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张家口市开始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存有12种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以加强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存在突出问题、严重缺陷或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社会综合监管,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
我市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或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不兑现或无故未按规定期限兑现安全生产承诺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谎报、瞒报、漏报、迟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一律予以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