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9月25日聘请了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世纪豪园小区)律师侯彤宇为我儿子刘阳在上海被伤害致死案诉讼代理人,侯彤宇接案后只去过一
次上海,然后上海静安人民法院检察院多次在办案过程中多次联系经华律师事务所侯彤宇联系不上,被告律师及家人也多次联系经华律师事务所侯彤宇联系不上,并告之原告刘建平:一切后果由经华律师事务所及侯彤宇承担。导致我方在没有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直到案件审理结束和宣判。侯彤宇并于2012年4月无故失踪,通信中断。我到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找侯彤宇,经华律师事务所强词夺理,拒不负责本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先已给刘建平我本人造成严重经济和精神损失。
事件经过:
2011年7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振于2010年9月3日凌晨3时30分许,在本市余姚路34号宝马国际会所门口,因琐事与刘阳发生争执,李振随即用脚踢被害人刘阳并将其推到在地殴打刘阳面部、胸部多处,致使其倒地不起,刘阳于凌晨4时25分死亡。被告人李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给与处罚。
2010年9月25日刘建平聘请了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侯彤宇作为诉讼代理人,并和侯彤宇签订了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的诉讼代理合同,合同内容是侯彤宇为刘建平全权代理本案的诉讼,直到完成诉讼请求,达到诉讼的目的为终止。当时候彤宇要求刘建平支付诉讼费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一个星期后,候彤宇又和刘建平索要2000元(贰仟元整)以路费不够为理由。候彤宇说你先签字,我去单位盖完章再把合同给你。至今候彤宇并未给本人一份合同。2011年4月1日候彤宇前往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代理诉讼后,至今人无踪影,打电话已打不通。
2012年春节前,刘建平道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再次找候彤宇,所里陈主任说,候彤宇已开除,他给你代理的案子属个人行为,后续的事情你自己办理。他们说聘用和解聘律师就是一句话的事情,请问这样的律师事务所是不是合法?作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领导说出这样的话,分明是欺诈诉讼人的行为。
请求司法部门认真核查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和营业资格,全面调查经华事务所内每位律师是否具备律师资格,责成有关部门要求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寻找候彤宇与本人见面,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违反诉讼代理合同做出赔偿。
此事件以在当地造成严重的恶劣影响,已对张家口的律师行业的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也是对一个失去儿子的我的二次打击。本人被逼无奈,求助无门,只好逐级逐层反映情况,哪怕不惜一切代价,告到国务院,司法部也要讨回个公道。
补充: 上海静安人民法院检察院多次在办案过程中多次联系经华律师事务所侯彤宇联系不上,被告律师及家人也多次联系经华律师事务所侯彤宇联系不上,并告之原告:一切后果由经华律师事务所及侯彤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