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汾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何勇、游燕彬、王珍才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二年不等的刑罚。 !</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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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1月 4日 ,被告人游燕彬、王珍才受刘四指使携带在重庆购得的冰毒47.14克,在乘坐重庆至太原的1726次旅客列车途中被查获,游燕彬被当场抓获,王珍才提前下车逃跑,后在河北省蔚县南留庄村被抓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胶成分。 !</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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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被告人何勇在河北省蔚县南留庄村多次为刘四销售毒品。今年1月 6日 ,何勇在蔚县南留庄村被抓获,并在其藏匿毒品的地点起获分装好的尚未出售的毒品三包,共计0.14克。毒品已没收,经鉴定,该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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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游燕彬、王珍才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利用铁路交通工具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何勇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