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数额特别巨大”,是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由此可见,中超公司总经理鲁俊诈骗公私财物30万元,是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中超公司总经理鲁俊的诈骗公私财物罪,还在刑事追诉期间内!应当由检察院侦查、起诉…… o;#{N~4[$
o;#{N~4[$
令人费解的是,用人不当的——足管中心主任韦迪为鲁俊辩护说;“我不清楚消息的真假,也不了解鲁俊过去的问题。不过,我想鲁俊怎么可能骗完钱之后能如此安稳地存在。据我所知,他最起码这几年没隐身过。这事还是让鲁俊自己面对吧”。 o;#{N~4[$
o;#{N~4[$
不了解鲁俊过去的问题,怎么会任命鲁俊担任中超公司总经理呢?由此看来,足管中心主任韦迪是犯了中国干部任命的大忌!好在中超公司总经理的任命还有考察期,撤消鲁俊中超公司总经理的任命还未时不晚!! o;#{N~4[$
o;#{N~4[$
据2011年03月28日人民网报道:昨天,鲁俊在广州与张全欣见面解决了此事。昨晚,鲁俊发表了3点声明:“第一,当年在个别项目上,由于我操作失误,给张总带来了损失;第二,我们今天妥善圆满解决了这些问题,我向张总表达了歉意;第三,我们相信会像朋友一样走下去。”昨天,张全欣删除微博,并表示:“刚与鲁俊见面,将看他对公众的回应,本公司会对媒体正式发布我们的态度。” o;#{N~4[$
o;#{N~4[$
其实说白了;中超公司总经理鲁俊是一个法盲!!出来混,总有一天要还的!假如鲁俊现在连本带利归还了——当初诈骗公私财物的30万元。但是“诈骗公私财物”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这不等同于民不告、官不究的民事诉讼,所以诈骗公私财物是刑事犯罪,岂能“妥善圆满解决”私了了事呢……?! o;#{N~4[$
o;#{N~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