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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涿鹿]东小庄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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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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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我镇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完善发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yZ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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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yZ6"  
    第三条 镇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yZ6"  
    第四条 镇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yZ6"  
    第五条 镇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协调函件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yZ6"  
    第六条 被征求意见单位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被征求意见单位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yZ6"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信息发布协调,适用本制度。 *yZ6"  
    第八条 本制度试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县对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yZ6"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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