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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西桥东生活]强龙难压地头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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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09-16
强龙难压地头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室
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三部门
《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办字〔2010〕72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四日

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张家口市财政局
张家口市物价局
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

    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快发展城市集中供热,规范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行为,实现城市供热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集中供热入网范围和要求
(一)按照集中供热规划,各集中供热企业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采暖建筑,均应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具体的入网计划和时间表按照政府统一安排由各供热企业制定并实施。入网的业主和物业公司要积极支持,移交必要的资料并配合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供热热源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新建项目必须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实行集中供热,严禁单独建设燃煤锅炉房供热。项目规划时必须预留热力站建设用地,其供热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当邀请供热企业参加或征求供热企业意见。供热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供热企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参数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联网供热。
(三)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建筑应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民住宅建筑必须达到分户控制要求。
(四)既有建筑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后,按照供热规划对具备条件的原有锅炉房改建为热力站,锅炉房用地和地上建筑由业主或产权单位无偿提供给热力公司管理和使用。规划不做为热力站的锅炉房一律拆除,改建为绿地或小区公用配套设施。
(五)锅炉房改建或拆除后,原有锅炉房的锅炉及附属设备资产由产权方自行处置,原锅炉房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自行安排,陈欠水、电费由原单位负责结清,债权债务由原单位继续追偿。
(六)未实现分户控制的居住建筑应首先进行分户改造,改造完成后方可申请入网。
(七)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必须同时安装热计量装置,新建建筑和既有节能建筑全部实行计量收费。
二、供热一次管网及热力站建设与维护
(一)集中供热项目一次管网及热力站建设由供热企业负责,建设投资可采取向用热方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的方式筹集。
(二)供热管网建设费由集中供热企业统一收取。收费标准:
1、新建居民建筑7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2、新建非居民建筑90元/平方米;
3、既有非居民建筑30元∕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
4、既有居民建筑不再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三)产业集聚区供热管网建设费与市区执行统一标准。
(四)新建建筑供热管网建设费由房屋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一次性缴纳,计入建房成本,不得在房价以外加收供热管网建设费。供热管网建设费计费面积以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全部采暖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工程验收后可按实际竣工的建筑面积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五)既有非居民建筑供热管网建设费由产权方一次性缴纳。
(六)原锅炉房不能利用须异地建设热力站的,产权方(用户)应提供热力站建设用地。
(七)供热一次管网及热力站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
三、供热二次网建设与维护
(一)新建项目的二次网(庭院管网,下同)供热设施按照供热企业统一的技术标准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负责实施,也可委托供热企业代建,工程费用按照现行河北省预算定额结算,列入建房成本。
(二)既有非居民建筑二次网由产权单位负责改造,也可委托供热企业代为改造,工程费用按照现行河北省预算定额结算。
(三)既有居民建筑二次网改造由供热企业统一实施,工程费用按照现行河北省预算定额结算,按建筑面积向用户分摊
(四)二次网连接线(小区红线外管线)由供热企业统一建设,并负责维护管理。
(五)非居民建筑二次网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也可委托供热企业代为维护管理,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向产权方收取。
(六)居民建筑二次网维护管理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实行有偿服务,按实际发生维修费用向居民收取。
四、建筑内供热设施建设与维护和分户改造
(一)新建项目的建筑内供热设施由房屋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主体建筑同步建设,投资列入房屋建造成本。
(二)楼梯间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管理,实行有偿服务。
(三)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自行维护。委托物业公司或供热企业维修的,实行有偿服务。
(四)既有居民住宅分户改造工程以小区为单位统一实施,其中户外共有(楼梯间)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统一建设,工程费用按现行河北省预算定额结算,由供热企业向用户据实收取,可按户(或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五)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改造由用户自行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施工队伍完成,费用由用户承担,供热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分户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予并网供热。


二次开发评:

(1)新建居民建筑7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这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买单的还是老百姓,开发商不会掏一分钱的。

新建建筑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标准为:居民住宅70元/平方米;非居民建筑90元/平方米。由供热企业直接向房屋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收取,记入建房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这不全是废话吗?难道你还要收两次?



(2)既有居民建筑不再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看似表面上不收了但别高兴的太早了。看看这条:既有居民建筑二次网改造由供热企业统一实施,工程费用按照现行河北省预算定额结算,按建筑面积向用户分摊。

现在张家口正在改造的既有居民建筑二次网改,收费都是每平米60元。收费标准就是河北省预算定额,我查了一下这本书标价1340元,且网上看不到任何内容。收费是否合理我不多说我只举一例大家就明白了:

按新装修100平米房子约需:60片暖气片(每片25元1500元),也就是6组(每组安装费100元),1寸管10根儿(400元),总价2500元。

现在的二次网改是暖气片不动就换几根儿管子就要6000元,这是哪门子河北省预算定额的糊涂蛋给你们定的?

再说了,作为供热企业你提供的商品就是热气,你送气到居民家是你的义务,这就如同电信公司到居民家装电话一样,难道还要居民掏电线钱?我看只有在市政府的垄断下才会有你们这种“畸形儿”!



张家口市投资建设集中供热设施政策出台

★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给予适当采暖补助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由开发单位无偿提供热力站建设用地★新建建筑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由房开单位交纳 ★既有建筑并网接入集中供热的管网工程建设费为30元/平方米★集中供热管网到达区域7MW及以下的小型燃煤锅炉房强制拆除
    本报讯 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投资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的若干政策规定》,其中提到了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给予适当采暖补助,明确了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对于7MW及以下的小型燃煤锅炉房将予以拆除。
    《规定》指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或其他需要集中供热的大型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热力站建设用地,并列入小区或项目建设规划;新建建筑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标准为:居民住宅70元/平方米;非居民建筑90元/平方米。由供热企业直接向房屋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收取,记入建房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房屋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不得自行建设燃煤锅炉房。既有建筑并网接入集中供热的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标准为:30元/平方米,居民住宅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向各业主收取,小区统一办理,按3年分期交纳,非居民建筑由产权单位一次性缴纳。产业集聚区新建设非居民建筑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标准可提高20元/平方米。
    《规定》还指出,凡集中供热管网达到区域内的小型 (单台容量7MW及以下)燃煤锅炉房予以强制拆除,并入集中供热;对并入集中供热后的原有锅炉房用地及地上建筑交热力公司管理和使用,具备条件的改建为热交换站。单台容量在7MW以上、14MW以下的锅炉房从建设之日起可保留8年,14MW以上(含14MW)锅炉房可保留10年,到期后并入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房的审批。
(本报记者 赵春伟)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2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五、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

    八、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9月底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房屋开发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
    城建档案装具成本费
    城市卫生管理费
    建筑工程综合规划保证金
    城市绿化建设保证金
    临时占路保证金
    临时建筑保证金
    开发项目保证金
    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
    建安工程质量保修押金
    伐树工程费
    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
    工程造价审查费
    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
    暖气集资费
    城市给水建设费
    新房进住手续费
    拆房手续费
    房屋兑换管理费
    公园建设费
    园林绿化管理费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
    合作建房管理费
    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费
    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
    征地安置不可预见费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
    使用外地劳动力单位管理费
    房地产抵押管理费
    建筑垃圾弃土倾倒管理费
    水表立表费
    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费
    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
    节水保证金
    电负荷控制费
    供电入网费
    安全用电费
    人防工程建设押金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
    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
    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
    教师住房建设费
    城镇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
    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行政性收费
    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费



二次开发评:现在这些中央明令取消的“乱收费”张家口还在收,不遵守中央的规定这就是渎职罪。检察院,纪检委你们在干啥?为什么不查?
新建建筑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标准为:居民住宅70元/平方米;非居民建筑90元/平方米。由供热企业直接向房屋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收取,记入建房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这不全是废话吗?难道你还要收两次?


我这里说一说这个供电入网费。目前张家口是每平米 65元按小区总建筑面积算。一个20万平米的小区就要被供电部门收取1300万,这些个收费开发商也懒得去理论,最后都转嫁到了老百姓的头上。

前一个时期二次开发应邀参加了市政府信访局主持的一个用电协商会,我市有一个小区被开发商欺骗没有享受真正意义上的供电局购电而是和开发商购电,为此他们想转到供电局的名下。供电局的一位经理说:行,你们小区6万平米只要交390万我们就接受!390万每户就是一万元呀,当时这些个居民代表就说:一万元我们每家都能买个风力发电机!你看看这就是张家口的“电老虎”啊,果然名不虚传!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09-17
张家口许家庄热电厂----供热总面积将达1202.75万平方米。

一期2009年供热范围为盛华大街以南至站前西大街,胜利路以西的区域,供热面积473.47万平方米,设39个热力站;二期2010年供热范围为盛华大街以北至商务北横街区域,供热面积729.28万平方米,设59个热力站。
      全长约50.85KM的供热管网建成后,将在市区设无人值守隔压换热站2座、热力站98座。工程总投资54710万元。

二次开发评:这是我2009年6月份首发的一个贴子,并给市长写了信。

还是这些个问题:新建建筑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标准为:居民住宅70元/平方米;非居民建筑90元/平方米,既有建筑并网接入集中供热的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标准为:30元/平方米
两相平均就按50元/平方米算,大约能收50X1202.75总价:60137.5万元.

工程总投资54710万元,大约能收60137.5万元,看清楚没有谁受益了?



我就不明白了,这个电厂是谁投资的?这可只是半个张家口啊!







河北省关于停止征收暖气集资费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重申 停止征收热力贴费问题的通知

(冀价工字[2002]91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了47项收费项目,暖气集资费是其中之一。根据国家通知要求,我局会同省财政厅于2001年9月12日以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文予以转发,并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时至今日,有些地方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继续收取,群众反映非常强烈。为纠正这一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经省政府批准,现就热力贴费及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立即停止收取热力贴费(凡与此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停止)。

二、今后供热建设所需资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允许将融资成本费用,计入供热成本。热力价格实行新用户新价格,老用户(已缴纳热力贴费的用户)老价格。不得在热力价格之外向用户收取与供热有关的任何费用。

三、2001年9月12日后违规收取的热力贴费,用于抵顶用户取暖费,抵完为止,不再直接返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违反政策规定继续收取热力贴费的行为,将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当前,在张家口随便一个单位到处都能听见,"科学发展观"这个词儿,二次开发才疏学浅不大懂的这其中的奥妙,但既然是科学发展我以为就要依法办事别瞎胡闹,也就是胡主席说的:不折腾.张家口目前出台的这个文件纯属:瞎折腾.



驻张家口新闻媒体很多,有中央级的,有河北日报,燕赵都市报等省内媒体,还有当地的张家口日报,张家口晚报,张家口电视台等.平时你们的专业水准也不低啊,张家口市政府出台了这个"瞎折腾"的"张政办2009年4月30日第28号文件,"后,你们都干啥了,即便是报纸不能发表网络上也行啊。



但据我所知有几家还发了如下新闻:



张家口出台集中供热收费标准.



这怎么能让老百姓看的起你们?退一万步说此事再怎么也轮不着我二次开发来说啊,但我苦苦等了快一年了你们全都集体沉默---不语了,在网民的强烈要求下只好我来说了,诸位:这难道不是一种悲哀吗?张家口460万之众,人才,媒体无数.面对一个明显错误的市府规定,最后站出来指出错误的竟是一个农民---二次开发!这样一个地方你们说:还能有什么希望?就目前而言张家口不能依法治市,随便出台"瞎折腾"文件,代价将是惨痛的!



张家口的所有媒体,最后送你们一句话,办报要双向喉舌:





(1)党的声音.



(2)人民群众的呼声.





该说时说两句,放心天塌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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