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近期的《精品阅读》,一个外号叫“大仙书记”的事迹,很是让人震撼。这位“大仙书记”,名叫齐百红,是河南济源煤业有限公司的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因常率属下干部拜大仙,并带巫婆神汉到所属矿场跳大神,获此外号。此人还有一个外号,叫“矿难瞒报大王”,几年间连续瞒报12起矿难,死亡17人。虽经《法制日报》多年追踪报道,也引起了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的重视,但在漫长的调查确证之后,当地政府对其所作的“严肃处理”不过是给了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至今对其毫发未伤。 SIzA0
可以想见,这种处理结果,会在当地民众中滋生怎样的积怨。早在2007年,最高法与最高检就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瞒报矿难应追究刑责,国内早有相关的刑事判例。国家安监总局也有规定,对逃瞒报谎报者要从重处罚,标准要选择处罚幅度内的较高值,甚至最高幅度。比如河北蔚县今年初就对一起瞒报矿难追究了刑责,从县委书记到县长、副县长均获10年以上徒刑。为何同样的事故,发生在河南结果就完全不同呢?对瞒报矿难者处罚过轻,它的社会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让今后的事故责任人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发生事故上报会处罚,瞒报还有逃脱的可能,即使逮住也只是象征性处罚。我想每个与事故相关的责任人,都会在心里打一打这样的小算盘。监察不力和执法不严的结果,等于在本地区公示瞒报矿难的“收益”依然大于“成本”,等于变相鼓励矿难的瞒报。在我看来,它的危害不亚于一场新的矿难。 SIzA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