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对原来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了《办法》,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有5章37条。其中第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定价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目录”。“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公布。”《办法》还对听证的组织、听证的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与原《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最明显的不同之处是,《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将原来的“听证会代表”改称为“听证会参加人”, 由于以前各地对听证会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现在可以说是进行了规范。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会参加人,不享有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办法》还将“听证会参加人”的构成、产生、权利和义务更细化了,对听证会的听证程序、听证方案和听证时间更加法律化了。
二、价格听证工作流程
召开价格听证会工作流程图
申请人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物价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并提出程序性初审意见。
物价部门指定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并出具能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评审报告。
选取听证会参加人
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物价部门在听证会后制作听证纪要并于10日内送达听证会代表。
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物价部门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再次组织听证。
将调定价方案、拟办意见文稿、听证会笔录和听证纪要等有关材料由主要领导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最终调定价决定反馈给听证会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申请调、定价格的具体项目;3、现行价格和建议调、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4、建议调、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5、建议调、定的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6、申请单位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及上述指标与本地区同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等。7、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听证会参加人由正式代表和旁听代表组成。
程序: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2、申请人说明调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3、物价部门要求评审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的,由评审机构说明评审依据及意见;4、物价部门宣读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5、听证会参加人对调定价方案进行质证和辩论;6、申请人陈述意见;7、听证主持人总结;8、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会笔录审阅并签名。 听证会纪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听证会的基本情况;2、听证会参加人意见扼要陈述;3、听证会参加人对调定价方案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纪要提出疑议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或者上级物价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