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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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d70b711f503fd969fc4333f7ff4bc4d4&showtopic=418210一、经租房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是经租房业主和政府部门(建委和房屋管理部门)针锋相对的焦点。经租房业主坚持认为经租房只是交给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房产的所有权始终没有转移。政府部门则坚持认为,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所有权已经确定属于国家,不属于经租房业主。那么,经租房的所有权到底应当如何认定呢?
首先,让我们回到历史起点上考察。我们知道,在国家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前,经租房归经租房业主所有,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经租房业主无需再就自己是所有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于是问题就转变为:既然国家(房管局或房管所)主张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由原经租房业主转变为国有,那么国家(房管局或房管所)应当对自己取得经租房所有权的合法性、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至少包括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法理)依据和事实依据。
二、首先看国家取得经租房所有权的法律(法理)依据。根据笔者的检索,明确宣示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或最终归国家所有)的中央机关或部位发布的规范文件如下(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1、 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中央基本上同意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望各地参照执行。
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相适应。这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城市党委,必须予以重视。
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当前城市社会改造的高潮中,争取在一两年内完成这一任务,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意见》指明了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政治性质、改造原则、改造方式、目的和期限。其中与经租房所有权直接相关的是改造目的,即逐步改变所有制(权),最终变私人所有制(权)为国家国有制(权)。但是,《意见》并没有宣布,经租房自《意见》公布之日即转为国有。《意见》也并没有说经租房的所有权在什么时候转为国家所有。一个合理的推断是,经租房的所有权何时转为国有,需要根据国家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进展状况,另行发文布告。
2、1964年1月10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根据1956年中央对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批示,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因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报告》沿袭《意见》确立的路线,强调经租房最终将由私有转为国有,但是需要一个过程。《报告》也没有明确宣布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从经租房业主变为国家。
3、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于1964年9月18日发布并实施, 于2008年12月1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8年12月24日。
《批复》指出:“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批复》明确宣布经租房业主已经丧失所有权,但是其表述比较令人费解。第一,“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潜在的台词是“经租房的业主虽然名义上(房产登记)还是所有权人”。难道房产所有权的判断和房产登记无关?第二,经租房业主是什么时刻丧失所有权的?经租房业主丧失所有权的标志是什么?第三,经租房业主丧失了所有权,那么新所有权人是谁?新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的标志又是什么?《批复》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笔者个人的揣测,《批复》其实要表达的意思是私人出租房屋被国家经租后,经租房业主的所有权中的很大一部分权能如占有、使用、超过70%的收益权已经不归原经租房业主享有,因此原经租房业主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不是完整和圆满的所有权了。而且,经租房的所有权最终要转为国有,所以不完满、即将消失的所有权的继承已无实际意义,但是,经租房业主仍然保有的部分收益权是可以继承的。
4、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处理意见》是第一份明确宣布经租房已归国家所有的中央文件。
5、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再次宣布:“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为什么做出这种规定,《通知》所附的说明是这么解释的:
“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一是许多私改房主以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为理由,往回要已纳入改造的房屋;二是有些私房主想借目前住房紧缺之机,高价出租或出卖房屋,强迫房管部门退房;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四是由于要求退回私改房屋而造成的纠纷不断发生。告到法院,法院也因没有政策、法律依据,无法审理等等。为了巩固私房改造成果,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根据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和1966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问题的报告(即中发(66)507号文)中指出的‘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精神,《意见》对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做了明确规定。被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往回要房。对强行夺占私改房屋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http://house.focus.cn/newshtml/43563.htm,
http://industry.soufun.com/industry/indus_zcfg_view.asp?id=636,
http://law.lawtime.cn/d566094571188.html/pos=1)根据《通知》所附说明可知:第一,截止《通知》发布之时——1985年2月16日——“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所以“很难说服房主”。第二,《通知》规定经租房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依据是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和1966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财政报告》)。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决议》的有关表述。《决议》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部分时这么表述的:
“(9)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一九五六年,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取得的胜利是辉煌的。”
这里所谓“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 是否包括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很有疑问的。笔者个人的意见,这里所谓“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指的应当是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因为,1956年的时候,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经基本上完成了,而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直到1956年才提出,其大规模付诸实施又是在1958年。所以,将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列入“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很不严谨的。
再来看《财政报告》。《财政报告》摘录:
“……
这个文件发到县、团级党委和工交、基建、财贸、文教各系统的基层单位,并且向红卫兵和广大群众进行传达,同时,和他们进行商讨,欢迎他们提出新的倡议。目前这些问题不要登报。在传达时,要由负责干部亲自讲解说明,组织群众讨论。
1966年9月24日
附: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主席、中央:
最近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横扫‘四旧’,解决了一些多年来没有解决的问题。这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革命创举。他们在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也提出了许多革命性的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当采纳办理。也有些是目前还不能实行的,需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服。现在把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改换旧商店的招牌,扫除服务行业中陈规陋习的倡议,各地已经在实行,应当继续积极地有领导地实行。
二、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关于取消定息,将有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
《财政报告》明知取消定息需要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方能实行,但是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至今未通过定息的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在全国人大未有决定之前擅自取消定息是否违宪?将涉嫌违宪的取消定息的“精神”贯彻到经租房领域是否妥当?
所以,笔者以为《通知》以《决议》和《财政报告》作为论证经租房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依据,是很成问题的。
以上是对宣示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或最终归国家所有)的中央发布规范文件的梳理。除了上面已经指出的问题之外,这些文件本身的合法性不无商榷的余地。
首先看这些文件的制定主体及组织性质:
序号 文件名称 制定主体 制定主体组织性质 转批主体
1 《意见》 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 政党的内设机构 中共中央
2 《报告》 国家房产管理局 行政机关 国务院
3 《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机关
4 《处理意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行政机关
5 《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行政机关
6 《决议》 中共中央 政党
7 《财政报告》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 行政机关 中共中央
从上表可以看出,这些文件的制定者分别是政党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不是民意代议机关(立法机关),因此严格来讲这些文件都不属于法律的范围——法律的制定主体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那么,政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对公民的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转变为国有?
依“法律保留原则”,对于影响人民自由权利的某些重要事项,只能保留给民意代议机关(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其他任何规范都无权规定。作为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已经引入我国法律规定,具体体现为《立法法》第七、八条。
《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可见,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据此推知,对公民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权变为国有,道理上也应当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都无权制定类似规范文件。因此,前述《意见》、《报告》、《批复》、《处理意见》、《通知》、《决议》、《财政报告》在未取得全国人大授权的情况下宣布对公民的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转变为国有,在合法性上的确是令人质疑的。
当然,《立法法》是2000年7月1日才开始施行的,我们不能直接适用《立法法》的规定来评价之前的经租房行为,但是经租房政策在法律依据上的瑕疵实实在在伤害了经租房业主对国家和法律的感情。
综上,通过对宣示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或最终归国家所有)的中央规范文件的梳理,笔者个人的感觉是:宣称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在法律(法理)依据上是不充分的。
三、如果说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由原经租房业主转变为国有,那么国家还有义务将所有权转变的具体过程解释清楚。
1、一个正常的房产所有权变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或要素:
第一、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包括:契约、赠与、继承、公共权力如征收、法院判决执行等。
第二、支付对价。
第三、房产交付。
第四、所有权转移公示,一般为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现结合经租房的问题,从以上四个方面逐一检讨经租房所有权变更的各个环节或要素。首先要说明的一点是,根据《意见》的规划,经租房的实施是“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最终实现所有权的变更。因此,从原初来说,经租行为应当是一种接近平等交易的特殊交易,法理上可以类推适用房产买卖的规则。
2、经租房所有权变更的依据。国家和经租房业主之间有没有类似于房屋买卖契约的文书?根据华新民女士提供的信息,当时经租房主曾经写了一份字据,内容大概是“我自愿把位于某胡同某号的房产交给国家经营”(
http://finance.sina.com.cn/g/20050329/18501470511.shtml )。从这份字据来看,经租房业主并没有将经租房的所有权转让给国家的意思。也就是说,国家和经租房业主之间并没有就经租房所有权的转移达成合意。所以,主张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变为国家,在变更依据上存在先天不足。
这种先天不足后来可能引发了新的问题。例如有一位经租房业主告诉笔者,说他们在查询经租房房产档案时,发现一份经租房主签名的房屋买卖契约,但是经租房业主的签名是伪造的,令他们十分气愤。
3、既然是“和平赎买”,那么经租房的对价是否已经足额支付?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国家经租以后,给经租房业主20%到30%的定租,而且经租房的定租只发到1966年9月底。
最早提出暂停经租房定租的文件是国家房产管理局(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以下简称《暂停支付的意见》)。《暂停支付的意见》指出:“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而实际的情况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似乎至今没有做出取消资本家的定息或取消经租房定租的决定。而国家房产管理局在未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情况下“暂停”了定租,造成一笔有待结清的“定租债”。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落实私房政策,关于定租问题,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做出如下规定:“三、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凡是在1961年9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5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从此,1966年的“暂停”变为“永停”。
至于,为什么将定租发放截止到1966年9月底,《通知》所附说明是这么解释的:“(三)关于发定租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发(66)507号文‘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和1979年乌兰夫同志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问题的座谈会上的讲话‘按国家的政策,定息到1966年9月已经结束’的精神,私房改造的定租也发放到1966年9月底就结束了。但由于各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是陆续进行的,所以给私改房主发放定租的时间也长短不一,全国各城市和1/3的镇是在1956年到1959年进行私房改造的,私改房主领了7年到10年的定租;部分县镇是在1960年以后,特别是1964年国房字21号文件下发以后进行私房改造的,私改房主只领了1到2年的定租,有的甚至没有领到。因此,私改房主意见很大,说这是没收了他们的私房,违反宪法规定。我们认为,这样做体现了党对私改房主的赎买政策,应当根据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给这些私改房主补发一定的定租。补发多长时间为宜,经征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一般按5年计算以补发或补足比较适宜。这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私改房主,尽管领取定租的时间较短或没领到,但他们在接受改造之前仍继续收取房租,按5年补发或补足定租,从经济上说,他们并不比1961年以前接受改造的人吃亏。同时,补发5年,只涉及到60年代进行私房改造的一些县镇,数量不大,较易解决。因此,《意见》中规定,‘凡是在1961年9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5年的,一般按5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从以上说明可知,定租停发到1966年9月底说到底是根据资本家定息取消的时间来确定的,并说“这样做体现了党对私改房主的赎买政策”。但是,“这样做”真的“体现了党对私改房主的赎买政策”吗?笔者个人是很怀疑的。因为,既然是“赎买”,那么赎买的对价就应当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但国家房产管理局只是征求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而没有征求经租房业主的意见,所以定租发放截止到1966年9月底的决定没有体现经租房业主的意志,不宜认定为经租房“赎买”的对价已经足额支付。
4、经租开始的时候,经租房主将房产交给国家经营管理。但是,从经租房主订立的字据可以知道,这个交接中并不包含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很难说是转移所有权意义上的交付。
5、现在很多经租房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房管局或房管所。因为经租房的房产档案不对社会公开,所以我们无法确定经租房所有权变更登记本身在程序上、形式上是否存在瑕疵。但是很多经租房业主对于变更登记中注销或收缴原所有权证(或经租本)的环节耿耿于怀,因为原所有权证(或经租本)是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红卫兵贴出大字报,强令经租房业主交出的。因此,注销或收缴原所有权证(或经租本)的过程是一个在完全没有法律秩序的状态下、以一种非常野蛮的方式实现的。所以,经租房所有权变更登记中新旧所有权证衔接环节的合法性也不断遭到经租房业主的质疑。
四、关于经租房的问题,笔者的有以下不成熟的看法,提出来与大家共勉:
1、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或即将)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为适应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提出并实施的。虽然它也是完成城市全面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重要性远远无法与国家对工业、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相提并论。因此,在考虑经租房问题的时候,不应当将经租房的问题与“三大改造”进行绑架,而是应当有所区隔。
2、“三大改造”的提出,经过长期的积累,在指导理论上有坚实、科学的基础。“三大改造”的实施,得到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极大的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提出是否经过扎实的理论积累和科学调研,是值得商榷的。
194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是这么阐述中国共产党关于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的政策的:
“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租额不得过高,但是也不宜太低,原则上应当是除掉房屋折旧赔偿金和必需的修理费用部分后,房租中的利息部分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平均利润。地产的投机,应当禁止。”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方针,而采取相反的方针,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等办法,结果就会造成城市房屋的破坏。”
“但是,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
对比《意见》和《政策》,就会发现《意见》关于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的见解和《政策》存在严重的冲突。从经租房政策后来的实施情形看,经租房甚至恰恰走到了《政策》的对立面,“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
从《政策》到《意见》,前后相距短短七年时间,理论认识上差距如此巨大,毫无衔接,完全不符合中国共产党重视科学理论指导的优良传统。所以,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否经过扎实的理论积累和科学调研,是值得商榷的。
3、实施过程中的扭曲和变形加剧了经租房问题的复杂性。经租房政策刚开始实施,就遭遇到“大跃进”,出现急躁冒进的苗头。这种苗头在《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已经被点名批评:“有些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些地方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经租房政策的实施遭到进一步扭曲:所有权证或经租本被红卫兵收缴、定息暂停。经租房在实施过程中遭到扭曲和变形大大加深了经租房问题的复杂性。
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拨乱反正,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得到逐步解决。但是,党中央始终没有就经租房的问题给予正式的评价,这也是造成目前很多政府官员、经租房业主、普通民众在经租房问题上认识混乱的主要原因。也许是因为在以前,经租房的问题在国家生活中还算不上什么大问题吧。但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城市地皮、房价飞涨的今天,经租房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
5、团结一致向前看,用务实、发展的眼光解决经租房问题。是的,从某种意义上,历史需要重温,旧账需要清理。但是在经租房的问题上,向后看没有出路。因为从政府一面看来,在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反复强调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国有的情况下,回过头来重新确认经租房归经租房业主所有,是很困难的。但是,要阐明经租房归国家所有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样也是很困难的。从经租房业主一面来看,在法治逐步完善、人权保障日益进步的今天,不给经租房讨一个说法,他们也是不甘心的。在这种两难困境下,只顾向后看,一定要争个对错,是没有出路的。比较可取的姿态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用务实、发展的眼光解决经租房的问题。
我们可不可以把经租房看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牺牲?至于这种牺牲是被迫的还是自愿的,姑且不论,但是,从客观上,这种牺牲为我们国家经济建设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巨大成就做出了贡献,这是事实。在我们国家的经济初步繁荣、人民生活欣欣向荣的今天,我们的国家和民众是不是应当对当年经租房业主的牺牲表示敬意,如果我们有能力,是不是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经济上的补偿?
6、回顾我们国家建国以来的发展,我认为,我们国家在很多时候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经济建设上,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的效率,而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兼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业,很多事没有得到公平的处理,很多人没有得到公平的待遇。希望我们国家以后的发展,能够兼顾效率和公平,人民能够在公平和谐的氛围中共享经济繁荣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