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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大小闻]张家口论坛律师义务为论坛及成员服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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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0楼 发表于: 2010-08-30
只看该作者 61楼 发表于: 2010-08-31
支持

只看该作者 62楼 发表于: 2011-01-02

只看该作者 63楼 发表于: 2011-01-02
论坛成员能人辈出呀,谢谢郭律师对大家的承诺

只看该作者 64楼 发表于: 2011-01-02
这是应该的,我作为一个在外漂的张家口,我所能做的也就这些

只看该作者 65楼 发表于: 2011-01-02

只看该作者 66楼 发表于: 2011-01-02
李桂川律师在河北石家庄支持你!为老乡们服务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只看该作者 67楼 发表于: 2011-01-02
共同努力吧,咱们这行也就这样了,

只看该作者 68楼 发表于: 2011-01-03
支持一个

只看该作者 69楼 发表于: 2011-01-03
谢谢

只看该作者 70楼 发表于: 2011-01-03
回 1楼(开创律师) 的帖子
梅姐
只看该作者 71楼 发表于: 2011-01-04
建议楼主设个咨询专题,
只看该作者 72楼 发表于: 2011-01-04
谢谢

只看该作者 73楼 发表于: 2011-01-04
我正在准备做,

只看该作者 74楼 发表于: 2011-01-09
大力支持律师

只看该作者 75楼 发表于: 2011-01-09
大力支持
陶玉国

只看该作者 76楼 发表于: 2011-01-09
有麻烦你的了,别着急。
梅姐

只看该作者 77楼 发表于: 2011-01-20

只看该作者 78楼 发表于: 2011-01-21
支持维护正义的  律师

只看该作者 79楼 发表于: 2011-01-21
一定做到

只看该作者 80楼 发表于: 2011-02-13
新的一年,新的气象,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恭喜发财

只看该作者 81楼 发表于: 2011-03-03
举杯共醉谈笑欢,奈何清茶与谁干?
只看该作者 82楼 发表于: 2011-03-10
过来支持一下,问候郭律师!

只看该作者 83楼 发表于: 2011-04-0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R0>;TdT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R0>;TdT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 `R0>;TdT  
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R0>;TdT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R0>;TdT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R0>;Td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R0>;TdT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R0>;TdT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R0>;TdT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R0>;TdT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R0>;TdT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R0>;TdT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R0>;TdT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R0>;TdT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R0>;TdT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R0>;TdT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R0>;TdT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R0>;TdT  
(四)被害人谅解的; `R0>;TdT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R0>;TdT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R0>;TdT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R0>;TdT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R0>;TdT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R0>;TdT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R0>;TdT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R0>;TdT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R0>;TdT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R0>;TdT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R0>;TdT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R0>;TdT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0>;TdT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R0>;TdT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R0>;TdT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R0>;TdT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R0>;TdT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R0>;TdT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R0>;TdT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R0>;TdT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R0>;TdT  
`R0>;TdT  

只看该作者 84楼 发表于: 2011-04-29

只看该作者 85楼 发表于: 2011-05-03
路过给律师问个好!

只看该作者 86楼 发表于: 2011-05-26

只看该作者 87楼 发表于: 2011-05-26
我铁定支持你啊 `R0>;TdT  
为各大车友会服务

只看该作者 88楼 发表于: 2011-05-28
谢谢!

只看该作者 89楼 发表于: 2011-05-28
支持律师,谢谢律师!
幸福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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