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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杂谈]官员诈骗公私财物是刑事犯罪,岂能私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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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3-30
鲁俊是谁?这位履新刚刚三天的中超公司总经理遇到了大麻烦。有经过认证的微博指名道姓称,曾经作为自己职员的鲁俊“虚构项目诈骗30万元”,这位微博作者——星际传播国际机构总裁张全欣惊叹:“(鲁俊)去了中超公司?小骗变成大骗啦!” (2011-03-27青年报记者:陈敏) 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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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成立“中超联赛股份公司”。中国足协是中超公司的大股东,说白了;中超公司也就是中国足协手下的一个子公司而已。 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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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去的干部任命制度惯例,至少要到读过书的学校、曾经工作的单位,甚至于居住过的地方内调外查一番。但是新任中超公司总经理鲁俊却被“星际传播国际机构总裁张全欣”嚗光: 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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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俊在六七年前是自己公司的经理,编造项目获得了30万,但是被发现合同盖章和签字都是假的”、“我们当时准备了材料去报警,但可能那个时候他听到风声躲起来了吧,那个时候没有找到他。” o;#{N~4[$  
   “我可以百分之百肯定就是这个鲁俊。”张全欣表示,他的公司正在准备下一步的追究工作,“不是说一定为了追回那笔钱,毕竟过了那么久了。我看到报纸上说他‘商业运作高手’,那个时候他只是我下面的一个客户经理,我一看,这不是小骗变成大骗了!” 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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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o;#{N~4[$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1-03-30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数额特别巨大”,是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由此可见,中超公司总经理鲁俊诈骗公私财物30万元,是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中超公司总经理鲁俊的诈骗公私财物罪,还在刑事追诉期间内!应当由检察院侦查、起诉…… 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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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费解的是,用人不当的——足管中心主任韦迪为鲁俊辩护说;“我不清楚消息的真假,也不了解鲁俊过去的问题。不过,我想鲁俊怎么可能骗完钱之后能如此安稳地存在。据我所知,他最起码这几年没隐身过。这事还是让鲁俊自己面对吧”。 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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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鲁俊过去的问题,怎么会任命鲁俊担任中超公司总经理呢?由此看来,足管中心主任韦迪是犯了中国干部任命的大忌!好在中超公司总经理的任命还有考察期,撤消鲁俊中超公司总经理的任命还未时不晚!! 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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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1年03月28日人民网报道:昨天,鲁俊在广州与张全欣见面解决了此事。昨晚,鲁俊发表了3点声明:“第一,当年在个别项目上,由于我操作失误,给张总带来了损失;第二,我们今天妥善圆满解决了这些问题,我向张总表达了歉意;第三,我们相信会像朋友一样走下去。”昨天,张全欣删除微博,并表示:“刚与鲁俊见面,将看他对公众的回应,本公司会对媒体正式发布我们的态度。” 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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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说白了;中超公司总经理鲁俊是一个法盲!!出来混,总有一天要还的!假如鲁俊现在连本带利归还了——当初诈骗公私财物的30万元。但是“诈骗公私财物”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这不等同于民不告、官不究的民事诉讼,所以诈骗公私财物是刑事犯罪,岂能“妥善圆满解决”私了了事呢……?! 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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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1-03-30
假如中超公司总经理鲁俊识时务为俊杰,还不如趁早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说不定还能取保候审,或者免于刑事处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假如仅仅以“我操作失误,给张总带来了损失”的遁词,是骗不了公、检、法的眼睛,更是难在广大网民面前蒙混过关的!! 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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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过去的干部任命制度,还有许许多多可用之处,不应当趁改革开放的东风,把好的规章制度全都废除。我们想问一句:还有多少新上任的干部,背后还有象中超公司总经理鲁俊,不为人知的——诈骗公私财物、贪污腐化、贪污受贿等等秘密呢……? ! 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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