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张家口晚报讯(记者 白君 通讯员 郭建) 5月19日,万全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我市首例醉酒驾车案件,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自5月1日起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我市首例“醉驾入刑”判决。
经法庭审理查明,5月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轿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万全县宣平堡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在对其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袁某某酒后驾车。经抽血检验,袁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毫克,属醉酒驾车。公安机关对此案侦查终结后,5月13日袁某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5月19日,万全县法院依法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法庭上,被告人袁某某对被指控的罪行全部供认,对自己无视法律的行为后悔不已。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袁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袁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此前,市交警支队作出了吊销袁某某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据交警部门统计,自5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我市共查获酒后驾车57起,其中醉酒驾车3起。与去年同期相比,酒后驾车下降37%,醉酒驾车下降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