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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新闻]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经租房 香港澳门都回归祖国了,经租房国家多会还给百姓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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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0楼 发表于: 2011-06-18
俱全
陶玉国

只看该作者 31楼 发表于: 2011-06-19
来顶顶。。。

只看该作者 32楼 发表于: 2011-06-19
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来源: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d70b711f503fd969fc4333f7ff4bc4d4&showtopic=418210
一、经租房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是经租房业主和政府部门(建委和房屋管理部门)针锋相对的焦点。经租房业主坚持认为经租房只是交给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房产的所有权始终没有转移。政府部门则坚持认为,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所有权已经确定属于国家,不属于经租房业主。那么,经租房的所有权到底应当如何认定呢?
首先,让我们回到历史起点上考察。我们知道,在国家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前,经租房归经租房业主所有,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经租房业主无需再就自己是所有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于是问题就转变为:既然国家(房管局或房管所)主张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由原经租房业主转变为国有,那么国家(房管局或房管所)应当对自己取得经租房所有权的合法性、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至少包括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法理)依据和事实依据。

二、首先看国家取得经租房所有权的法律(法理)依据。根据笔者的检索,明确宣示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或最终归国家所有)的中央机关或部位发布的规范文件如下(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1、 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中央基本上同意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望各地参照执行。
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相适应。这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城市党委,必须予以重视。
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当前城市社会改造的高潮中,争取在一两年内完成这一任务,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意见》指明了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政治性质、改造原则、改造方式、目的和期限。其中与经租房所有权直接相关的是改造目的,即逐步改变所有制(权),最终变私人所有制(权)为国家国有制(权)。但是,《意见》并没有宣布,经租房自《意见》公布之日即转为国有。《意见》也并没有说经租房的所有权在什么时候转为国家所有。一个合理的推断是,经租房的所有权何时转为国有,需要根据国家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进展状况,另行发文布告。

2、1964年1月10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根据1956年中央对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批示,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因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报告》沿袭《意见》确立的路线,强调经租房最终将由私有转为国有,但是需要一个过程。《报告》也没有明确宣布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从经租房业主变为国家。

3、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于1964年9月18日发布并实施, 于2008年12月1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8年12月24日。
《批复》指出:“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批复》明确宣布经租房业主已经丧失所有权,但是其表述比较令人费解。第一,“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潜在的台词是“经租房的业主虽然名义上(房产登记)还是所有权人”。难道房产所有权的判断和房产登记无关?第二,经租房业主是什么时刻丧失所有权的?经租房业主丧失所有权的标志是什么?第三,经租房业主丧失了所有权,那么新所有权人是谁?新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的标志又是什么?《批复》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笔者个人的揣测,《批复》其实要表达的意思是私人出租房屋被国家经租后,经租房业主的所有权中的很大一部分权能如占有、使用、超过70%的收益权已经不归原经租房业主享有,因此原经租房业主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不是完整和圆满的所有权了。而且,经租房的所有权最终要转为国有,所以不完满、即将消失的所有权的继承已无实际意义,但是,经租房业主仍然保有的部分收益权是可以继承的。

4、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处理意见》是第一份明确宣布经租房已归国家所有的中央文件。

5、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再次宣布:“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为什么做出这种规定,《通知》所附的说明是这么解释的:
“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一是许多私改房主以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为理由,往回要已纳入改造的房屋;二是有些私房主想借目前住房紧缺之机,高价出租或出卖房屋,强迫房管部门退房;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四是由于要求退回私改房屋而造成的纠纷不断发生。告到法院,法院也因没有政策、法律依据,无法审理等等。为了巩固私房改造成果,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根据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和1966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问题的报告(即中发(66)507号文)中指出的‘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精神,《意见》对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做了明确规定。被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往回要房。对强行夺占私改房屋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司法部门处理。”(http://house.focus.cn/newshtml/43563.htmhttp://industry.soufun.com/industry/indus_zcfg_view.asp?id=636
http://law.lawtime.cn/d566094571188.html/pos=1)
根据《通知》所附说明可知:第一,截止《通知》发布之时——1985年2月16日——“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所以“很难说服房主”。第二,《通知》规定经租房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依据是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和1966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财政报告》)。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决议》的有关表述。《决议》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部分时这么表述的:
“(9)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一九五六年,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取得的胜利是辉煌的。”
这里所谓“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 是否包括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很有疑问的。笔者个人的意见,这里所谓“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指的应当是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因为,1956年的时候,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经基本上完成了,而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直到1956年才提出,其大规模付诸实施又是在1958年。所以,将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列入“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很不严谨的。
再来看《财政报告》。《财政报告》摘录:
“……
这个文件发到县、团级党委和工交、基建、财贸、文教各系统的基层单位,并且向红卫兵和广大群众进行传达,同时,和他们进行商讨,欢迎他们提出新的倡议。目前这些问题不要登报。在传达时,要由负责干部亲自讲解说明,组织群众讨论。
1966年9月24日
附: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主席、中央:
最近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横扫‘四旧’,解决了一些多年来没有解决的问题。这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革命创举。他们在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也提出了许多革命性的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当采纳办理。也有些是目前还不能实行的,需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服。现在把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改换旧商店的招牌,扫除服务行业中陈规陋习的倡议,各地已经在实行,应当继续积极地有领导地实行。
二、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关于取消定息,将有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
《财政报告》明知取消定息需要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方能实行,但是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至今未通过定息的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在全国人大未有决定之前擅自取消定息是否违宪?将涉嫌违宪的取消定息的“精神”贯彻到经租房领域是否妥当?
所以,笔者以为《通知》以《决议》和《财政报告》作为论证经租房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依据,是很成问题的。

以上是对宣示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或最终归国家所有)的中央发布规范文件的梳理。除了上面已经指出的问题之外,这些文件本身的合法性不无商榷的余地。
首先看这些文件的制定主体及组织性质:

序号 文件名称 制定主体 制定主体组织性质 转批主体
1 《意见》 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 政党的内设机构 中共中央
2 《报告》 国家房产管理局 行政机关 国务院
3 《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机关
4 《处理意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行政机关
5 《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行政机关
6 《决议》 中共中央 政党
7 《财政报告》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 行政机关 中共中央

从上表可以看出,这些文件的制定者分别是政党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不是民意代议机关(立法机关),因此严格来讲这些文件都不属于法律的范围——法律的制定主体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那么,政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对公民的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转变为国有?
依“法律保留原则”,对于影响人民自由权利的某些重要事项,只能保留给民意代议机关(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其他任何规范都无权规定。作为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已经引入我国法律规定,具体体现为《立法法》第七、八条。
《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可见,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据此推知,对公民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权变为国有,道理上也应当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都无权制定类似规范文件。因此,前述《意见》、《报告》、《批复》、《处理意见》、《通知》、《决议》、《财政报告》在未取得全国人大授权的情况下宣布对公民的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转变为国有,在合法性上的确是令人质疑的。
当然,《立法法》是2000年7月1日才开始施行的,我们不能直接适用《立法法》的规定来评价之前的经租房行为,但是经租房政策在法律依据上的瑕疵实实在在伤害了经租房业主对国家和法律的感情。

综上,通过对宣示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或最终归国家所有)的中央规范文件的梳理,笔者个人的感觉是:宣称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在法律(法理)依据上是不充分的。

三、如果说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由原经租房业主转变为国有,那么国家还有义务将所有权转变的具体过程解释清楚。
1、一个正常的房产所有权变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或要素:
第一、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包括:契约、赠与、继承、公共权力如征收、法院判决执行等。
第二、支付对价。
第三、房产交付。
第四、所有权转移公示,一般为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现结合经租房的问题,从以上四个方面逐一检讨经租房所有权变更的各个环节或要素。首先要说明的一点是,根据《意见》的规划,经租房的实施是“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最终实现所有权的变更。因此,从原初来说,经租行为应当是一种接近平等交易的特殊交易,法理上可以类推适用房产买卖的规则。
2、经租房所有权变更的依据。国家和经租房业主之间有没有类似于房屋买卖契约的文书?根据华新民女士提供的信息,当时经租房主曾经写了一份字据,内容大概是“我自愿把位于某胡同某号的房产交给国家经营”(http://finance.sina.com.cn/g/20050329/18501470511.shtml )。从这份字据来看,经租房业主并没有将经租房的所有权转让给国家的意思。也就是说,国家和经租房业主之间并没有就经租房所有权的转移达成合意。所以,主张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变为国家,在变更依据上存在先天不足。
这种先天不足后来可能引发了新的问题。例如有一位经租房业主告诉笔者,说他们在查询经租房房产档案时,发现一份经租房主签名的房屋买卖契约,但是经租房业主的签名是伪造的,令他们十分气愤。

3、既然是“和平赎买”,那么经租房的对价是否已经足额支付?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国家经租以后,给经租房业主20%到30%的定租,而且经租房的定租只发到1966年9月底。
最早提出暂停经租房定租的文件是国家房产管理局(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以下简称《暂停支付的意见》)。《暂停支付的意见》指出:“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而实际的情况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似乎至今没有做出取消资本家的定息或取消经租房定租的决定。而国家房产管理局在未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情况下“暂停”了定租,造成一笔有待结清的“定租债”。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落实私房政策,关于定租问题,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做出如下规定:“三、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凡是在1961年9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5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从此,1966年的“暂停”变为“永停”。
至于,为什么将定租发放截止到1966年9月底,《通知》所附说明是这么解释的:“(三)关于发定租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发(66)507号文‘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和1979年乌兰夫同志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问题的座谈会上的讲话‘按国家的政策,定息到1966年9月已经结束’的精神,私房改造的定租也发放到1966年9月底就结束了。但由于各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是陆续进行的,所以给私改房主发放定租的时间也长短不一,全国各城市和1/3的镇是在1956年到1959年进行私房改造的,私改房主领了7年到10年的定租;部分县镇是在1960年以后,特别是1964年国房字21号文件下发以后进行私房改造的,私改房主只领了1到2年的定租,有的甚至没有领到。因此,私改房主意见很大,说这是没收了他们的私房,违反宪法规定。我们认为,这样做体现了党对私改房主的赎买政策,应当根据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给这些私改房主补发一定的定租。补发多长时间为宜,经征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一般按5年计算以补发或补足比较适宜。这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私改房主,尽管领取定租的时间较短或没领到,但他们在接受改造之前仍继续收取房租,按5年补发或补足定租,从经济上说,他们并不比1961年以前接受改造的人吃亏。同时,补发5年,只涉及到60年代进行私房改造的一些县镇,数量不大,较易解决。因此,《意见》中规定,‘凡是在1961年9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5年的,一般按5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从以上说明可知,定租停发到1966年9月底说到底是根据资本家定息取消的时间来确定的,并说“这样做体现了党对私改房主的赎买政策”。但是,“这样做”真的“体现了党对私改房主的赎买政策”吗?笔者个人是很怀疑的。因为,既然是“赎买”,那么赎买的对价就应当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但国家房产管理局只是征求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而没有征求经租房业主的意见,所以定租发放截止到1966年9月底的决定没有体现经租房业主的意志,不宜认定为经租房“赎买”的对价已经足额支付。
4、经租开始的时候,经租房主将房产交给国家经营管理。但是,从经租房主订立的字据可以知道,这个交接中并不包含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很难说是转移所有权意义上的交付。

5、现在很多经租房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房管局或房管所。因为经租房的房产档案不对社会公开,所以我们无法确定经租房所有权变更登记本身在程序上、形式上是否存在瑕疵。但是很多经租房业主对于变更登记中注销或收缴原所有权证(或经租本)的环节耿耿于怀,因为原所有权证(或经租本)是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红卫兵贴出大字报,强令经租房业主交出的。因此,注销或收缴原所有权证(或经租本)的过程是一个在完全没有法律秩序的状态下、以一种非常野蛮的方式实现的。所以,经租房所有权变更登记中新旧所有权证衔接环节的合法性也不断遭到经租房业主的质疑。

四、关于经租房的问题,笔者的有以下不成熟的看法,提出来与大家共勉:
1、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或即将)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为适应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提出并实施的。虽然它也是完成城市全面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重要性远远无法与国家对工业、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相提并论。因此,在考虑经租房问题的时候,不应当将经租房的问题与“三大改造”进行绑架,而是应当有所区隔。
2、“三大改造”的提出,经过长期的积累,在指导理论上有坚实、科学的基础。“三大改造”的实施,得到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极大的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提出是否经过扎实的理论积累和科学调研,是值得商榷的。
194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是这么阐述中国共产党关于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的政策的:
“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租额不得过高,但是也不宜太低,原则上应当是除掉房屋折旧赔偿金和必需的修理费用部分后,房租中的利息部分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平均利润。地产的投机,应当禁止。”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方针,而采取相反的方针,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等办法,结果就会造成城市房屋的破坏。”
“但是,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
对比《意见》和《政策》,就会发现《意见》关于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的见解和《政策》存在严重的冲突。从经租房政策后来的实施情形看,经租房甚至恰恰走到了《政策》的对立面,“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
从《政策》到《意见》,前后相距短短七年时间,理论认识上差距如此巨大,毫无衔接,完全不符合中国共产党重视科学理论指导的优良传统。所以,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否经过扎实的理论积累和科学调研,是值得商榷的。
3、实施过程中的扭曲和变形加剧了经租房问题的复杂性。经租房政策刚开始实施,就遭遇到“大跃进”,出现急躁冒进的苗头。这种苗头在《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已经被点名批评:“有些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些地方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经租房政策的实施遭到进一步扭曲:所有权证或经租本被红卫兵收缴、定息暂停。经租房在实施过程中遭到扭曲和变形大大加深了经租房问题的复杂性。
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拨乱反正,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得到逐步解决。但是,党中央始终没有就经租房的问题给予正式的评价,这也是造成目前很多政府官员、经租房业主、普通民众在经租房问题上认识混乱的主要原因。也许是因为在以前,经租房的问题在国家生活中还算不上什么大问题吧。但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城市地皮、房价飞涨的今天,经租房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
5、团结一致向前看,用务实、发展的眼光解决经租房问题。是的,从某种意义上,历史需要重温,旧账需要清理。但是在经租房的问题上,向后看没有出路。因为从政府一面看来,在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反复强调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国有的情况下,回过头来重新确认经租房归经租房业主所有,是很困难的。但是,要阐明经租房归国家所有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样也是很困难的。从经租房业主一面来看,在法治逐步完善、人权保障日益进步的今天,不给经租房讨一个说法,他们也是不甘心的。在这种两难困境下,只顾向后看,一定要争个对错,是没有出路的。比较可取的姿态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用务实、发展的眼光解决经租房的问题。
我们可不可以把经租房看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牺牲?至于这种牺牲是被迫的还是自愿的,姑且不论,但是,从客观上,这种牺牲为我们国家经济建设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巨大成就做出了贡献,这是事实。在我们国家的经济初步繁荣、人民生活欣欣向荣的今天,我们的国家和民众是不是应当对当年经租房业主的牺牲表示敬意,如果我们有能力,是不是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经济上的补偿?
6、回顾我们国家建国以来的发展,我认为,我们国家在很多时候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经济建设上,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的效率,而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兼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业,很多事没有得到公平的处理,很多人没有得到公平的待遇。希望我们国家以后的发展,能够兼顾效率和公平,人民能够在公平和谐的氛围中共享经济繁荣的成果!



只看该作者 33楼 发表于: 2011-06-19
来源:http://forum.book.sina.com.cn/viewthread.php?tid=4407718&page=1#pid33345757
经租房85(87)文件解析
解析:
:针对私有出租房实施的是经租政策,这个政策是在1958年大跃进期间开展起来的,在这之前只有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该办负责农业)出台的一份意见,将经租与社会主义改造联系起来。而在这之前党中央毛主席早已明确,我国实施的是三大改造,即;农业,手公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非四大改造。改造方面针对的是生产资料,而非生活资料。
至今中央认可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只是上述三大改造,而不涉及其余范畴和生活资料领域。
   “比照”就已说明了私有出租房不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范围内,而是左倾思想的产物。
   “定租”“公私合营”“赎买政策”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特定词汇,与经租房无关。
    从1957年下半年起,极左思想泛滥,1958年大跃进期间“15年超英,20年赶美”等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被当成切实可行的目标提了出来,这些目标超越了当时生产力水平,以现在的生产力水平短期内实现这些目标也是不切实际的。当时以浮夸风、瞎指挥、共产风为标致的左的错误严重泛滥开来,给国家,人民造成了深重灾难。经租房误入社改就是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这段时期已被《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否定。

:多年来,房管系统以《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85)城住字87号文件做为经租房已属国有的依据,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该文件是针对全国城镇私有出租房的文件,涉及到的问题遍布全国各个城镇,有经租房的区域,范围广大。应报请上级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不应闭门造车。
其次,这个文件的核心是产权归属问题,产权问题从古至今,从国内到国外都属法定权限,应尊循法律规定。
再次,该文件是1985年出的,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其是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出台《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后,从1957年下半年起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22年的左倾运动已被彻底否定。经租房做为左倾运动贱踏宪法法律的产物,身为政府职能部门而非权力机构的建设部,房管系统本应坚决彻底的贯彻党中央《决议》,尊守宪法法律履行职责。
    建设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85)城住字87号文件,只是职能部门出台的《意见》,而非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相关程序出台的《决议》或《决定》。而“收归国有”也只是该《意见》的建议,这也就是说,职能部门有此想法(收归国有),至今国家权力机构也未就经租房问题举行表决,确定是否“收归国有”。无论是从级别、还是权限、效力,建设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85)城住字87号文件,都不具备做为将经租房“收归国有”的依据
   2008年全国人大指示最高法撤销了64(80)法研,因与《物权法》抵触,这更加印证了经租房从未“收归国有”。


只看该作者 34楼 发表于: 2011-06-19
什么叫“国家经租房”?什么叫私人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
来源:http://bbs.hualongxiang.com/read-htm-tid-6697627.html
   经租房(又称”私改遗留产”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大城市出租房在15间或225平方公尺以上的,小城市出租房在10间或100平方公尺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钱给经租房主。经租房业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还可以这样讲:"经租房"应该是一个非常陌生的名词。可是,确实是有这么一批人,对这个名词已经到了刻骨铭心的地步,他们,甚至他们家族的命运都和这三个字息息相关。半个世纪之前,他们响应国家的号召,为了解决城市住房紧张问题,把自己的房子拿出来交给政府,然后由政府出租给别人居住,他们只领取一部分租金。应当说,在那个特殊的年代,他们为国家做出了贡献,但是在半个世纪之后,再也没有人这么评价他们,现实的情况是,这些曾经富有的经租户,反而成了住房困难户,他们的经租房已经不再属于自己。

   “经租”是上世纪50年代出现的一个“关键词”。1958年前后,政府对私有的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就是“经租”。经租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经租的起点各地略有不同,大约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间。向房主支付定额租金的比例,不同地区,对不同情况的房主也略有不同,大约是全额租金的20—40%。在北京,私人出租房屋超过15间(或225平方米)的就要纳入经租。

   经租虽然也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其实与其他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有所不同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经租大致是在1958年6月。经租为什么没有放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一并完成呢?这不只是个时间问题,而是政策、做法上要有所不同。因为私有房屋属于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1954年宪法有“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明文规定。

   1956年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提出“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意见。在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时候,是采用“经租”的做法,而没有采用“公私合营”的做法。这里边虽有“逐步改变所有制”的说法,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宣布被经租的私有房屋变为“归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房房主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这里边虽然提到“赎买”,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就此做出具体安排,也没有办理相应的经济法律手续。

  

   “经租房”私人产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于建国以后依法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合法私有房产。建国初期,由于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紧张,农业人口大量进城造成住房困难,因此动员有房者出租私有房屋。国家于58年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实行国家经租,确切地说经租就是国家征用,私房业主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是经租申请书,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国家。社会主义改造实际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私房业主收取的是20%-40%的房租而不是赎买金,真正的赎买手续并没有进行,产权证由房主自己保管。直到1966年文革无政府时期,产权证被迫上缴。直至现在“经租房”产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手续将产权转移给任何人或国家房屋管理部门。是受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国家法律保护的。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秘密发布的[82]-445号文件、[85]-87号文件、[87]-575号文件以及[2005]-226号文件宣布“经租房”收归国有,是违法的错误的宣布,关于“经租房”收归国有的有关政策规定都是与宪法、与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相违背的。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立法法有关法律条款,以上与宪法和法律冲突的有关政策文件都应该全部废除。

  

   早在20年前文革后期落实私房政策时,广东、福建等省就将“经租房”私产发还给产权人。特别是当年出租私房被经租时,所制定的经租政策的不合理,导致了私房被经租权利人的极大意见。北京市规定15间[225平方米]以下的出租房可以不由国家经租;而超过15间[225平方米]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才由国家经租。明明文件上写着改造起点以15间以上为宜,可是实际实行的是无起点改造,只要够15间[225平方米]就一间不剩的全部予以改造。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为经租房产权是经人民政府依法进行了登记的,因此“经租房”产现在也应该受到物权法保护。

  

   200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其中[1964]法研字8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文件已被废止。从而为从法律上解决经租房问题消除障碍。但由于人民法院还有其他司法解释规定对历史遗留的私有房产落实政策问题各级法院均不受理的规定,因此,“经租房”私有房产权利人还无法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盼司法部门应该为经租房私有房产依法律保护问题进一步得到依法解决而进行法律调整。

  

   “经租房”政策规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极左路线的产物,是58年大跃进时代时违反54年宪法的错误政策条文,经租房政策是1958年反右以后大跃进时代开始的政策调整,消灭一切私有制,收缴一切私有财产,国家实行一大二公,国家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盲目步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非常时期形成的与国家当年颁布的宪法相违背的历史政策。现在我国恢复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实行的治国方略,本着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应该依法予以解决。


只看该作者 35楼 发表于: 2011-06-21
我要订
只看该作者 36楼 发表于: 2011-06-25
向0000反映私有房地产没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严重问题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建设的工作重点,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这个要求体现了以民为本的建党治国方略,这一决定的贯彻实施,定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文革以后,私有房地产落实政策发还原产权人工作,是党和政府纠正文革错误拨乱反正的体现;是国家依法治国,全面落实各项法律条文的英明举措。但是,在对待私有房地产中的“经租房”问题可算是一个十分损害群众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突出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
《一》、经租房的由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成立以来,人民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私有房地产依法进行了登记。1954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並向全世界、全中国人民承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56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指出:[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证据一]由此可见,出租房主被界定为剥削阶级,出租房屋是剥削行为。但是,恩格斯说过:“房东和房客的关系不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关系,是商品的买卖关系。”1958年2月8日国务院八办许涤新副主任讲:[房东的利润是从社会总平均利润中来的。所以房主出租房子给房客是商品买卖关系,不能说房东和房客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证据二]国家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政策基点出现了矛盾。
1958年2月25日为了配合国家经租,为了使私有房屋达到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标准,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证据三]实际上实行了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强迫出租,强行叫私有房主进行剝削。在1958年大跃进极左的错误路线影响下[证据四],在消灭剝削阶级和剝削行为的口号下,国家经租实行了人为的扩大化[证据五]。
1958年6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方式就是国家经租。“经租房”指的就是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统一修缮、统一租金、统一调配使用私有出租房屋。经租的起点各城市不同,大概在100-250平方米之间。只要是在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均实行国家经租[证据六]。之后全国上下轰轰烈烈地进行了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证据七]。进行国家统一经租在当时主要是解决城市住房困难问题,由国家房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使用权。广大出租私房产权人在当年是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的群体。
《二》、经租房产权性质未变更:                               .    1    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改变了这些私有出租房屋的经营管理方式,可是并没有改变这些私有出租房屋的产权归属。毛泽东在当年对周总理《政府工作报吿》有关报告中的提法问题中曾经批示:[在讲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等字为宜,以区别人的改造尚未完成。][证据八]很明显,当年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是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改造,而私有房屋不是生产资料,是生活资料,因此不能等同于公私合营的将私人生产资料定价定息的方式。而对私人出租房产的改造目的主要是:[保养房屋,合理使用房屋,调整租赁关系。][证据二]实行的也就是“国家经租”方式。
一位七十多岁的北京经租房老人,利用查阅的各种资料,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与“经租房”改造的对比[证据九]。对比图展示了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出租房屋是私有制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有着本质的区别,私有制出租房屋属生活资料受54年宪法保护,而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产阶级资本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主体。所以“经租房”的改造根本就不能与社会主义改造相提並论,相比照。
有关“经租房”的产权性质的改变,经查阅中央党政机关有关经租房问题的文件,截止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前,国家没有宣布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属于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人房主办理产权转移给国家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有“用类似赎买的办法逐步改变私房所有制”的说法,但是并未具体说明和实施,也没有办理相应的仼何经济、法律手续,也未和私房产权人签属仼何书面的手续。
由于国家没有要求经租房主履行产权变更的法律手续,所以有关法律的最高法的(64)法研第80号司法解释说[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就是空泛的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这一唯一的被建设部捧为法律的司法解释于2008年12月24日已被最高法院废止[证据十]。私人房主对其被经租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因当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变更和被剥夺。
文革初期,196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件规定[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之前,暂停支付。][证据十一]之后,“经租房”定租也被暂停支付。建设部只就公司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为据,而不提需人大讨论问题。可以说在当年动乱的年代里,国务院各部门还强调,就连取消定息都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就“经租房”问题做出过仼何决定。
《三》、建设部宣布“经租房”收归国家所有违宪、违法、违纪:   .      1           奇怪的是,到了拨乱返正以后的80年代,建设部却有了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的定论。在1982年10月30日发布了(82)城住字第445号文件《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上第一次宣布“国家经租房”[可以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证据十二]
但是在1983年2月25日建设部党组(83)城党组字第32号《中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中请示 :[对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也有一些政策需要明确:一是按规定纳入改造的房屋要不要宣布巳属于国家所有?][证据十三]先宣布,后请示,一前一后,先斩后奏。
在党中央未作答复的1985年2月16日,建设部 (85)城住字第87号通知《“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己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此通知说明中谈到经租房时有这样一句话:[这是因为,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对于己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己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证据十四]这里不是清清楚楚地承认国家多年来(直至1985年)没有明确“经租房”的产权性质吗!
事实正是如此。 建设部(82)—445号文件说可以宣布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了——可以宣布还不等于宣布。到了(85)—87号文件为了落实政策,提出意见宣布“经租房”一律属于国家所有。(87)—575号文件又重复了这一说法[证据十五]。
建设部的上述决定是先斩后奏,欺上瞒下,欺骗党中央,更没有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针对“经租房”问题进行立法或做出规定,建设部的上述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依法的授权。建设部的这个做法违背1954年以来的各版本宪法中有关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问题,与1986年发布的《民法通则》第75条相抵触,也与物权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之内容相悖。      .       1   可是建设部的这些文件却被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奉为处理“经租房”问题的依据,并且沿用至今。以北京为例,各区房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给自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据十六]但在[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证据十七]中的原所有权登记人一栏中,原产权人确未签名盖章。此次房产登记申请本应无效。因此所办[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特别不能容忍的是这些非法文件直到现在还都是秘密的文件不予公开[证据十八]。难道建设部对“经租房”收归国有要秘而不宣,有见不得人的东西。
我国伟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被以党的决议记入历史史册,公诸于天下,这也是我国革命的丰功伟绩。但是对待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伟大私改成果即: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国家经租。建设部却表现得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连有关“经租房”一系列相关文件都予以保密,不予公开;指令全国房管系统不许公开“经租房”档案;竞然发308号文件控制新闻媒体,注意新闻导向,不得报导“经租房”仼何信息。由此可见,即然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就应大张旗鼓的宣传,即使是国家政策,更要公之于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没有必要进行保密。
《四》、“经租房”收归国有没办理仼何手续,名不正,言不顺:
可以看出,今天所说的“经租房”问题实际是包含了两个问题,或者说经租房经历了两个阶段:其一是国家经租的阶段,大约从1958年前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其二是“经租房”被非法宣布[属于国家所有]的阶段。前一阶段是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简称私改),后一阶段则是对当年私改政策的肆意更改。拒绝解决经租房问题的某些人总是试图把“经租房”的这两个阶段混为一谈。说什么要巩固、维护“私改成果”,不过是想用社会主义改造做挡箭牌,掩盖其对当年私改政策的歪曲。在建设部发文之前,没有一个与之同级或上级的党政文件宣布“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建设部堪称非法侵害经租房产权的始作俑者。
历史进入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拨乱反正,批判“两个凡是”,那么多发生在此前的违法错误事件得以平反纠正。中共中央关于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一系列英明决定,搬开了前进道路上的绊脚石,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但是66年文化大革命时“经租房”产权人被迫上缴的手中执有的[房地产权证]却一直扣在房管局[证据十九]。在当时,处理“经租房”至少可以有三种做法:其一,恢复经租;其二,停止经租发还房主;其三,收归国有。就其三而言,世界上不乏将一些私有财产收归国有的事例,然而其正确的做法是要履行必要的经济、法律手续。就我国的情况而论,也该有必要的立法和授权,并有其实施办法。遗憾的是建设部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是草率、武断、变更如此大量的私人房产的权属为[属于国家所有],未经人大立法,未经国务院授权,欺上瞒下、先斩后奏,即成事实。竞与产权人连个签字手续也不办,“经租房”的产权人是地、富、反、坏?如果是,就要给戴上顶政治帽子,再经过法院宣判没收。其实建设部就是制定法规及政策的职能部门,他们懂法,却不依法执法,是揣着明白装糊塗,他们就以发文了事,看似简便,其实贻害无穷,给国家形象抹黑。一个政府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发个文就能把如此大量的私人房产宣布为[属于国家所有],而且至今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这事情办得不能信服于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来看经租房问题,以下几条是十分清楚而无需置疑的:
1、 国家保护私人合法取得的私有财产(包括私有房屋);
2、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3、 改变私有房屋的权属,必须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 国家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收归国有),必须制定法律或依照法律规定,如果不立法或依法,而用其他方式宣布施行是非法的。
5、 我国现在执行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法规及政策,各种所有制并存。57年实行的左倾错误政策应该得到纠正。
既然如此,以建设部上述几个文件为标志的宣布“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的政策,就十分明显地是违宪违法的,这种错误的做法侵害了如此大量的私有房屋的合法产权,非法地剥夺了如此众多群众的合法财产,造成了今天的“经租房问题”,正象老百姓讲:[我家这么大一所房产,建设部连二指宽的一张收条都没打,就没有了,变戏法似的成了国家的了。真是不可思议!]这正是一个十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以民为本、公平正义等建党治国方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广大群众法律水平、法制意识的提高,“经租房问题”日益引起大家的关注,众多的经租房主或其继承人提出了维权的诉求。 遗憾的是除了少数地区退还了部分(如广东华侨、武汉部分地区)“经租房”或在拆迁时承认经租房仍是私产外,大部分地区还是以建设部上述文件为依据,拒绝解决经租房问题,坚持“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的违法定论。使得这样一个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有日趋复杂激化之势,不利于社会和谐。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指得古人行为是否有理,是否附合王法。而当今新中国指的有逆就是:宪法及法律。如果国有资产的取得,违反了法律、违反了法规、违反了政策,都将使政府形象受损。由此可见,建设部名不正,言不顺的将“经租房”以一纸文件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是违法的,正象建设部自己阐述的一样:“经租房”收归国家所有[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而国家的明文规定,指的就是宪法及法律,就是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合法的手续,让“经租房”产权人名正言顺、心服口服的签字划押,办理合法的产权登记转移。
此致
                    北京经租私有房产权利人
2010年12月22日
联系人:马  进
手机:15611233417
联系人:张积年
手机:13146509114
权利人签名:

只看该作者 37楼 发表于: 2011-06-25
请关注北京马二哥经租房博客(谷歌)                                                  对十一个[经租房文件]的重点提示:                                                   (一)、《向全国人大反映私有房地产没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严重问题》这一封公开信:是北京经租私有房产全体人员于2010年12月22日联名写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封公开信,表明我们北京全体经租房权利人及继承人在经租房问题上的明确态度。                                 (二)、《向全国人大、政协提案:發還港澳同胞內地經租房產》这一提案:是香港民建聯全國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於2008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政協第一次會議中,就经租房问题提出的提案。他们的提案精辟的阐述了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问题所在的结症。并指出經租房主的不斷上訪、投訴,使經租房這個歷史遺留問題,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并提出解决建议:有關部門要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盡快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對產權清晰的經租房,盡快發還給業權人,並為其重新頒發房地產證書,妥善解決經租房這一歷史遺留问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这一司法解释: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议,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最后于2008年12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至此经租房自1956年至今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中的唯一法律文件:(64法研)被撤销,使得经租房一条系列证据链断裂,失掉了唯一的法律依据。 .(四)、《关于北京市政府如何解决好经租房的提案》这一提案:是北京市政协委员柴岭等委员于2011年,再次向北京市政协提交的有关督办北京市政府解决好经租房问题的提案。这一提案是针对落实“47号落政文件”的纠偏纠错问题,北京政府应积极予以解决。                    .(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七章这一司法解读:是財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一章的司法解释。其中在第三种(行政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的阐述中,第一种情况(一)经租房问题:经租房问题始于上世纪50年代,是城市房屋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产物,它采取国家经一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一种行为。房屋所有者与行政单位因经租房的产权问题,而引发的产权纠纷。由此可以明确指出经租房从它的产生之日起,产权性质就没有改变过,时至今日房屋所有者与行政单位由经租房产权而引起的纠纷是行政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经租房不是国有资产!经租房从末依法收归国家所有!可以明确指出:经租房至今是我们私有财产!                              .(六)、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这一行政法规:是财政部制定的行政法规,主要是明确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现行办法。在此法规中对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而行使的管理的国有资产。此办法共计十章56条,我们着重要学习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中有关规定。更要结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七章的司法解释进行学习。由此使我们更加坚定了对经租房要回家了的信念。                  (七)、贾康委员建议:《对别墅高挡公寓可先征物业税》这一讲话指出:(另外,开征房地产税在市场经济国家有多年积累的丰富经验,我国完全可以结合本国国情与实际,借鉴吸收而形成“后发优势”。当然,中国近些年的“小产权房”、历史上形成的“经租房”等问题,确是其他国家没有的情况,需要稳妥处理,但在配套改革中,这些都是可以设计对策方案、渐进合理解决的。)由此可以看出,“经租房”问题终将会渐进合理解决的。                           (八)、《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433号]这一两部委的法规文件中规定:在第三条中对“经租房产”明确指出:《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也就是明确指出:国有资产要与经租房产分开登记,经租房产不应归在国有资产之中,前者国有资产可以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证,后者按现行管理,唯持现状,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证。 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九)、《房地产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建计(1998)128号]这是一部法规,法规中规定:国有资产管理与经租房产管理在新旧会计制度上进行调帐,设立新科目[(二)1、固定资产”和“经租房产”科目];和[25.“经租房产基金”和“经租房产折旧”科目]。                                                              .(十)、《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建计(1998)127号]这又是一部法规,法规中规定:在新的会计制度中,(一)增设“123经租房产”科目;(二)增设“经租房产表”(四)增设“304经租房产基金”科目和“经租房产折旧”科目,并进行了明确、细至的制度规范。   ..                                                                                                              (十一)、北京市房地产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这一文件中规定:(二)增设“406租金收入”科目1.本科目核算单位经租房产的实收租金,包括本年租金和陈欠租金。单位受托代为管理房产的租金收入在“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结算。此文件是北京市房管局与建计127号文件相对应新老会计制度的通知。

只看该作者 38楼 发表于: 201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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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编号    0524    提案题目    关于北京市政府如何解决好经租房的提案
提案内容    问题:
    1   “经租房”始于50年代,至今已过去了半个世纪。由于各种原因所致,遗留下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政府部门说:“自56年来,有许多相关文件和政策,确定经租房房产权以归国家所有。”房产主说:“53年国家给我们颁发了房产证,54年国家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赋予了人民对房屋的合法权利,任何与宪法相违的政策、法规都是无效的……。”这个涉及到6000多户、300多万平方米的房产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对树立、维护宪法权威,推进法制建设进一步改革开放,创建和谐稳定社会,必会造成诸多不利因素。
  分析:
      1     58年政府为了缓解住房紧张,加强出租房的管理,采取了经租房的办法。至10年动乱初期,所有私房产权被强行交给房管部门。经租房应返给房产主的那一部分租金,也被停发。拨乱反正后,从82年始将文革房逐渐返还原主进行腾退,而经租房却一直未能得到合理合法的最终解决。不予解决的依据是:建设部和某些办公室的一些政策文件。而这些文件的制定,带有历史环境下产生的局限特征,是与宪法相悖的。
     至2005年“北京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下发了“47号文件”针对58年经租房扩大化的错误,提出了“不发还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的政策。这个文件本意是纠正50年代经租房时所出现的错误,而提出的解决办法,却未能达到根本纠正错误的结果。我党提倡以法治国,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当初受左的思潮影响也好,执法水平有限也好,把不该收的收了,把不该改的改了,给许多家庭造成难以言表的困难。改革开放后,他们期盼着政府对这些问题能够给于合法的解决,而47号文件的出台,却没有充分体现政府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精神。反而强硬的提出“不发还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这对于在法律上并没有丧失产权的房产主们来讲是显失公平的做法。

建议:

  1.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本着维系宪法尊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原则。在法律法规上与百姓站在平等的立场上,解决问题。
    2.47号文件提出了“错改的撤销”应该是房子被拆掉的与房产主协商解决、房子还在的把产权发回原主(上海早以在1991年就这么做了)。充分体现政府依法执政的决心和执政党的宽阔胸襟。
    3.在全国人大或立法机构对经租房没有做出最终决议前,应按58年房改时的规定,继续发放给房产主租金。体现出党和国家尊重宪法,保护人民基本权利,坚持以法执政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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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9楼 发表于: 201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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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编号    0900    提案题目    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土地权问题的提案
提案内容    问题及分析: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0月18日公布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京国土籍462号文(下面简称462号文)),表示由现政权于文革前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已经失效”,表示“有关的蓝图所记载的宗地界线仅作为登记参考资料”。为说明事情真相,需要追溯历史。
    1949年5月16日,北平市军事委员会宣布承认和保护市(镇)区的私人土地。1949年8月至1952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为相关私宅业主做了产权登记,把民国时的地契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房地产所有证》,并在《人民日报》和《新民报日刊》上做了公告,有具体的宅院坐落地点和业主姓名。然后,直到1966年文革爆发之前,政府又陆续对城镇所有民间的房地交易做了登记,并向业主签发了《房地产所有证》和出台了《北京市城区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等相关地方法规,全国各地城镇亦然。其间,1954年的宪法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了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其间,通过1956年的“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运动,政府赎买了私营企业和店铺,把其逐渐变为国有资产,而私人住宅的房屋和土地仍然保持着其私有性质,其中部分出租房屋自1958年的“私房改造”运动后被迫交给房管局管理,租金由业主与房管局共享(状态被称为“国家经租”)。
    1966年文革爆发后,红卫兵把私人拥有房地产列为“罪状”,逼迫业主把《房地产所有证》交给房管局。自此,全中国城镇所有的私宅都被当地的房管局接管。
    文革于1976年秋天结束,被中央政府定性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一场严重灾难的内乱”,要求地方政府“拨乱反正”,清退市民私有房产。之后中共北京市委于1980年发布了文件(京发(1980)140号),表示:“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
    1982年3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在其《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中表示:“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时至1982年12月,这些大部分为私人拥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所有证》依然存放在各区房管局里,没有归还给业主。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在其通过的82宪法里,忽然间表示:“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表面上,这个“属于国家所有”似乎与1954年宪法及上述文件和法规形成自相矛盾,实际则不然。但是由于被众多人误读至今,并逐渐形成了全中国城镇政府及乡村政府强拆民宅和疯狂卖地的“理由”。因此有必要在此做出正确的解读:
    1,该82宪法同时表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与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里的表述:“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是一致的。这两个“全民所有”,都不是把属于各家各户的私人宅院归属“全民”,而根本就是行政管辖意义上的“所有”,是主权意义上的“所有”。
    2,此“所有”是一个虚的“所有”,不是对实物土地的“所有”,更不可能是指对已合法登记过的公民土地财产权的所有权,因为该所有权当时没有后来也没有以任何形式转移到“国家”手中。在人类社会的活动中,财产的合法转移只有四种形式:买卖(包括征收,征收是强制性的买卖)、赠与、继承和没收。对于城镇私人宅基地,前三种形式没有发生过,后一种也没有发生过,因为没收行为只能是一种刑罚。如果政府认为当时(1982年)的上千万城镇祖宅业主是罪犯,并且是需要通过没收财产来进行惩治的罪犯的话,那就需要作出公开的宣判和实施没收的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所做的“国有化”,都是针对生产资料,而非生活资料(公民私人住宅),这在1954年以来的各部宪法里表述得非常清楚。1956年政府对私营工厂和店铺进行了赎买,使其最终成为“国有资产”,这也是由于实施了买卖手续后相关实物做了财产权利的转移,与上述的土地的笼统“属于国家所有”完全是两个概念,不可混淆。
    4,财产的转移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就是“革命”。然而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今,我们从来没有见过新政权针对城镇宅基地和城镇住宅的业主宣布过“革命”,世上也不存在不声不响的“革命”。如果确实是一场悄悄进行的“革命”的话,那就需要政府现在把它大声地宣布出来,并且要公开阐明这场“革命”的理由。
    事实上,在1982年和之后的二十八年当中,既没有发生过征收、没收,也没有发生过“革命”。城镇宅基地业主的土地财产权,是通过1988年宪法修正案和1990年国土13号文及1995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自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永久的“自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沿袭了下来。这一点,也在2003年以来已经签发给胡同祖宅业主的那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了出来。
建议:
    1、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把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抢走的《房地产所有权证》(现仍存在各区房管局的档案室里)归还业主。当年的产权证书是现政府签发的,今天的政府和1982年以前的政府是同一个政府,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进行过更迭,所发的证照就不可能失效。当年的权证是有效的,而在蓝图上和在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宗地面积和界址更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宗地。
    2、根据1987年的《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房管局近年设立的下属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把一些文革后至今没有清退的私人房产(主要是“经租房”)在社会上倒卖,对此很多社会上的买主都不知情。应该立即制止这种非法交易。
    3、关于相关房屋里占住户的居住问题,政府应该出资或提供房源来解决的,就像2003年到2004年之间北京市政府实施的“标准租腾退”一样。所不同的是,一旦腾退之后,这些违章建筑是必须要拆除的,既为尊重业主私有财产,也为恢复四合院格局,保护北京古城的文化遗产。另外对于“经租房”,希望尽快撤销房管局对其的管理,然后对相关房客也同样可以采取“标准组腾退”的办法,除非业主自己愿意继续出租下去。
    4、要求北京市国土局立即撤销(2010)京国土籍462号文,并责成各区房管部门尽快归还1966年文革爆发以前由市人民政府签发的《房地产所有证》。也希望北京市国土局对自己于1949年8月1日到1952年7月15日之间(当时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在《人民日报》和《新民报日刊》上发布的房地产登记公告中涉及的三万多北京城区四合院业主(此数据只限于目前所发现的公告,实际登记人数(直到1966年)远远不止)的私人房地财产的去向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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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0楼 发表于: 2011-06-26
原文地址:中国宪法与经租房作者:幽兰神韵
中国宪法与经租房

魏明



国家以社会主义改造为由始于1956年出台的一系列“经租房”政策,以及1978年以来的所谓落实经租房政策文件,皆以政府文件形式剥夺公民财产权,与中国宪法相抵牾,给中国依宪、依法治国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霾。

不论是中国1954年第一部《宪法》还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台的1982年《宪法》都明确将私有房屋作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纳入宪法保障范畴。

两部宪法都文明义确地强调了规制政党及国家权力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决心。

经租房权益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平守法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之权利。

当年被改造的经租房是经租房主的合法私有财产,他们都持有建国后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权属证书,由合法政府颁发的房产权属证书是政府对公民法律财产的确认及对其法律保护的承诺。然而国家竟通过强制力逼使私有房产主与之订立委托经营租赁私有房屋关系,乃至最终剥夺了他们的房屋所有权。这种翻云覆雨,失信于民、黑白无常的做法,是共和国法制史上的污点。

经租房政策的制定及施行始于1956年亦即中国第一部宪法颁行后两年。在一个有宪法及合法政府的国度里出台肆意侵夺公民合法财产的文件是不可思议的事。它的出台有悖于任何政党、团体、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的准则。

众所周知,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最高法院并非立法机关,它们无权以任何形式颁布与宪法相左掠夺公民民事权益及财产权益的文件,这就彻底注定了这些以剥夺经租房权属者房屋所有权为主旨文件的非法性。

再则,既然是“经租”就必须有“租”的含义和实质,就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古老合意原则。然而整个经租房政策的确立施行,继而愈演愈烈,到后来各部门在不同时期颁行的文件中无不昭示着国家强制力的单方性和随意性,经租房权属人无不处于被动及绝对服从的境地。

原本经租房主的合法财产,政府从来没有依法完成权属的变更手续,仅凭一纸“文件”竟属国家所有了。稍有社会常识的人都清楚,房院作为不动产其权属的变更转移必须履行要式合同或文字要约,否则就法理而言是绝对不能成立的,是法律不认可的。

脍炙人口的现代戏剧《白毛女》中的恶霸地主黄世仁霸占喜儿,为得到一张“合法”的契据,尚且采用暴力手段强迫杨白劳画押捺印,说明契据文书在世代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然而经租房权属变更转移就连这么一个暴力强制的画押捺印或签名署字的形式都没有。

经租房所有权政府取得是在中国有了合法政府、中国有了宪法及基本法律时际取得,这恰恰与政府须据法行事的原则及中国宪法及基本法律精神完全悖离。

国家经租房违宪违法行为不因为这一政策的制定主体是政府而改变违宪非法性质,这是无可置疑的。

一九七八年以后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所谓落实经租房文件,无一例外地避而不谈经租房政策违宪、违法的本质问题,众口一词奢谈“尊重历史、维护私改成果”,这些文件的制定者共同表现出对中国宪法及基本法律的无知和蔑视。照此而言,“反右”、“文化大革命”······,莫不都是历史,难道也要尊重维护其成果吗?这种悖论与党中央倡导的“宪法是国家行为准则”、“依法治国”、“拨乱反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理念格格不入。维护私改成果,实则维护的是由违宪、违法而孳生的政策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天然有理,祸国殃民、贻害无穷的恶果。

中国宪法在经租房问题上面对恣意张狂的公权力弱不禁风。违宪,一场五十年不醒的梦魇。

古语有云“政者,正也”、“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在经租房问题上,国家如何理性对待规则,关系到维护宪法的尊严,关系到恢复法律的既有状态,关系到政府道德文明底线,更关系到国家未来。

经租房—共和国法制史上荒唐的怪胎,像幽灵一样附着在共和国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上,其阴魂至今依然留给人们无尽的迷惘、悲哀、恐惧和不尽的思考,其内涵和外延异常沉重,人们期待着驱除迷雾,还原共和国法制社会的公平、正义。


只看该作者 41楼 发表于: 2011-06-26
  谁动了我的房产档案

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10-04/29/content_2127382.htm?node=7568

  长沙一市民称自家房产档案被改遂“入住”房管局喊冤

  截止到上周六(4月24日),长沙市民周忠良一家已经在长沙市房管局住了将近一个月。

  在经过数个月的“考古”,确认自家的房产档案确实被篡改后,周忠良向房管局讨要说法,但一直未果。

  周忠良的维权,唤醒了一份沉睡多年的房产档案。

  围绕这份档案是否遭到篡改,公民房屋物权的最后防线———房产档案的安全性,被摆在了公众视野中

                                                           刘长 尹默三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温泉

  截至上周六(4月24日),长沙市民周忠良一家已经在长沙市房管局住了将近一个月,他们惟一的要求,是对已经显而易见的自家房产档案被改一事要一个处理结果。

  然而,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事情未有任何进展。

  周忠良一家所住的信访接待室,就在局长办公室隔壁。他们穿上冤字服,近一月来天天守在局长办公室的门口,但从未见过局长,他们只好将标语挂到了局长办公室的门前。

  周忠良他们“入住”15天后,长沙市房管局局长石长松来过一次办公室。看见众多的上访户后,石长松在单位保安的保护下匆匆离开。

  周家人彻底体会到了上访的艰辛,“受人白眼不说,也要吃尽人间辛苦”。周忠良的姐姐说死都要死在长沙市房管局。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指着她扔下了狠话:“我倒要看看你如何死在房管局!”

  已到古稀之年的姐姐没有死在房管局,却在上周六病倒了。

  周家人住在房管局有一个很大的感受,房管局豪华办公楼与他家的房子形成鲜明的对比。他们说一辈子都没有住过这么好的房子。

  周家的房子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西长街槽坊巷,全家11口人蜗居于43平方米的3间小房内。今年56岁的周忠良在这里出生,从咿呀学语到长成一个身材魁梧、声音洪亮的长沙汉子。

  周家原本400多平方米的祖屋已在1958年私房改造中腾出。

  所幸,针对私改中出现的错案,1990年12月,长沙市曾下达了51号文件,即《关于处理我市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决定对上世纪50年代部分被改造的房主按政策返还房产。

  如果没有意外,周家也会像当时被返还的数千户人家一样,顺利拿回房产,并迅速抹去历史的伤痕。

  不幸的是,因为一份可能遭到篡改的房产档案,周忠良一家不仅未从历史的漩涡中得到解脱,反而陷入另一段长达20年的艰难抗争。

  【是否出租让档案说话】

  当年的51号文件,内涵十分清晰:私改时房主未出租的房屋若被改造,则视为错改,政府将予以纠正、返还房产。私改时尚年幼的周忠良对家中房屋是否出租毫无印象,但当时已18岁的大姐周清兰则记得很清楚:家中房屋当时是周家私人的织布作坊,并未出租。

  1992年和1994年,长沙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私改遗办),两次给周家下达了维持原有改造的决定,理由却是:周忠良家改造时已将房屋出租,不符合返还条件。

  显然,“出租”还是“未出租”,仅一字之差,却决定着房屋的命运。能够说明房屋究竟“是否出租”的最权威证据———房产档案,此刻变得无比重要。

  2009年,周家祖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拆迁指日可待,房产的归属之争也进入最后阶段———如果不能在房屋倒地之前拿回房屋产权,拆迁之后,周家的房产将由一个名为“长房集团”的国有企业来处理产权,这部分房屋的拆迁款也将进入长房集团的“专户”。

  2009年3月,长沙市私改遗办的两名工作人员来到西长街槽坊巷,实地测绘周家的房屋。工作人员手中一摞泛黄的纸张,吸引了周忠良的注意,他意识到:此前一直难见一面的房产档案,此刻就近在眼前。

  那天,能够亲眼见到祖屋的房产档案,周忠良至今仍感叹自己的运气。5年前,某报记者曾针对私改遗留下来的那些“问题房产”档案,做过调查。他发现,“公开这些房屋的档案是解决问题惟一的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但许多地方的房管部门都有‘内部规定’,不公开这些历史档案,使得问题解决难以向前推进”。

  两名工作人员同意在由他们翻、周忠良不碰的前提下,让周看一眼他家的房产档案。匆匆翻过一遍,档案即被工作人员收走,且还隔着十几厘米远的距离。但周记得很清楚,档案中,有两页明确记载:“入户调查表有未收租记录。”在另一张登记表上亦有手书的“未收租”字样———一切有如石破天惊,一直沉睡在长沙市房管局档案馆铁皮柜里的房产档案被激活了。

  周忠良说,直到这一天,家中老人的记忆与泛黄的档案终于成功对应起来,“我们都觉得,事情水落石出了,很快就能拿回房子”。周随即向私改遗办递交了复查报告,请求按51号文件就“未出租”这一事实发还房产。

  当时,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表态同样让周忠良倍感欣慰:“只要是未出租,我们就全部发还。”令退休警察周忠良没想到的是,接下来,是另一段艰难旅程的开始。为捍卫房产,他被迫进入了一片茫茫的历史海洋,并不得不再次拾起昔日做刑侦工作的全部智慧。

  【谁动了我的档案】

  2009年7月20日,周忠良和家人如约来到私改遗办所在的长沙市肇嘉坪巷38号。此前一天,私改遗办主动通知他们来这里,再次查看房产档案。

  当时是下午3点多,在私改遗办那栋老式的三层小楼上,门外的周忠良听到屋内妹妹周晓兰一声悲怆的呼喊:“那两页档案哪儿去了?”周忠良闯进门去,接下来的经历,让他永生难忘。

  “我发现,此前那两页最能说明问题的档案‘神秘’消失了。”周回忆说,“我们怀疑,有人撕毁了最能直接说明问题的档案。”

  当时在场的人都看到,年过半百的周忠良犹如一只暴怒的狮子,气愤让他双臂和肩膀不住打颤,声音已近乎怒吼:“不管你们怎么搞,你们不应该改我的档案,这与落实政策是另外一码事,销毁档案是违法的!”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确实有如下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当天下午,周忠良并不清楚这一情况应由哪级国家机关给予处分或查处,双方从下午一直僵持到晚上七八点钟,甚至惊动了附近浏正街派出所的民警。

  最终,周忠良以跳楼相威胁,私改遗办的工作人员经电话请示后,同意在周家和私改遗办各有两人在场的情况下,将档案复印并拍照。

  带着档案复印件离开时,周忠良丢下了一句狠话:“我搞了20多年的刑侦,你改动一次档案,十次难补回,看我怎么找出里面的破绽!”此后两个月,周白天去长沙市各个机关上门要求落实房产,晚上则将档案一页一页摊在桌上,一家人围坐着研究,苦苦思索其中的玄机。

  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很快被发现:泛黄的表格和文字材料组成的房屋档案,在一些关键页面上有着明显的涂划痕迹,有时甚至会同时出现钢笔、铅笔和圆珠笔三种不同的笔迹,“像是被多次批改过的学生作业”。

  “档案中大部分涉及租金的地方都被涂改了,更改的笔迹分明来自另一个年代。”周忠良说,“我干过警察我知道,档案是不允许有任何涂改的,即使有涂改,也须加盖公章。但这些,我家档案中都没有。”

  【“我们都在考古”】

  除了涂改痕迹外,周忠良拿到的档案还显示,周家的房屋在私改前曾租给了“织布九社”、“制鞋六社”和“湘潭专署物资局驻长沙办事处”三个颇具时代特色的单位。只是,这与周忠良家人的记忆截然不同。

  对于“档案究竟是否有伪造”,发生争执的那天下午,闻讯赶来的派出所民警曾给纠纷双方出主意:双方共同到档案上所注明的承租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即可。

  民警们肯定不会想到,他们的建议,竟引发了一场周家和私改遗办双方的“考据竞赛”———有信息显示,在2009年下半年,双方都在历史深处打捞材料,试图证明对方的错误。

  周忠良的逻辑是:只要能证实档案上的承租单位没有租过他家的房子,房产档案无疑就是伪造的,一切也将真相大白。他开始频繁出入长沙、湘潭等地的档案馆,一番寻觅后,关于“织布九社”和“制鞋六社”的档案材料始终不见一字,周遂向私改遗办表达抗议,认为这两个单位纯属杜撰。

  几天之后,私改遗办的工作人员却把一摞“织布九社”和“制鞋六社”档案复印件摆在了周忠良的面前。他们用“扎实的考据材料”证明,这两所单位确实存在。

  周忠良一面承认自己确实失察,一面又对新材料下起了工夫:在一张标注有“织布九社”抬头的公文纸下方,周发现,一行小字标注了该单位当时的地址———“长沙市楠木厅6号”,这是与周家所在的西长街截然不同的另一处地址。

  随后,周忠良吃惊地发现,“长沙市楠木厅6号”这一门牌号依然存在,这里竟是昔日韩国民主运动先驱金九在华活动的办公场所,如今已被作为文物保护起来。周围居民肯定地告诉他,这里就是昔日的“织布九社”,而“制鞋六社”也在此附近,只是原址已被拆迁改建。

  至于档案涉及的第三个承租方湘潭专署物资局,一本名为《湘潭市物资志》的书证实,湘潭专署物资局于1958年8月才成立,而私改在当年5月就已经开始了。

  书证已有,人证尚缺。50多年过去了,当年湘潭专署物资局驻长沙办事处的老人们,有的去世了,有的年事已高,能记得当时在长沙喝过茶的茶楼,却记不清办事处所在的位置。周忠良开始觉得,他已经不是在维权,而是在做关于湘潭专署物资局前世今生的历史调查。

  一次,周忠良又去湘潭调查,有位老人告诉他,几天之前,长沙相关部门的人也曾来向其了解情况。

  这与2009年12月长沙市委督察室一位工作人员的表述十分吻合:解决这一争议,政府的态度是很认真负责的,因涉及年代久远,“我们都在考古”。“目前,我说服不了你,你给我的证据也不足,说服不了我。”

  【周家人仍在等待】

  2010年2月,一位当年湘潭专署物资局驻长办的工作人员、70多岁的邓开淳老人出现在周忠良面前。老人把湘潭专署物资局的来龙去脉讲了一遍,并清晰地说出了1958年前后该局驻长办的4个办公地点。

  此外,邓肯定地表示,据他所知,湘潭专署物资局驻长办没有在西长街驻扎过,亦从未听说过该单位在西长街有过任何办公或居住地。周忠良大喜:“之前我还有最后一点疑问,这次我可以断案了,他们篡改档案已经是事实。”

  从首次看到房产档案至此,整整一年过去了,“涉嫌篡改房档”的“案件”终于在退休警察周忠良心中尘埃落定,但现实的房产之争,却还远未结束。

  2010年1月28日,长沙市相关部门和周忠良家人坐在了谈判桌前,会议规格极高:长沙市房管局正、副局长,市法制办、市委督察室、市信访局等部门均有工作人员出席。会上,长沙市政府副秘书长余冬阳代表官方作出了明确答复:“这个改造要维持,不能改变。”

  事后,针对周忠良提出的房产档案遭到篡改,余冬阳向记者表示:“事实就是事实嘛,至于说你名字是张三还是李四,错了一个字,过去我们的档案不够严谨,有这个情况———但是只要基本的东西能够证明房子出租了,就应该予以改造,是吧?”

  周家人对政府的这个答复“并不买账”。他们一边仍在上访,一边寻找更多的证据。

  长沙市相关部门给周忠良的建议是:怀疑档案被篡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不服长沙市的相关决定,可以向湖南省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至此,虽然当事人对房屋产权还有异议,但周忠良家的祖宅已置身于随时可能被拆迁的危险中。

  祖居在长沙市邵阳坪的市民胡少英称,长沙市房管局档案馆提供给她的房产档案有明显的更改痕迹,“竟把10号改为9号”。

  而一位叫金平安的长沙市民称,他在房产档案中发现,一位叫金陵顺的人仅仅因为是他家邻居,竟在房产档案中被记录为是他的父亲。他的疑问是:“我的父亲怎么变成了金陵顺?”

  余冬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亦吐露了工作中的无奈:“如果长沙市就他们(周忠良家)这么一家,我们支持他也无所谓,但这个牵涉的面太大了,私房改造的遗留问题大得不得了,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办。”

  2010年3月,周家又找到了一位新的证人,一位叫朱程学的老人。周忠良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位老人曾经在湘潭专署物资局驻长办工作了很多年,前前后后的事情都是他经办的。朱程学证明,湘潭专署物资局驻长办并未租过周家的房子。

  这一下,周忠良更加确认自家的房产档案肯定被篡改了无疑。周家人坚持认为:“房管局应该还我们一个公道。”

  “已经拖了一年多了,我们一定要一个结果!”在采访最后,周忠良对记者说:“私改遗办负责人范江告诉我们说本周会有个处理结果。但他这个人每次都说下周有结果,说不准的。”

  2010年4月27日,接到记者电话时,私改遗办副主任范江称办公室坐满了上访的人,“脑袋都快炸了”。他向记者证实,确实已经收到周家递上来的新的公证材料,并且已经提交相关部门。但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的处理结果。

  周忠良一家还在等待结果,但周家的房子已经岌岌可危。拆迁仍在进行,如今只剩下周家和旁边两三家的房子仍然挺立。

  ■相关链接

  私房改造

  私房改造,全称“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城市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组成部分。

  其内容是:对面积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通过国家经租等方式,采用类似于赎买即在一定时期内给被改造户以固定租金的办法,逐步改变房屋的所有制性质,使之成为国家所有。

  私房改造从1956年至1966年,历经两个基本阶段。

  有关的政策分别为1956年1月中央批准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的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国家经租,以租定租”是私房改造的基本形式。凡私房改造起点以上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除按规定留出房主自住房外,全部交由国家统一控制,由房产管理机关统一管理,统一修缮,统一调配使用,统一收取房租。房产管理机关依据租金收入额确定一定比例,按月付给房主固定的租息,定租一般占租金的20%至40%。

  改造后的房屋称为国家经租房,房屋所有权证上盖有“国家经租”的印章,标明经租房的数量与位置,仍交房主保管,房主没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只留下取得定租的权利。1966年9月,停发租息,国家经租房一律转为国家所有,成为公房。

  在私房改造中,国家规定了私房改造起点。不足改造起点的私有出租房屋不参加改造。

  改造起点,住宅用房一般掌握在大城市为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中城市为100平方米,小城市包括镇为50平方米左右,但具体标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非住宅用房如厂房、铺面、仓库、货栈等,在第一阶段实行无起点改造。

  第二阶段的政策是:已实行无起点改造的除与房主自住房相连的小量房屋可以退还外,一般不再变动,此后不再一律搞无起点改造。华侨、港澳同胞出租私房的改造国家作了专门的政策规定。

  凡解放前购建的房屋,纳入改造范围,但改造起点和自住房留房标准,较之一般私房为宽。凡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一律不进行改造,改造了的应予退还。

  私房改造波及全国大中城市和三分之一的县镇,导致约有1.1亿平方米的私有出租房屋最终转为国家所有。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私房改造是一项必需的意义重大的工作。

  当然,由于种种原因,私房改造也出现过一些错误。如某些私房改造不符合政策,未给房主留自住房或留房面积过低,丈量和计算私房面积有误等。

  对此当时就作了一些纠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十分重视私房错改问题,专门进行一项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工作,至1985年左右,私房错改基本上得以纠正。

  来源:法治周末

只看该作者 42楼 发表于: 2011-06-27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留干规定

2004年04月02日 10:06  


批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关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关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我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已于一九八三年底基本完成。按期腾迁的进住户五千零九十五户,占应腾迁总户数的94%。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遗留下一些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给这项工作留了尾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要抓紧进行一次认真复查
,对现存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限期完成。


一、凡产权人死亡、没有合法继承人或产权人下落不明、无主认领的私产房屋,可视为无主产业,按照代管程序,由司法部门审定,予以代管。
二、在进行经济结算中,私房产权人应交付的修缮费,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负责追缴或代垫,对无力或不愿偿付的,以相当数量的房屋折抵,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除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追缴外,对无力或不愿偿付的,可将有关私房的空房以相当数量的房屋进
行分割,抵价公购。
三、已经进行经济结算而又腾空的私房,由于产权人家庭成员之间对产权有争议,不能确定合法代理人,因而不能认领空房的,由负责填写登记表的产权人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联系,促其按期认领。凡逾期不认领的,按日酌收看房费。看房费到认领时进行结算。
四、在落实私房政策中,产权人拒不交回应交的现住房屋的,或由于现住应交回的房屋多于腾退的私产房屋而不愿迁回私房的,应该以其空闲私房进行折抵。折抵后重新安排的住户,与产权人建立租赁关系。
五、关于房租的结算方法,津政发〔1982〕194号文件第7条中所提的“应收租金”和津政发〔1983〕56号文件第十一条中所提的“实收租金”,系指同一内容,是指在同一统管民用公房租金标准下实际收取的应收租金。并非按两个不同的标准计租。
关于进住户拖欠私房产权人租金的处理,除进住户自身有力偿付的,应一次或分次负责偿清外,进住户一时不能偿清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尽量帮助垫付,然后扣还。如单位垫付有困难,可由房管部门出面组织进住户和产权人的双方工作单位连同进住户和产权人订立清租协议,欠租
户凭协议向房管部门或产权人交付欠租。
六、关于出借的私房,即津政发〔1983〕56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所指的“自行让给别人居住的原私产房屋”,其借出、借入状况的形成与压缩挤、占的私房不同,应视同出租房屋对待,不列入落实私房政策范围。但如果在落实私房政策中,借房人(或租房人)一方业已自行外迁
或已无人居住的出租、出借房(即空房),可将此房退还私房产权人。
七、产权人与亲友原同住一处私产房屋,压缩私房时又一同迁出原房,经落实私房政策后,产权人应允许原住此房的亲友迁回;否则应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令其允许迁回,经说服教育无效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进住户腾迁后遗留于原占私房院内的一切临时建筑等设施,在腾迁时应由有关区、局及单位主动配合当地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拆除,既不准留存他用,也不准转租、转借、转让或转卖。逾期不拆除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拆除,以料抵工。
九、凡已领走分房凭证拖延不迁的,或虽已搬迁但甩下半户的进住户,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及甩留户的工作单位,共同进行动迁,直至依法强制迁出。
十、为加快扫尾工作步伐,对回扣房源(即产权人应交回的现住房),各单位要抓紧收回和安排使用。凡一时确难予收回的,可由房管部门协助给予调换。
十一、目前全市尚有单位挤占私产房屋的约几十起,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应以所在区为主,与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联系,尽快解决。
十二、上述各项规定,应以所在区为主,有关区、局及单位配合共同执行。



只看该作者 43楼 发表于: 2011-06-27
安徽省建委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
 (1982年7月6日 皖发〔1982〕66号)


省委、省人民政府:
  随着党的各项政策的落实,要求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政策和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来信来访大量增加。省政府皖政[1981]182号文下达后,各级党政机关做了大量工作,但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具体政策不够明确。各地迫切希望省有一个统一的妥善的处理意见,以便遵循。“文革”期间,我省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非法挤占和没收了一批私房,部分市、县根据当时省革委会的文件,又错误地进行了私房改造;一九六八年以后下放城镇居民的私房被作价收购,作价款有的被抵为下放安置费等。据统计,全省“文革”期间需要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约有二十一万平方米。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六年,我省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已被改造的私房有二百九十二万平方米,大部分是符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的。但是,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有的未按政策规定办事,降低改造起点,扩大了改造面。据统计,全省城镇错收错改房屋约有三十四万平方米。迅速处理“文革”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关系到维护宪法,维护党和政府威信,取信于民的大事,也是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四化建设的大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0]75号文件,国务院一九八四年国房字21号文件和同年省人民委员会议工商帆字371号文件的精神,我委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部分地、市、县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文革”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和一九五八年以来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处理“文革”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问题
  “文革”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根据不同情况,迅速地分期分批地予以发还。
  1、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挤占的私房要在今年底或明年上半年内腾出,退还私人。
  2、被挤占私房的人员中,属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现在无家可归或居住条件极端困难者,其原自住私房应当优先发还。
  3、对民主党派、工商联被挤占的办公用房,要尽快退还,不得再拖。
  4、凡职工个人现住挤占的私房,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一律由职工现在所在单位负责另安排其住房,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督促,将所占住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
  5、“文革”期间省革委会革生字[72]35号文件违背了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的规定,降低了改造起点,扩大了改造范围,按照这个文件改造的私房应该退还。但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城建总局去年11月对湖南省请示关于“文革”期间私房改造问题的答复精神,“文革”期间各地按照一九六四年国务院国房字21号文件和同年省人民委员会议工商帆宇371号文件的规定改造的私人出租房屋,一般不再退还,可以按房主原租金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租金率补发私房主五年定租。
  6、一九六八年以来,无偿接管的城镇下放居民的私房,应退还;已作价收购归公的下放户私房,原房主已回城落户,要求退房自住的,可以收回作价款,退还住房。房主不回原城镇的,一般不再退回原房屋,如原来作价过低,可合理补给差额,差额标准由各地、市、县自定。
  7、凡“文革”期间单位和个人非法挤占、没收的私人房屋,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或者原占用单位已撤销的,由现占用单位负责腾退。


  二、关于解决一九五八年以来私房改造遗留问题
  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必须巩固私房改造工作的成果。但是,对私房改造中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也应当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
  1、私房改造起点是私改的主要政策界限。在一九六四年省人民委员会议工商帆字371号文下达以前,即一九六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省辖市私人出租房屋改造起点为建筑面积八十平方米,县城、集镇为建筑面积五十至八十平方米。对地主、富农、资本家出租的房屋实行无起点改造。私人出租的非住宅房屋(例如: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业用房),不受改造起点限制,原则上可列入改造。该文件下达以后,即从一九六四年四月一日起,对私人出租房屋改造起点为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凡未达到以上改造起点而被改造的私房,原则上要区别不同情况退还给私人。原来按地主、富农、资本家对待,实行无起点改造,现在房主的成份属于错划已纠正,其出租房屋又未达到上述改造起点的,应予退还。属于摘帽子改变成份的不退房。一九六四年四月一日以后,以农业为主不设置镇的建制,属于农村人民公社的集镇,不进行私房改造。一九六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已经进行了私房改造的也不要撤销,但不符合私房改造政策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2、房主的自住房被私改了的,应当退还。私房改造中房主自住房留得少的,或者房主过去在外地没有留自住房,现在迁回本地的,应当按私改时家庭人口和当地一般居住水平退给一部分房屋。但是当时已留足自住房的,不能因家庭人口增加再增加自住房。
  3、一九五八年以来,由于举办街道工业、福利事业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动员房主将自住房出租或出借,纳入私房改造了的,应当退还。
  4、私房改造的定租,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发至一九六六年九月底止。在此之前未发的定租按房主原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幅度给予补发,定租不足五年的,补足五年。
  5、凡符合私房改造政策改造了的房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一律不准倒回。应向私房主讲清政策,教育私房主服从国家法令。对强行夺占国家经租房屋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并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以制止。已经夺占的要限期迁出,拒不迁出者,要依法处理。
  6、对过去缓改未改的私有出租房屋,今后不再进行改造。当前城镇住房紧张,应当允许私人从自住房中挤出部分房屋出租。


  三、关于退房办法和落实私房政策经费问题
  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政策和解决“文革”前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所需经费和房屋,原是哪个单位造成的仍由哪个单位负担;原单位已撤销的,由现占用单位或所在市、县负责。需要退给私房主的房屋,可以退还原来的房屋,或者用对等的其他房屋抵还,也可以将原房折价收购。原房已拆除,按当地拆迁规定办理。退还给私房主的房屋,在国家经租期间的房租收支,原则上不再与房主结算,所差定息也不再补发。但经房管部门改建、扩建使房屋价值增加较大的,可由房营部门将原房折价收购,或退给面积、质量同等的房屋,亦可将改建、扩建部分折价卖给私房主。
  撤销改造的经租房屋,如原属出租的,退还产权后,一般应保留现有的租赁关系,房管部门应协助住户办好换约继租手续,私房租金可略高于国家的租金标准,高出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原属自住的房屋,一般应退还原房,如一时确实不能退还的应先退还产权,房主住房确有困难的,住户所在单位或地方政府应积极帮助解决。
  房屋退还后,现住户的住房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在未安排好迁让房屋前,私房主不得逼迫住户搬家。住户与私房主因房屋问题发生纠纷,经房管部门调解无效时,由地方执法部门仲裁。


  四、在工作安排上,首先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政策,再解决“文革”前私房改造遗留问题。
  各级党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一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任务大的地方要成立专门班子,负责日常工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一户一户地落实,力争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处理完毕。
  各地、市、县可以根据以上各条的原则,制定本地贯彻执行的实施办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2年07月06日 实施日期:1982年07月06日 (地方法规)



只看该作者 44楼 发表于: 2011-06-27
1980年11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2010-04-16 22:43:4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882次
中共中央办公厅

      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1980年11月8日) 中办发(1980)75号

  中央已原则上同意(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认为其中各项办法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并确定由中央办公厅将这个文件转发给你们。现将中央的精神通知如下,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参照执行。

  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央和中央军委曾一再强调必须认真落实关于发还十年浩劫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的政策。但两、三年过去了,除极少数省、市、自治区发还私房进展较快外,一般落实情况不好或者很不好,甚至还没有起步。

二十多年来,国家在住宅建筑方面欠帐过多, 住房十分紧张,这是造成难于落实私房政策的客观原因;但是,有些地区、有些单位,对落实党和国家的这项政策,执行不力,蓄意拖延, 甚至乱用职权,顶住不办,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十年浩劫期间被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长时间未能发还,对于安定团结和现代化建设都很不利。现在,要求发还私房的来信来访日益增多,原房主与现住户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矛盾相当突出。侵占私房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再拖下去,将会严重影响党、政府和人民解放军的威信。

  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

  部队、机关(包括房管部门在内)、 企事业等单位挤占的私房(首先是原自住部分),要限期(例如半年或一年)腾出,交还原房主(必要时,经过协商同意,可以调换和收购)。 被挤占私房的人员中,属于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华侨、现在无家可归或居住条件极端困难者,其原自住私房,应当优先发还。

对民主党派、工商联被挤占的办公用房,尤须坚决早日归还,不得再拖。

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各级党、政、军领导部门,必须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拟订具体方案和措施,努力开辟房源,指定负责同志认真负责抓到底,一个个地,一批批地,督促检查, 落到实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蓄意抵制的, 应严肃处理。
只看该作者 45楼 发表于: 2011-08-09
希望政府勇于面对经租房问题,勇于面对人民呼声,不要掩耳盗铃。
只看该作者 46楼 发表于: 2011-08-09
希望政府勇于面对经租房问题,勇于面对人民呼声,不要掩耳盗铃。
只看该作者 47楼 发表于: 2011-08-09
我们国家剥夺私产的政策一夜之间就出来了,归还的政策却要等几十年,我可爱的祖国你还要我等多久!!!
只看该作者 48楼 发表于: 2011-09-21
人民正腐赤裸裸的抢劫,令人发指。先发物全法形同废纸。好个发质社会。全国京族房业主不会放弃!!

只看该作者 49楼 发表于: 2011-12-29
向0 0 0反映私有房地产没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严重问题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建设的工作重点,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这个要求体现了以民为本的建党治国方略,这一决定的贯彻实施,定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文革以后,私有房地产落实政策发还原产权人工作,是党和政府纠正文革错误拨乱反正的体现;是国家依法治国,全面落实各项法律条文的英明举措。但是,在对待私有房地产中的“经租房”问题可算是一个十分损害群众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突出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
《一》、经租房的由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成立以来,人民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私有房地产依法进行了登记。1954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並向全世界、全中国人民承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56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指出:[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证据一]由此可见,出租房主被界定为剥削阶级,出租房屋是剥削行为。但是,恩格斯说过:“房东和房客的关系不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关系,是商品的买卖关系。”1958年2月8日国务院八办许涤新副主任讲:[房东的利润是从社会总平均利润中来的。所以房主出租房子给房客是商品买卖关系,不能说房东和房客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证据二]国家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政策基点出现了矛盾。
1958年2月25日为了配合国家经租,为了使私有房屋达到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标准,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证据三]实际上实行了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强迫出租,强行叫私有房主进行剝削。在1958年大跃进极左的错误路线影响下[证据四],在消灭剝削阶级和剝削行为的口号下,国家经租实行了人为的扩大化[证据五]。
1958年6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方式就是国家经租。“经租房”指的就是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统一修缮、统一租金、统一调配使用私有出租房屋。经租的起点各城市不同,大概在100-250平方米之间。只要是在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均实行国家经租[证据六]。之后全国上下轰轰烈烈地进行了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证据七]。进行国家统一经租在当时主要是解决城市住房困难问题,由国家房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使用权。广大出租私房产权人在当年是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的群体。
《二》、经租房产权性质未变更:                                                                                                                          .    1    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改变了这些私有出租房屋的经营管理方式,可是并没有改变这些私有出租房屋的产权归属。毛泽东在当年对周总理《政府工作报吿》有关报告中的提法问题中曾经批示:[在讲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等字为宜,以区别人的改造尚未完成。][证据八]很明显,当年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是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改造,而私有房屋不是生产资料,是生活资料,因此不能等同于公私合营的将私人生产资料定价定息的方式。而对私人出租房产的改造目的主要是:[保养房屋,合理使用房屋,调整租赁关系。][证据二]实行的也就是“国家经租”方式。
一位七十多岁的北京经租房老人,利用查阅的各种资料,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与“经租房”改造的对比[证据九]。对比图展示了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出租房屋是私有制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有着本质的区别,私有制出租房屋属生活资料受54年宪法保护,而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产阶级资本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主体。所以“经租房”的改造根本就不能与社会主义改造相提並论,相比照。
有关“经租房”的产权性质的改变,经查阅中央党政机关有关经租房问题的文件,截止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前,国家没有宣布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属于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人房主办理产权转移给国家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有“用类似赎买的办法逐步改变私房所有制”的说法,但是并未具体说明和实施,也没有办理相应的仼何经济、法律手续,也未和私房产权人签属仼何书面的手续。
由于国家没有要求经租房主履行产权变更的法律手续,所以有关法律的最高法的(64)法研第80号司法解释说[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就是空泛的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这一唯一的被建设部捧为法律的司法解释于2008年12月24日已被最高法院废止[证据十]。私人房主对其被经租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因当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变更和被剥夺。
文革初期,196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件规定[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之前,暂停支付。][证据十一]之后,“经租房”定租也被暂停支付。建设部只就公司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为据,而不提需人大讨论问题。可以说在当年动乱的年代里,国务院各部门还强调,就连取消定息都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就“经租房”问题做出过仼何决定。
《三》、建设部宣布“经租房”收归国家所有违宪、违法、违纪:                                                                                              .      1           奇怪的是,到了拨乱返正以后的80年代,建设部却有了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的定论。在1982年10月30日发布了(82)城住字第445号文件《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上第一次宣布“国家经租房”[可以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证据十二]
但是在1983年2月25日建设部党组(83)城党组字第32号《中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中请示 :[对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也有一些政策需要明确:一是按规定纳入改造的房屋要不要宣布巳属于国家所有?][证据十三]先宣布,后请示,一前一后,先斩后奏。
在党中央未作答复的1985年2月16日,建设部 (85)城住字第87号通知《“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己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此通知说明中谈到经租房时有这样一句话:[这是因为,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对于己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己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证据十四]这里不是清清楚楚地承认国家多年来(直至1985年)没有明确“经租房”的产权性质吗!
事实正是如此。 建设部(82)—445号文件说可以宣布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了——可以宣布还不等于宣布。到了(85)—87号文件为了落实政策,提出意见宣布“经租房”一律属于国家所有。(87)—575号文件又重复了这一说法[证据十五]。
建设部的上述决定是先斩后奏,欺上瞒下,欺骗党中央,更没有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针对“经租房”问题进行立法或做出规定,建设部的上述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依法的授权。建设部的这个做法违背1954年以来的各版本宪法中有关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问题,与1986年发布的《民法通则》第75条相抵触,也与物权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之内容相悖。                                                                                                  .       1   可是建设部的这些文件却被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奉为处理“经租房”问题的依据,并且沿用至今。以北京为例,各区房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给自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据十六]但在[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证据十七]中的原所有权登记人一栏中,原产权人确未签名盖章。此次房产登记申请本应无效。因此所办[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特别不能容忍的是这些非法文件直到现在还都是秘密的文件不予公开[证据十八]。难道建设部对“经租房”收归国有要秘而不宣,有见不得人的东西。
我国伟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被以党的决议记入历史史册,公诸于天下,这也是我国革命的丰功伟绩。但是对待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伟大私改成果即: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国家经租。建设部却表现得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连有关“经租房”一系列相关文件都予以保密,不予公开;指令全国房管系统不许公开“经租房”档案;竞然发308号文件控制新闻媒体,注意新闻导向,不得报导“经租房”仼何信息。由此可见,即然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就应大张旗鼓的宣传,即使是国家政策,更要公之于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没有必要进行保密。
《四》、“经租房”收归国有没办理仼何手续,名不正,言不顺:
可以看出,今天所说的“经租房”问题实际是包含了两个问题,或者说经租房经历了两个阶段:其一是国家经租的阶段,大约从1958年前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其二是“经租房”被非法宣布[属于国家所有]的阶段。前一阶段是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简称私改),后一阶段则是对当年私改政策的肆意更改。拒绝解决经租房问题的某些人总是试图把“经租房”的这两个阶段混为一谈。说什么要巩固、维护“私改成果”,不过是想用社会主义改造做挡箭牌,掩盖其对当年私改政策的歪曲。在建设部发文之前,没有一个与之同级或上级的党政文件宣布“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建设部堪称非法侵害经租房产权的始作俑者。
历史进入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拨乱反正,批判“两个凡是”,那么多发生在此前的违法错误事件得以平反纠正。中共中央关于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一系列英明决定,搬开了前进道路上的绊脚石,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但是66年文化大革命时“经租房”产权人被迫上缴的手中执有的[房地产权证]却一直扣在房管局[证据十九]。在当时,处理“经租房”至少可以有三种做法:其一,恢复经租;其二,停止经租发还房主;其三,收归国有。就其三而言,世界上不乏将一些私有财产收归国有的事例,然而其正确的做法是要履行必要的经济、法律手续。就我国的情况而论,也该有必要的立法和授权,并有其实施办法。遗憾的是建设部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是草率、武断、变更如此大量的私人房产的权属为[属于国家所有],未经人大立法,未经国务院授权,欺上瞒下、先斩后奏,即成事实。竞与产权人连个签字手续也不办,“经租房”的产权人是地、富、反、坏?如果是,就要给戴上顶政治帽子,再经过法院宣判没收。其实建设部就是制定法规及政策的职能部门,他们懂法,却不依法执法,是揣着明白装糊塗,他们就以发文了事,看似简便,其实贻害无穷,给国家形象抹黑。一个政府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发个文就能把如此大量的私人房产宣布为[属于国家所有],而且至今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这事情办得不能信服于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来看经租房问题,以下几条是十分清楚而无需置疑的:
1、 国家保护私人合法取得的私有财产(包括私有房屋);
2、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3、 改变私有房屋的权属,必须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 国家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收归国有),必须制定法律或依照法律规定,如果不立法或依法,而用其他方式宣布施行是非法的。
5、 我国现在执行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法规及政策,各种所有制并存。57年实行的左倾错误政策应该得到纠正。
既然如此,以建设部上述几个文件为标志的宣布“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的政策,就十分明显地是违宪违法的,这种错误的做法侵害了如此大量的私有房屋的合法产权,非法地剥夺了如此众多群众的合法财产,造成了今天的“经租房问题”,正象老百姓讲:[我家这么大一所房产,建设部连二指宽的一张收条都没打,就没有了,变戏法似的成了国家的了。真是不可思议!]这正是一个十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以民为本、公平正义等建党治国方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广大群众法律水平、法制意识的提高,“经租房问题”日益引起大家的关注,众多的经租房主或其继承人提出了维权的诉求。 遗憾的是除了少数地区退还了部分(如广东华侨、武汉部分地区)“经租房”或在拆迁时承认经租房仍是私产外,大部分地区还是以建设部上述文件为依据,拒绝解决经租房问题,坚持“经租房”[属于国家所有]的违法定论。使得这样一个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有日趋复杂激化之势,不利于社会和谐。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指得古人行为是否有理,是否附合王法。而当今新中国指的有逆就是:宪法及法律。如果国有资产的取得,违反了法律、违反了法规、违反了政策,都将使政府形象受损。由此可见,建设部名不正,言不顺的将“经租房”以一纸文件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是违法的,正象建设部自己阐述的一样:“经租房”收归国家所有[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而国家的明文规定,指的就是宪法及法律,就是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合法的手续,让“经租房”产权人名正言顺、心服口服的签字划押,办理合法的产权登记转移。
此致
                    北京经租私有房产权利人
2010年12月22日
联系人:马  进
手机:15611233417
联系人:张积年
权利人签名:


只看该作者 50楼 发表于: 2011-12-29

                                                                                    .                    北京市人民政府:
         最近周永康在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代表党中央、国务院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在依法按政策解决个体诉求的同时,注重从政策层面预防和化解信访中反映出来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今年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方面汇报,对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制定和落实好相关政策、搞好相关制度顶层设计作出重要决策。
         周永康还指出:要继续大力化解信访积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落实责任,完善政策,限期解决,打一场清理积案的攻坚仗。
         我们是北京市全体“经租房”权利人、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我们十年来,不断向建设部反映关于北京市建委、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自1985年近30年来,在落实‘经租房’政策的施实过程中,行政不作为,从末认真,实事求事的予以解决。由于北京市建委的过失,至使北京为‘经租房’而上访人员不断增加;越级上访屡见不鲜;上访突发事件层出不穷;涉及到‘经租房’的法律诉讼时有发生;要求公开‘经租房’的信息的诉讼从末间断;越级上访单位,上至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办,下至北京市各部门:中共中央信访、国务院信访、全国人大信访、全国政协信访、中纪委信访、中南海接待站、中宣部信访、国务院法制办、人大法工委、囯务院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文史馆、中央电视台、国资委、公安部、国家档案局、监察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中国国家博物馆、最高人民法院举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北京市政协、北京市高法举报、北京一中院诉讼、北京二中院诉讼、东城法院诉讼、西城法院诉讼、崇文法院诉讼、宣武法院诉讼、丰台法院诉讼、海淀法院诉讼、北京市法治办、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纪委、北京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局、北京市国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治安总队、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东城区财政局、东城区国资委、东城区监察局、东城区房管局、东城区检察院、东城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城区房管局、西城区监察局、西城区检察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丰台区房管局、多达58个部门。每周上访3次,每月12次,全年144次, 每次不低于70人,全年不低于一万人次,八年合计:八万人次。如果说,我们为经租房这种无休止的上访行为不属于正常上访,不属于历史积案,那我们深深感到茫然?我们在作什么?!正象人民日报评论部:倾听那些“沉没的声音”中指出:[发出声音,是主张利益的基础。有利益的表达才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才有长久的社会稳定。事实表明,诸多矛盾冲突事件背后,往往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从这个角度看,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尽可能多地倾听社会各方面的声音,兑现社会公众的表达权,对于维稳大有好处。以此来推断,我们如此之多的上访经历,还不足以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程度,所以我们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在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前,继续在我们上访道路上,理直气壮的走下去,我们坚信:“维权就是唯稳,维权才能维稳。”一天不把“经租房”问题列入历史积案,我们将上访不止                                 .                                                      1    我们今天以公开信的形式表白了我们上访的态度和我们的决心,我们认为:“经租房”问题北京、在全国都是一件违反宪法,践踏法律的最大的历史冤案。正象人民日报评论部:“心态培育”,执政者的一道考题指出:[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来说,有些阶段难以逾越,有些困难难以规避,一些不良心态的滋生难以避免。但必须意识到,如不及时妥善修复,不仅会伤及个人幸福生活,也必定影响国家目标实现。]在中国不断建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深信,中国共产党是伟大的党,我们的政府有能力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 1    我们的所作所为,要为建全法治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我们更加深信,我们的所作所为,上对得起父母,下对得起子孙,我们问心无愧!
北京经租房权利人、继承人、利害关系人:        2011年12月22日
沙莉:13146292866

只看该作者 51楼 发表于: 2011-12-31

只看该作者 52楼 发表于: 2012-06-04
关于《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关于经租房档案查询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2-23  浏览次数:162

京建函〔2012〕56号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经租房档案查询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租房原产权人或其亲属要求查询被经租房有关档案材料的,由上述人员到原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所在地落实私房政策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有关材料后,符合原产权人或其亲属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书面回复主要包括原房屋坐落、面积、间数、原产权人房屋权属有关证明方面的内容。原房产权人或其亲属要求复印房屋权属证明,不涉及保密的,可予复印;涉及保密的,依法不予提供相关档案材料。

  二、文革产、代管产、献产等与落实私房政策相关的原产权人或其亲属要求查询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政策性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请你局加强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四、其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遇有上述问题,按此批复的要求办理。

  此复。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只看该作者 53楼 发表于: 20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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