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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大小闻]张家口论坛律师义务为论坛及成员服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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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04-12
— 本帖被 岚岚 执行加亮操作(2011-01-21) —
郭仲喜,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河北张家口网法律顾问。河北省宣化县人。执业证号:11101200810952387,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成功代理过各类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坚持“以法律知识帮助人、以法律智慧服务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原则,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x;[ H%  
业务范围: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劳动仲裁、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土地拆迁及房屋买卖,合同及债权债务纠纷、担任公司、企业及个人法律顾问   <x;[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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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义务为张家口网成员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x;[ H%  
联系电话:13641225427  13520760703 QQ:839828224 <x;[ H%  
2条评分
黑白灰 金钱 +15 此贴引起良好讨论 2010-11-11
彪彪 金钱 +20 好样的! 2010-04-12

只看该作者 99楼 发表于: 2012-02-20
该主题已被管理员屏蔽!

只看该作者 98楼 发表于: 2011-12-24
不赖支持

只看该作者 97楼 发表于: 2011-12-20
这个帖子太好了。。。。。。张家口地区有很多经租房的问题,投告无门,郭律师可以指点一二或给他们支点招吗

只看该作者 96楼 发表于: 2011-12-19

只看该作者 95楼 发表于: 2011-12-14
把详细的 情况说一下

只看该作者 94楼 发表于: 2011-11-23
我想问点事,我家的库房去年着火了,烧了一百多辆车还有好多别的东西,这样有每一什么赔偿,现在我们在打官司,能不能给出个主意,走个捷径,改谁赔偿或者是谁的责任啊,对了,忘了说或不是我家先着的,是邻居家先着的给我家带着的,反正我也说不清楚,麻烦您给说说怎么办,一共损失一百八十多万我家
开心快乐每一天

只看该作者 93楼 发表于: 2011-10-15
    
幸福就好
只看该作者 92楼 发表于: 2011-08-12
没事多学学法律

只看该作者 91楼 发表于: 2011-06-29

只看该作者 90楼 发表于: 2011-05-28
顶一个

只看该作者 89楼 发表于: 2011-05-28
支持律师,谢谢律师!
幸福就好

只看该作者 88楼 发表于: 2011-05-28
谢谢!

只看该作者 87楼 发表于: 2011-05-26
我铁定支持你啊 0euuT@_$  
为各大车友会服务

只看该作者 86楼 发表于: 2011-05-26

只看该作者 85楼 发表于: 2011-05-03
路过给律师问个好!

只看该作者 84楼 发表于: 2011-04-29

只看该作者 83楼 发表于: 2011-04-0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4|eI_u{_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eI_u{_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 4|eI_u{_  
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4|eI_u{_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4|eI_u{_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4|eI_u{_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4|eI_u{_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4|eI_u{_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4|eI_u{_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4|eI_u{_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eI_u{_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eI_u{_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eI_u{_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eI_u{_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eI_u{_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4|eI_u{_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4|eI_u{_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eI_u{_  
(四)被害人谅解的; 4|eI_u{_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4|eI_u{_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4|eI_u{_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4|eI_u{_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4|eI_u{_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4|eI_u{_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4|eI_u{_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4|eI_u{_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4|eI_u{_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4|eI_u{_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4|eI_u{_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4|eI_u{_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eI_u{_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4|eI_u{_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4|eI_u{_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4|eI_u{_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4|eI_u{_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eI_u{_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4|eI_u{_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4|eI_u{_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4|eI_u{_  
4|eI_u{_  
只看该作者 82楼 发表于: 2011-03-10
过来支持一下,问候郭律师!

只看该作者 81楼 发表于: 2011-03-03
举杯共醉谈笑欢,奈何清茶与谁干?

只看该作者 80楼 发表于: 2011-02-13
新的一年,新的气象,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恭喜发财

只看该作者 79楼 发表于: 2011-01-21
一定做到

只看该作者 78楼 发表于: 2011-01-21
支持维护正义的  律师

只看该作者 77楼 发表于: 2011-01-20

只看该作者 76楼 发表于: 2011-01-09
有麻烦你的了,别着急。
梅姐

只看该作者 75楼 发表于: 2011-01-09
大力支持
陶玉国

只看该作者 74楼 发表于: 2011-01-09
大力支持律师

只看该作者 73楼 发表于: 2011-01-04
我正在准备做,
只看该作者 72楼 发表于: 2011-01-04
谢谢
只看该作者 71楼 发表于: 2011-01-04
建议楼主设个咨询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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