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的行为,提高全县人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我县城区电子警察已全部安装调试完毕,于2011年12月12日零点起正式开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I,
一、2011年12月12日起,进入我县城区道路的所有机动车必须严格遵守城区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牌和标线,严格按照道路标志、标牌和标线行驶,不得违规越线、闯红灯、逆向行驶和违规调头。 @(/$;I,
二、城区主街干道严禁机动车乱停乱摆,营运载客汽车及出租的士、摩托车不得在道路上或交叉路口随意上下乘客或停车待客。 @(/$;I,
三、所有客运车辆、出租的士和摩托车载客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客人数。 @(/$;I,
四、机动车必须按规定悬挂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违者依法从严处罚。 @(/$;I,
五、机动车遇道路堵塞或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必须依次交替通行,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方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I,
六、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不能立即将车移至道路以外的地段时,必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必要时迅速报警。 @(/$;I,
七、机动车进入交叉路口时,须提前变更车道,不得在交叉路口违规占用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I,
八、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线时,必须减速慢行,遇有人行横道时必须停车避让。 @(/$;I,
进入城区的机动车有以上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城区道路电子警察将从2011年12月12日零时起实施全程电子监控并自动抄牌,依法对违法人予以处罚,被抄牌的机动车的违法当事人,自接到违法处罚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有关部门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违法当事人自负。 @(/$;I,
特此公告。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