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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函授涉嫌违法办学,那中央党校文凭还有效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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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01-11
“掌握该同志的思想动态”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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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调并无实效,各级组织和领导的游说工作却接踵而至,法院领导劝其以大局为重,莫误前程。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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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间,黄志佳称三度请辞法庭庭长职务,辞职信先后送达县法院院长,县委书记,以及县人大法工委,均未获批准。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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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湖北省委党校函授学院再度回函,措辞严厉。这封复函激怒了黄。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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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函称:当事人对函授学历教育的性质与地位的认识,还有偏差,并指责,当事人应先向有关部门咨询,而不应该到处发布党校违法办学的信息,败坏母校的声誉。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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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一句“可以肯定,没有任何一个部门会公开指责党校办学违法,也不会有任何一级法院会接受此类诉状”。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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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月后,省委党校再度发函商请建始县法院出面做说服工作,信函称,黄“通过网络制造舆论”,仍然“固执己见”,建议法院“掌握该同志的思想动态”。而寄往中央党校的四封信,全无下文,他在电话里和对方狠狠吵了一次。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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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黄志佳将两级党校告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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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书认为,党校非法办学,违背《招生简章》中“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的承诺,构成欺诈。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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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要求被告通过中央电视台赔礼道歉,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20000元。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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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汉区法院收下了诉状,并在一周后通知其补充证据。身为法官的他说,这意味着案件已被受理。 2=- .@,6  
告错了对象?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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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党校文凭被司法考试以及自学考试拒之门外而引发的诉讼,并不罕见。而这些诉讼却无一例外遭遇败诉。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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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浙江学员许丽英因党校专科文凭不被全国自考接受,曾将浙江省自考委员会告上法庭,历经两审,最终败诉。法院判决意外认定党校文凭不是国家承认学历,“不被国家承认就是违法。”许丽英说。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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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的原告向记者承认,事情追究到最后就是党校函授学历的合法性问题,“一面是党内文件,一面是国家法规,各持一端,而学员的利益被忽视了。”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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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黄志佳一样,建始县法院系统超过一半法官持有党校文凭,记者赴建始采访期间,多名基层法官抱怨,不能报考司法考试,令个人前途蒙上阴影。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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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委党校一位领导对其明确表示,党校办学于理有据。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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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包括,自1983年至今,中共中央及中央党校下发的五份文件,譬如1983年《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1990年《关于加强党校工作的通知》,均明确列有“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学制两年以上班次的学院,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可同时享受相当于国民教育相应的有关待遇”。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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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省级党校领导甚至对记者表示,当事人告错了对象,“最该质问的是,为什么有些部门始终不执行党中央的文件,不服从党的领导?”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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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黄志佳不以为然,合乎文件未必合法,党校更应该模范守法才对,“如果文件可以作为依据,那是不是民主党派、公司都可以自行颁布文件,再随意办学?”这位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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