是什么原因,谁也没过多地和下一代人谈论起这件事的细节。

  1983年,马振环的弟媳刘光苹嫁进来,她性格泼辣,喜欢聊天,公公倒常常和她谈起当年的事情。她说公公对这项政策的评价是,政府号召私房主支持国家建设,解决国家的住房困难,“当时我们觉得这也是应该的”。

  马家交出了22间出租房屋的房地契,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自留了7间房———其中一间是门廊,一间免费借给一对盲人夫妇住,一家7口其实只住5间,最大的也不到10平方米。

  22元4角的房租一直领到1966年7月。

  一天,中廊下胡同里,突然出现一张了红卫兵的大字报,写道:所有私房主一律到房管所办手续,上交所有房地契。弟弟马振铨回想说,他家的门廊里也贴了一张,很明显就是冲着他们来的,“是一张黄纸”,头一句便是“这崽子那崽子的”。

  作为全家顶梁柱的大哥那时22岁,“主动”把房地契和领取租金的“经租本”一并交到了区房管所。能够证明这处院子归马家所有的一切文件在那次上交中全部消失了。不仅原来由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再归他们拥有,就是曾允许他们自住的7间房(其实是5间)也不再姓“马”,而被看做是租住国家的房屋,每月还要交房租5元。

  他当时没有索要任何收据、签字或凭证。“交了就完了,可别再生什么是非。”大哥说。他认为这可以拯救全家人。

  “政府一纸公文就把我们的财产变成它所有了,还不告诉我们”

  10年后,当马家人从干校、从农村又聚回北京这处“家”时,4个孩子中3个都已成家,大哥有了个女儿,马振环搬到丈夫家去住,这5间房重新接纳了热热闹闹8口人。

  1979年,国家颁布落实房产的政策,将“文革”期间收取各家自住房的租金归还。“当然不是全部,我们家大概二三百块钱的样子,说是扣除了修缮费,虽然什么也没修过。”马振环说,“但大家还是挺高兴的。”他们认为这只是一个开始,马家院子将一步步归还它的主人。他们愿意为此等待。

  6年后,政府通知马家,发还自住房的房产证。这次是弟媳刘光苹去领的。当时马家已有了4个家庭,大小9口人,仍然只住5间房。刘光苹说自己说话有些冲,见房产证上标明的并不是院子的全部,立刻问:“那我们家经租的那些房子呢?”

  对方看也不看她说:经租的?还没政策,等吧。

  十几年的等待中,刘光苹几乎每隔几个月就到房管所去要一次“政策”,大家都觉得“总会有的”,“就快有了”。但直到马家的老人都离世了,政策还是没有“下来”。

  他们不知道,政策其实早就有了。早在1964年,中央的内部文件就已经将经租房定性为“收归国有”。20多年后,城乡建设环保部(今建设部)又颁布几个文件重申这项决定,并明确表示经租房已“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不予退还”。

  刘光苹回忆说,公公一直对她讲,不要着急,不要老去给人家添麻烦,“政府是不会骗我们的”。老人甚至将被经租的几十年间的22间房屋的房地税钱都留着,告诉她将来房子发还,不要忘记交税这项“应尽的义务”。“我公公是那种打酱油的钱绝不买肉的人。”

  如果不是2003年夏天,中廊下及周边胡同开始面临大规模的拆迁,马家肯定还会耐心等下去。

  这个夏天,拆迁办、评估组川流不息地来到小院儿。马家人眼睁睁地看到那些属于自己的房屋被丈量、被评估、被作价,然后根本不与主人商量一下,就打算拆掉,他们终于着急了。马振环被选为全家的代表,出面“讨公道”。也就是从那时起,他们才知道这个院子早在30多年前就不再姓“马”了。

  可这是怎样的一家人啊!那对盲人夫妇一直白白住着马家的房子,没人向他们收取房租;院子里原本还住着一个“五保”老太太,无依无靠,也是马家不断地贴补吃穿,直到送终;住在胡同的70多年里,马家人没一个和街坊红过脸,吵过架,即使对使用经租房的人,也还是像房东一样热情周到。

  然而他们却一直面临无法解决的困境。

  大哥在采访过程中多是沉默。他30多年前的那个保护家人的举动产生了严重的后遗症。

  马振环一直住在丈夫家。

  弟弟和刘光苹两口子,一个下岗,一个内退,目前没有任何生活来源,还有个上学的儿子。如果这处房子拆掉又没有合理的补偿,真不知靠什么生活,到什么地方住。

  “早知道是这样,当初就不找个有私房的嫁了。”刘光苹说。大家都笑,没人认为她在埋怨。刘补充说,“可不是,当初我们单位要分我一套两居室,一来调查,有私房,就黄了。也不看看是一共4家才有这么几间房。”

  而在拆迁中,作为房主的马家,一共只得到6万多块的“砖头瓦片钱”和最低标准的拆迁安置费。“一共才70万出头,4家分,你算算,每户拿不到20万,让我们到哪儿去买房?”

  但是,住在马家院子里、已经达成协议并搬走的5户,每户至少得到20万,而且,协议签得越晚,安置费的标准越高。其中一户,别处有房,从没在此住过;有两户把自家私建的小厨房办了房产证,算在拆迁面积里,领了钱;还有一户为了多领钱,将一间小厨房办成了别人名下的房产证,也领了钱……刘光苹气呼呼地一户户列举。

  “我怎么知道的?因为我天天在家,量房子拆房子的,我得看了文件才让他们进哪。”她笑自己道:“看我多傻,别人用我家的房子套钱,我还傻呵呵地帮人家算账。这么多年,我们早从这院的房东变成门卫啦!”

  “但是我们产权人的财产用什么来体现呢?”马振环拽着我的手问:“院子是我们家祖辈花钱买的,我们不是资本家,也不属敌逆产,当初国家是承认的。可是到头来,我们获得的补偿最少,享受的福利最差,生活水平最低,受的委屈最大。我们全家都是老实本分的守法公民,爸爸一辈子都说要‘相信政府’,可政府一纸公文就把我们的财产变成它所有了,还不告诉我们,凭什么这么对待我们?”

  “什么叫类似赎买,和我们商量过吗?给过我们钱吗?”

  马振环这些话,45年前没人敢问。而45年后,当他们向政府部门提出时,又没人能够、愿意回答。他们像是一群无事生非的人,无论寒风还是烈日,不断地要求被政府部门接见,一再地要求解决。

  “我们不是乞求不属于我们的东西啊!那些房子本来就是我的呀!”戎权秀老太太今年已经80岁了。和马家不同的是,戎家的大部分房产已被拆除。她和二儿子一家,目前借住在亲戚家的两间平房里。

  “那是1957年,或者是1958年,一个居委会的人到我家来,问我:你有房产吗?”戎老太太回忆道。

  “有啊!”她回答。

  “有多少间?”来人问。

  “在大宏庙有一所,花市有一所,一共将近30间吧。”

  “自己住多少间?”

  “孩子都小,就住4间。”

  “剩下的都出租了?”

  “是啊。”

  “您这出租的房子,赶明儿起国家就给你经租了,给你们经租费。”来人宣布。

  “啥叫经租呀?”戎权秀不明白。

  “就是国家给你管理,房子漏了、坏了,国家帮你修。”“那我那房钱呢?”戎权秀急了,一家7口,5个孩子,房租是惟一的生活来源。

  “您这个情况,孩子多,又没工作,给你40%,这是顶头儿的了!”来人说。

  “是就我一家,还是大伙儿都得这样啊?”戎权秀还是不放心。“都这样。出租到15间的,都是国家管了。”

  戎权秀见没什么可商量的,就没说什么。

  没过两天,那人又来了,说:“大伙讨论过了,你的房子就这样了,自住4间,经租的给你40%房租,你回头把房地契都交上去吧!”

  戎权秀没敢说什么,第二天就把两处院子的房地契送去上交了,“低眉顺眼,蔫不叽儿地送去,蔫不叽儿地回来了”。她也没有得到任何字据和收条儿。

  戎权秀的父亲戎世昌解放前是有名的翡翠大王。16岁在玉器行当学徒,凭着天分和勤奋,19岁时就能自己开店,渐渐成为设计、鉴定和工艺样样顶尖的专家。1937年日本人进北京后,戎世昌因不愿“伺侯日本鬼子”,不再做生意,而靠以前积攒下的房产出租为生。

  戎权秀是戎世昌的第4个女儿,像其他儿女一样,她也从父亲那里分到了两处院落。房产被经租后,为贴补家用,戎权秀到工厂里去当工人,一直工作到退休。

  戎权秀说自己是个“大大咧咧”的人。“原来我家有多少处房子,我都弄不清。这些事情,出嫁前是我父亲管,结婚后是我丈夫管。”

  但是,今年4月,她自家住的院子被拆掉了,只给了她2.3万元的“砖瓦钱”。她和两个儿子家选择回迁,每套房子还要再交12万元。一下子要再掏30多万元,她终于坐不住了。

  “我的房子都归国家了,还让我再掏钱去买房,我上哪儿去找钱?”戎权秀觉得自己太委屈了。“住我房子的人,户户都有单位分的福利房,根本不愁没地方住,平空白拿二十几万,当然欢天喜地的。我们这世世代代没有福利房、贡献自己房子的人,国家把房子拿走了,就这么不管我们了?”

  二儿子史卫国是快50岁的人了。因为有“私房主”这么个名分,他不但福利分房没资格,连住房公积金也没有。他拿出一个装满文件的夹子,把当年的政策一条条地用彩笔画出来:“那些人说这些经租房都是‘公房’,咱们看看‘公’从何来?”

  这些材料经租房主们早已烂熟于心,随便哪一个人都可以背出任一章节,并对其中的关键字句进行“点评”。

  第一件是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其中指出:

  “由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调整租金,取消一切中间剥削和变相增租的不合理现象。……

  “私房租金:……国家分给房主的租金数量,可由租金总额中扣除国家的房产税、房屋修缮保养费、房屋管理费三项外,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给房主以适当的、固定的租金。”

  ———这说明在“国家经租”开始时,产权还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并没有把房子转让或捐献,不然为什么国家还会给我们发租金,还要称我们为“房主”?

  而到了1964年1月13日,在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对国家经租房屋的说明变成了:

  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方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因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批复,名为《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强调道:“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什么叫“类似赎买”?国家要赎买,和我们商量过吗?给过我们钱吗?分给我们的是“租金”,也是老百姓的钱,国家从自己的钱包里掏过一分钱给我们吗?我们子女既然丧失了继承权,又为什么还要给我们租金?而且,这租金也只发到1966年9月,“文革”结束后也没把钱补给我们。

  1985年,城乡建设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发行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认为:“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

  1987年,该部又印发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提到:“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必要的。因此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必须从维护巩固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应该算进入正常法制轨道了,为什么还发布这么明显的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文件?这算不算任意没收公民财产?这种情况下,再让我们去买房,别说我们没钱,就算有钱,我们敢买吗?

  戎权秀在大宏庙(现更名为大宏巷)的院子仍在。“根本不敢带妈妈去看,他老人家肯定受不了。”史卫国说,他去看了几次,有几间早已墙斜屋漏,根本没人住。但由于是“公房”,即使他们无处可住,也无权再去居住。

  “如果能讨个明白的说法,能让儿女和孙子住上自己的房子,我觉得就值!”

  经租房主虽然数量庞大,各有各的故事和困难,但他们的经历大体是相同的:有15间以上房屋出租———被国家经租———交房契———归公———拆迁———无处居住———上访。因此,大多数人是在近两年才开始走上信访途径、讨要产权的。

  但也有例外。戎权秀同父异母的妹妹戎权环,就是一个已上访达10年之久的“硬头”。

  国家实行经租前后,戎权环的父母先后病逝,她和两个弟妹尚未成年,和外公一起生活。但按规定留给他们的自住房,却是几间别人正在租住着的房屋。住户不肯走,她们不得不一直在外另租他房。

  30多年来,戎权环一直和儿子、女儿挤在一间平房里,直到女儿出嫁。为了让儿子结婚,戎权环又不得不在退休后四处打工,条件只有一个:有地儿住就行。2002年,她居住的地区拆迁了,因为房产不是她的,也就没得到任何补偿。现在,她和儿子、媳妇以及刚出世的孙子挤在一间借来的14.8平方米的平房中,无望地等待。

  在1996年一封给北京市政府的信中,戎权环记录了她与北京市崇文区信访办公室张主任的谈话:

  张:你的事,区长过问过,有批示,给你买房,服装公司(戎退休前的单位)付不出这笔钱,你自己也拿不出,谁能拿?

  戎:政府就没有办法解决吗?

  张:政府解决不了。房子没有。等单位公房去“康居”吧。

  戎:您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应该知道,只有在单位交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才有权力去“康居”,不是个人想去“康居”就能解决的。而我们单位根本就没有公积金。

  张:康居去不了,就等拆迁,没有别的出路,一句话,政府解决不了。

  在不断的上访和查档中,她发现,当年她姐弟三人被经租的6处房产中,有两处早已划在别人名下,成了别人的房产。这下她更坐不住了。别人劝她:能找回来一两处就不错了,别把事情搞得太复杂。戎权环说:“那不行,就算是国家的,也不能随便就给个人了啊!这不是贪污吗?”

  她找到区政府,得到的答复是:你的房子是经租产,经租产是国家的,爱给谁给谁,跟你没关系;在北京市政府信访办,答复说:如果区政府的答复你不满意,你就去告它吧;她来到崇文区法院准备起诉,法院回答说:你的经租产已经是国家的财产了,你没有权利再来维护你个人的利益了。实在不行,你可以去检察院举报。而在北京市纪检,对方说:你的问题不归我们管,你还是去北京市政府复议处吧……

  在一封申请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产权管理和转移问题的复议书中,戎权环写道:

  在查档中,×局长讲:“这些房产都是我的。”我让他拿出房契、蓝图以及房产证的副本。这位局长讲:你要是非要看证,我一两天就办一份给你看……

  “……几十年来,我们被剥夺了财产所有权和生存权。10年的信访申诉,上至中央,下到地方,无一人问津……那个一阵风吹来,把人家吹得一无所有的时代已是历史。今天我们的国家是法制社会,是有人权的国家,政府已有了私房租金不封顶、帮助私房主收回出租房等维护私有房产所有权的举措,而我们被国家经营管理的房产……政府却迟迟不将产权退还,这是何道理?”

  戎权环保留了所有信件的复本以及邮寄挂号信的收据,甚至总结了“10年信访备忘大事记”。对于肯听她讲讲这些故事的人,她总是说着说着,眼圈儿就红了:“你可能觉得我觉悟太低了。可那是因为我受的伤害太残酷了。这么多年,没人帮助和理解我。”

  几年前,一位政府工作人员对她说过:“您所讲的,我完全相信。”她一直记着这句话,这大概是她第一次得到来自“官方”的信任和理解。她还把这句话列到了她的“大事记”里。

  “可我不怕麻烦。我剩下这十几年全搭上,如果能讨个明白的说法,能让儿女和孙子住上自己的房子,我觉得就值!”戎权环的话,代表了大多数经租房主的想法。

  “这是我关注的所有领域中,最令人心情沉重的”

  11月14日,建设部信访处。

  早上8点半起,北京的经租房主就陆续地聚集到这里。有的从大兴,有的从顺义。几乎全是老年人和中年人。

  “一开始根本没人接待,就是登一下记,等一上午,就走了。”魏秀玲说。她是上访的北京经租房主的带头人之一。“每个地方都差不多。有一次在市政府信访处,我们去了30多人,老是说一会儿就接待,一会儿就接待,结果我们从上午一直等到下午4点多,午饭都没吃,最后也没人出来。”

  “要是起诉呢?”

  “没用,所有法院都不受理。”

  接待过程不到1个小时。接待人员的回答核心只有一点:建设部1985年颁布文件中认定“经租房产权归国家”的说法,全部是依照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个“回复”的精神,而不是建设部的自行规定。

  有人问:那高法精神的依据是什么?

  回答:那是另一个问题。高法的文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建设部自己无权作出这种规定。

  问:可1964年高法的文件是违背国家宪法的,而且只是对一家地方法院的批复,不能算有法律效力。

  答: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那是特殊历史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

  问:可是最近沿海城市已经开始对经租房中的侨产做归还产权的工作,为什么对老百姓就不行,我们都是国家合法公民,国家为什么能保护、归还华侨的房产,对自己的公民就不能?

  答:那是广州地方政府自己的事,我们建设部管不了。

  问:那国家有没有政策不就没区别了吗?

  答:……

  问:如果我们老百姓的经租房产问题要解决,还需要哪些工作?国家觉得有什么困难不能还我们产权?

  答:对于经租房产的问题有定论,认为当时的改造是对的。

  问:但我们认为不对。我们都是劳动人民,当初谈的是经租,不是捐产。国家说“赎买”,如果你们能拿出一份合同,证明国家当初给了我钱———哪怕是一分钱,我们签了卖房的字据,那我们就认。可是并没有。您说这不是国家在欺骗我们吗?

  答:这话我可不能说……唉,你们也别逼我。实际上你们研究了那么多文件,心里肯定比我明白多了。

  问:我们来了这么多次,您帮我们向上反映了吗?

  答:当然反映了……

  作为主管这项工作的部门,建设部产权司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都毫无余地地拒绝了采访,他们的回答是:“我们只是执行中央的政策,没什么好说的。”

  “这是我关注的所有领域中,最令人心情沉重的。”高智晟律师形容他接触经租房问题后的心情说。他是全国十佳律师,在业内享有“维权律师”的盛名。

  早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第11条,就把房屋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囊括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1982年的宪法中,也有同样内容的条款。

  高律师强调“这是一个法律的真实”,即:国家仅以一些规范性文件,作为无偿获得公民手中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方式。这种违反宪法的状态长期存在至今。

  另外一个“真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相应的“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和落实政策的房产诉讼不予受理”的规定。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当私有房产主希望通过司法公正,解决与政府之间的房产矛盾时,往往发现自己陷入欲告无门的境地。

  高律师说:“宪法赋予法院的审判权不只是权力,也是义务,司法机关应该通过它的审判权来保障公民的诉权,使一个社会拥有完善的司法救济渠道。”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

  “经租房”房主们依宪主张的权利,还会被漠视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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