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9月25日聘请了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世纪豪园小区)律师侯彤宇为我儿子刘阳在上海被伤害致死案诉讼代理人,侯彤宇接案后只去过一
次上海,然后上海静安人民法院检察院多次在办案过程中多次联系经华律师事务所侯彤宇联系不上,被告律师及家人也多次联系经华律师事务所侯彤宇联系不上,并告之原告刘建平:一切后果由经华律师事务所及侯彤宇承担。导致我方在没有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直到案件审理结束和宣判。侯彤宇并于2012年4月无故失踪,通信中断。我到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找侯彤宇,经华律师事务所强词夺理,拒不负责本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先已给刘建平我本人造成严重经济和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